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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 21 條 第二項 原文為: 警告記錄期為180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十 條、第十之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其他規定者,處水桶 7日以上30日以下。 修正為: 警告記錄期為180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者,依本板板規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處斷。 修正原因: 原本設計是要警告期內的人違反板規應加重,但是我寫錯了。修正之。 自2016.08.19 00:00起生效。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90.1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Watch/M.1471522929.A.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