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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3CQTYvq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我國發行已久的TDR(台灣存託憑證)是否屬於「有價證券」, 為《證券交易法》管理範至今混囤不明而導致亂象橫生;今年5月立委余天等人推動部分 條文修改草案,多位民間法律與財經專家也在各大媒體論壇發表看法,直指財政部金管會 始終欠缺明確規範,行政院前院長陳沖也跳出來批評,「列舉這麼少、概括承受卻如此廣 」,會造成適用上的困擾,支持修法讓有價證券定義明確。 https://i.imgur.com/Ja4B9DV.jpg
行政院前院長陳沖(右2)批TDR管理適用範疇不清不楚,表態挺修法來讓規範明確。協會提 供 台灣存託憑證又稱「第二上市櫃股票」,即該企業、公司已經在國外上市,並將在台申請 第二上市,因此可用「存託憑證」掛牌,對外進行募資,然而長期以來,TDR定位不明確 ,因此常引起內線交易等爭議。 台灣於2008年6月便已經開放香港、韓國證交所上市公司來台發行,雖然TDR早已行之有年 ,究竟TDR是否屬於《證交法》管理範疇,財政部金管會卻始終沒有明確規範,而由立委 余天所推動相關修正法案,依舊躺在立法院角落,不少股市舵手們因此被罰的不明不白。 法界學者們於媒體論壇上指出,若TDR屬於《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TDR就會受到《證 交法》的內線交易、操縱市場條款等管控,若是觸法就是動輒幾十年徒刑;但若反之,TD R就只是一般的買賣契約,根據《證交法》規定,何謂有價證券,涵蓋部分需由主管機關 核定,但就連財政部至今都沒有明確律定。 根據財政部1987年台財證(二)字第900號公 ,針對「外國有價證券」定出規範,但是TDR 是由台灣金融機構發行,並非外國有價證券,所以不在公告規範內。 而《證交法》於2012年修正增訂第165條之2,「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 券,......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者......準 用第5條至第8條......規定。」此舉便是要將TDR納入《證交法》監督管理範疇,並達到 法律要求的「明確性」、「罪刑法定」原則。 行政院前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日前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台灣 法曹協會昨共同舉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他質疑,台灣存託憑證(TD R)是有價證券嗎?什麼才是有價證券?台灣證交法第六條對於有價證券定義「非常奇特 」,跟其他國家都長的不一樣,強調「問題與爭議的緣起,就在一九八七年的函釋!」 陳冲指出,財政部證管會1987年發出內容為「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 其他具有投資性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 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他批評,財政部當年解釋就是不清不楚的。 陳冲解釋說,《證交法》第六條對於「有價證券」是採取「有限列舉、概括授權」,包括 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從市場觀點來看,非 常不符合人權,因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就可視為有價證券。 陳冲提出四大建議,一是「正本清源,改變鴕鳥立法」,建議把證交法第六條稍微改一下 ,不能概括授權這麼廣;二是「盤點不清不楚的函令」,過去有一些函釋,特別是一九八 七年的,是不是還可以用,應通盤檢討。 陳冲說,第三點則是「民刑分治、分途、分管」,對於民事刑事認定責任時,可能要分開 一下,有些東西認為是有價證券,但需要承擔證交法的所有刑事責任嗎?而刑事責任的構 成要件是否夠嚴謹?這也是有討論空間; 最後一點,陳冲談及幾年流行談「刑法謙抑原則」,建議相關單位是否可參採一下、可好 好討論,只惟有《民法》、《行政法》處理尚不足以維持社會公平正義時,才須動用刑法 加以制裁。 -- 衍生性金融商品這一塊 台灣的法律是不是一直跟不上? 雖然目前針對TDR有相關的規範 但是還是有很多模糊空間存在 如果定位依然不明確的話 遇到各種爭議是不是也很難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去處理 最後就會變成在懲處的時候有可能會有更大爭議? 學界法界好像都在罵這件事情 但是政界毫無反應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09.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ption/M.1665570914.A.58A.html
uranus99: 台灣市場中,外國證券來台上市全都很危險 10/13 10:46
uranus99: 管他在國外多好,都很危險10/13 10:46
uranus99: 已經歸零好幾次了,一次都沒能幫台灣股民拿回錢過10/13 10:47
uranus99: 包括那種仍在他們本國內活的很滋潤的那種 10/13 10:48
uranus99: 不過...這跟期權關係好像不太大? 10/13 10:49
uranus99: TDR是二次上市,就是其他國家的股票來台灣再撈一次錢10/13 10:50
uranus99: 仍然是股票,不是期權吧10/13 10:50
shery: 算股票沒錯 不過單純討論到法規的話只能說台灣法律真的...10/13 11:05
ianzaro: 政界在選舉 沒空10/13 11:34
boyder: 很荒謬可是也是現存的事實10/13 13:19
Kplerrr: 罵也沒有用R10/13 13:40
dancc: 模糊空間一直都很大10/13 14:05
matix: 說那麼多 真的不改也是沒輒10/13 14:26
peeal: 感覺政府是打算就這樣放置吧?10/13 15:53
icenm: 喊得再大聲 還是要有人聽才有用10/13 16:27
dhhgj: 我猜要等真的出大事才會有一點點機會可能修法?10/13 17:00
bombom37: 1987年的會不會太久了10/13 18:10
a88813901: 選前喊看看吧 雖然可能沒用10/13 20:25
loolc: 只能說投資人自己注意吧10/13 20:26
ianjqko: 幫推一下好了10/13 21:38
carter200188: 崩崩中 大概沒心情管到那裏10/17 11:25
GULVBU00: 連法律都可以規範不清 笑爛10/17 20:05
ragrance: 只能說要投資的話 自己多注意吧 10/18 02:30
mcdoc: 目前市況來說 大概這個也不是政府的關注目標 10/18 10:15
choop: 純人權角度來說 確實需要修 10/18 10:24
optik: 目前的法令真的很問號WW 10/18 11:06
sweet7149825: 真心覺得法律該修 10/18 14:54
ragrance: 一直都有很多爭議 只是被無視了吧 10/18 17:09
appleorang: 要修的法很多 請排隊 10/18 17:28
icepaperyu: 急什麼 立院還躺一堆 10/18 17:59
fakerisgod: 主管機關 立法院都沒有要修的意思 違反人權也沒差 10/18 18:32
sreamsooo1: 說個笑話 成熟的金融市場 10/18 18:57
fayewang6: 身為投資人 真心希望法律可以界定得更明確 10/18 19:45
lovelovee: 推 10/18 19:54
lonely002: 政界會有反應才奇怪吧XD 10/18 20:26
dppkmt878: 喊得不夠大聲 要記得拍桌 10/18 20:58
kobe78654: 可能TDR相對來說不是那麼主流吧 關注度不高 10/18 22:59
lomxe0923: 非期權範疇 但個人也認為該規範的就要規範清楚 10/18 23:44
※ 編輯: tinaum (42.73.47.246 臺灣), 10/19/2022 0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