作者lin40032 (快樂,就好)
看板Nurse
標題Re: [問題] 護理師有可能出來罷工嗎
時間Sat Jun 25 04:27:30 2016
原文恕刪
名 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
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
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我是看facebook上一個老師PO文支持醫護罷工
結果底下有人回了這個
所以依法條來看是不能對不對...?
然後這位老師立馬回:那就支持修法(覺得感動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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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friend 最後還是會有個end
就算要fuck 起初也要有fu
就算是lover 最後還是會over
就算是believe 中間還是有個lie
就算是forget 也曾經有個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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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aoliang: 期待修法 那就要期待台灣選民素質上升了XD 06/25 09:17
→ dexamethason: 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06/25 10:32
推 amanoakira: 法條看清楚,沒有不能霸但是有條件的。 06/25 10:53
→ amanoakira: 支持修法然後呢?去找立委?那一期要提案?還要三讀, 06/25 10:54
→ amanoakira: 讀沒過呢? 06/25 10:54
推 zeroking0519: 樓上,沒有努力不會有結果,放棄努力消極接受也是一 06/25 11:38
→ zeroking0519: 種選擇 06/25 11:38
推 p0970182568: 可以罷,只要條件說好 06/25 12:31
→ ilmayday: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 06/26 01:34
→ ilmayday: ,“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06/26 01:34
→ ilmayday: ,不是不能罷工,是至少要維持病人安全,且急難或災變發 06/26 01:34
→ ilmayday: 生時立即停止罷工,法條不要跳著看啊… 06/26 01:34
→ lin40032: 我看是應該能罷但有前提,只是不確定...感謝解答>< 06/26 02:36
→ Sunnymoney: 離職後罷工唯一解 06/30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