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oone: 推 08/07 10:03
推 KDDKDD: 法律的問題還可以再討論。不過大致上我跟你看法類似。 08/07 10:07
推 KDDKDD: 提供超連結不算在公開傳輸 傳輸比較像是上傳到公共空間 08/07 10:23
→ KDDKDD: 供人觀看 08/07 10:27
→ d86506: 我這邊公開傳輸講得太快 應該是「幫助」公開傳輸 08/07 11:19
推 KDDKDD: 他離幫助犯還很遠啦xd 08/07 12:08
可以看看這個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智易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YOUTUBE案的前審
是公開傳輸有罪判決
上訴到智財法院才改判無罪。
推 KDDKDD: 是說你覺得他會撤公告嗎? 一個沾沾自喜去組務說沒人寄信 08/07 12:19
→ KDDKDD: 一個去組務當老大說 我給你三天時間 在板上把自己當皇上 08/07 12:19
→ KDDKDD: 砍除異自 只剩下一個在擦屁股 發抱怨文被針對 根本沒 08/07 12:21
→ KDDKDD: 人去反省自己在亂搞板務 才會被捉包一堆荒唐行為 08/07 12:22
推 ClubT: 1.以line轉傳電影連接網址給好友 但公開跟用通訊軟體傳給 08/07 13:41
推 ClubT: 特定人士是不一樣的 2.點閱瀏覽網路資料之人(這是說你自己 08/07 13:41
→ ClubT: 看) 當然跟公開不一樣。 08/07 13:44
你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喔
判決內容是指
行為人 將YOUTUBE的影片連結
複製、並分享到自己的雅虎的部落格
所以 這跟po在ptt上 應該是可以對照的。
推 KDDKDD: 重點是傳輸 08/07 13:46
推 ClubT: 不過這部分是可以再花時間研究 08/07 13:46
推 KDDKDD: 搞清楚要件 08/07 13:57
※ 編輯: d86506 (220.134.201.180), 08/07/2016 14:13:33
推 KDDKDD: 地院有時候見解會怪怪 通常要看判例會看高院 08/07 14:19
→ KDDKDD: 每年他會公開一些模範判例 08/07 14:21
我知道阿
但被告了之後 就是被告了
總不能總老是想著 高等或最高 能還我清白。
推 cabokino: 恩..模範判例? 08/07 14:23
※ 編輯: d86506 (220.134.201.180), 08/07/2016 14:25:04
推 KDDKDD: 被告不一定有罪 所以我才會說危險 不說非法xdd 08/07 14:30
推 Belanice: 推 08/07 15:09
推 cychangcs: 心存感激吃便當QQ 08/07 23:00
推 guithawk: 告訴乃論就是違法,用板規禁止違法是有哪邊需要這樣爭議 08/08 14:25
→ KDDKDD: 告訴乃論只是權利 不是告了就有罪 要經過證據推定後才能 08/08 15:09
→ KDDKDD: 知道是否有罪 08/08 15:10
推 guithawk: 你要這樣講,公訴不也是一樣。 08/08 16:28
→ guithawk: 非公訴只是可能不會被告,但依本文的說明,被告就是完蛋 08/08 16:30
→ sinsu06: 情報文是否著作權法92條的的問題 有沒有人願意討論呢 08/08 19:55
→ sinsu06: ? 08/08 19:55
推 guithawk: 你看完電影回來po劇情,你覺得有沒有違法? 08/08 22:10
→ sinsu06: 如果我說有 根據第92條 只不過出版社出於推廣 一 08/09 06:23
→ sinsu06: 方面懶惰 就消極處理了 你先分清楚是要討論實務還是 08/09 06:23
→ sinsu06: 要討論有無違法 08/09 06:23
→ sinsu06: 再補充一點 心得文和情報文的判法不同 古阿莫是心得 08/09 06:42
→ sinsu06: 文 不是情報文 實務上對心得或創作會非常寬容 08/09 06:42
→ sinsu06: 原本版規不錯啊 低調文加說明或心得 直接進入灰色地 08/09 07:36
→ sinsu06: 帶 現在搞成這樣要上不下的........ 08/09 07:36
真的怕被告 那就不要討論了
乾脆整個討論區關掉算了
因為你在討論劇情 就有「改作」的風險
但是 你以為那麼容易被告喔?
公司要告人 也要冒著 「被人認為無聊亂告」&「告不贏的風險」
本來就是互相尊重
單行本該買就去買 漫畫公司賺夠了
當然也會覺得網路上的重製改作也算是某程度的「廣告」
當不告的利益比告人大
漫畫公司還會告嗎?
是用版規禁止違法 還是用板規禁止言論?
還是用板規禁止別人po文的空間?
在那邊嘴砲「違法就該禁止」
那拜託站方去禁一下O2 不然就有媒介性交的嫌疑
去禁止八卦評論時事 不然不小心就被告公然侮辱
看到凶殺案 最好禁止別人喊打喊殺 不然有恐嚇危安的問題
網路言論的空間 不是隨便一句「違法就該禁止」能解決的
網路社群有網路社群的玩法。
※ 編輯: d86506 (220.134.201.180), 08/09/2016 11:44:52
推 guithawk: 討論時事有違法? 交友有違法? 你要不要先看你文章第一段 08/09 12:21
→ guithawk: 寫的內容。還是說你認為告訴乃論就不違法? 08/09 12:21
推 KDDKDD: 告訴乃論不一定違法。判決有罪才叫違法 08/09 12:24
推 guithawk: 所以在汪踢性搔擾也不一定違法,板規不應該禁止。 08/09 12:30
違法跟板規本來就不一樣
版規可以嚴格 可以寬鬆 那是社群規範
法律是另外一回事
從來都沒有人說 網路社群使用者有可能違法
網路服務提供者 就要禁止
除了正義魔人之外。
推 guithawk: 到頭來還是得要扣帽子給別人,真的嘻嘻哈哈。 08/09 12:41
→ guithawk: 正義是屬於勝利者的,明哥金玉良言。 08/09 12:42
如果你懂一點法律 &網路社群
就不會在這邊了拉。
推 guithawk: 所以你也不懂吧? 因為你也在這邊的樣子。 08/09 12:50
沒內涵、沒深度的回應 真的很無聊
海賊版就是因為這樣 才越來越費
算了 暑假期間 不怪你。
→ sinsu06: 討論用根據就好 最重要的結論是 三個月後 版 08/09 17:18
→ sinsu06: 主要照他所說的做嗎?這版主都不回應的 反正我三個月 08/09 17:18
→ sinsu06: 後再上來 請別說亂板 別想用冷處理 08/09 17:18
現在就是 三個月後實施
連實施日期都跟大家講了 還會有錯嗎?
大家不熱烈討論 版主當然可以冷處理
重點現在看起來 大家還蠻能容忍的
那我就放心了。
※ 編輯: d86506 (140.135.249.181), 08/09/2016 18:18:53
→ gami: guithawk大回的內容我還真不知道怎麼吐槽了…親衛隊還有沒 08/09 19:04
→ gami: 有有點戰力的阿 08/09 19:04
→ gami: 像nicetree說挺板皇的都不會被檢舉我就覺得很好阿,夠嗆呵 08/09 19:06
→ gami: 呵 08/09 19:06
推 KDDKDD: 我在看小組長想拖多久== 08/09 20:14
小組長處理檢舉都要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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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推文者要求 刪除推文
→ sinsu06: 我好像碰觸了禁忌話題 抱歉 幫我刪掉吧 謝謝 08/10 10:03
推 qsub: 純推專業 不加入討論 08/10 10:43
※ 編輯: d86506 (140.135.249.181), 08/10/2016 12: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