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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沒有帳號,代po 目前任職於新光醫院 試用期期間,因為某些因素想要離職 但因為報到前有簽一份勞動契約書 內容有提到離職前10天需要先提出申請 但是這樣是不是跟勞基法相互抵觸? 目前是怕醫院拖到超過試用期就要繳違約金了 想問一下板上的各位,試用期間提出離職還要再等10天嗎?還是可以直接離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13.1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urse/M.1540728290.A.93E.html
doubleru: 成大也是未滿三個月,月底提離職,院方還要人多留一個月 10/29 12:36
kiwianurous: 應該以勞基法為主,可以這樣告訴人事 10/31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