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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板規為重大檢討修正,應經公開討論及投票。 公開討論七日,投票三日。 全文網頁版:http://ccu.swat.tw/ow3-0.html 修正對照PDF:http://ccu.swat.tw/ow3.0.pdf 修正條文全文四十四條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理由)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鬥陣特攻,依板主權利務規範設立鬥陣特攻 (OverWatch)板板規。 第 2 條 (名詞解釋) 本板規用詞定義如下: 一   板主:謂經合法程序上任,並由小組長任命,管理本板秩序者。 二 小板主:謂經協助整理精華區或賽事文章者。   三 文章:文章包含標題、文章資訊、文章內容、簽名檔。   四 推文:使用者於文章底下之單行文字,包含推、噓及→。   五 水桶:禁止使用者於本板發言。   六 退文:文章退回,並在使用者帳號上留有紀錄。 第 3 條 (板主權限) I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II 板主權限如下:   一 維護秩序。   二 設定M文或S文。   三 刪除文章或推文,並得依板規退回文章。   四 設定本板水桶。   五 任免小板主。   六 精華區維護。   七 其他上級明定事項。 III 板主為達成前項事項,得隨時公告處理辦法。 第二章 發文規範 第 4 條 (板規原則) I 本板處分,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II 行為之處分,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III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IV 不得因不知板規而免除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5 條 (本板內容) 於本板發表文章,應與本板主題相關。 第 6 條 (發文分類) I 發文應有分類。發文無分類或分類錯誤者,板主得命其於一定時間更改。 II 文章分類標籤如下,若無合適標籤,請自行填入:   一 [情報]   二 [討論]   三 [實況]   四 [心得]   五 [創作]   六 [分享]   七 [買賣] III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 第 7 條 (一般發文限制─文章內容過少) I 文章應有內容。 II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一行文、完全空白。   二 注音內容。   三 內容過於空泛。   四 簡體中文,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五 分類標籤錯誤或無分類標籤。   六 應於置底討論而單獨發表成一篇文章者。   七 重複發表內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者。 III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令人難以閱讀文字,包含簡體中文直譯為正體中文,但依一般社會   通念無法理解其文意者。 第 8 條 (一般發文限制─禁止內容) 文章禁止下列內容:   一 政治內容。   二 超過輔15級以上內容。   三 對特定使用者謾罵、侮辱、挑釁。   四 對不特定人引戰、群嘲致影響本板秩序。   五 經板主鎖定後,規避系統限制回覆文章。   六 使用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   七 未經他人同意變更或刪除其推文。 第 9 條 (一般推文限制) I 前二項規範發文內容,於推文中準用之。 II 不得跨文章大量推文,影響本板秩序。 第 10 條 (新聞與情報文章) I 稱新聞文章,謂除中國以外媒體發表之新聞文章。 II 稱情報文章,謂遊戲公司官方或其他可資信任之來源文章。 III 發表新聞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 原內容連結,超過一行者應用合於規範之縮網址。   二 內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翻譯。   三 個人心得。 第 11 條 (實況文章) I 實況文章發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人每日限發表一篇實況類別之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二 同一實況頻道文章發文間隔須大於六小時。   三 文章內容之既定格式及必載事項不得刪除。 II 聯賽或比賽文,不受前項之限制。 III 板主得經公告後,刪除一定期間內所有之實況文章。 第 12 條 (買賣文章) I 買賣文章發表人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 曾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非實況文章。   二 預設格式不得刪除,且所有必填項目均應填寫。   三 買賣範圍僅限鬥陣特攻官方周邊商品,或電競產品。   四 發表須與前篇買賣文章相隔十四日以上。同IP或其他得認定為同一人者,視為      同一人。 II 買賣文章禁止下列事項:   一 於推文中販賣商品,但經本板公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售價超過商品之定價。外幣商品以發文時台銀公告匯率為準。   三 發表後自行刪除文章、刪除售價或其他重要內容。 III 違反本條依下列處分之,不受本板規第三章之限制:   一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原文刪除,得警告或處水桶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 違反第二項之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得退文。   三 同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併予退文。 第 13 條 (問卷文章) I 問卷文,非經板主同意,不得發表之。 II 問卷文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 問卷名稱。   二 學術單位研究者姓名或市調公司客戶名。   三 學術問卷指導者姓名。   四 學術單位或市調單位全名。   五 聯絡方式。   六 研究目的。      七 經板主同意字樣。 第 14 條 (重大違規) 本板所稱之重大違規如下:   一  看板警察局公告並已處分之跨板多貼、跨板推文。   二  張爸、商業廣告。   三  無該管法院判決或主辦單位裁決而指謫選手打假賽、放水等批評。   四 其他嚴重影響本板秩序,致癱瘓本板功能嚴重。 第三章、罰則 第 15 條 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 第 16 條 (處罰公告) 水桶、退文非經公告者,無效。 第 17 條 (文章刪除) 違反第二章之規範,文章或推文予以刪除。 第 18 條 (警告) I 違規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II 警告得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III 警告應記錄於公告或精華區。 IV 警告記錄期為六個月,始日不算,逾期失其效力。 第 19 條 (水桶) I 除條文特別規定外,違反第二章之規定,得予以水桶,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II 違反第八條者,不受前項水桶裁量之規定,應處水桶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20 條 (重大違規之處分) I 違反板規第十四條者,應處水桶一年以上。 II 前項規定處分期間內,以其他帳號違反第十四條,所有帳號依板規第28條處分,程序   期間,併處水桶一年以上處分。 第 21 條 (退文) 違反板規第五條或第十四條,或其他公告另有規範者,得予以退文。 第 22 條 (競合)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水桶日數為一百八十日以下,但不得低於各違規之最低日數。 第 23 條 (累犯) 有下列情況者,水桶日數加重二分之一,且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      一 十八個月內曾違反相同板規。   二 六個月內曾違反本板板規並處水桶七日以上處分確定。   三 警告記錄期內違規。 第四章、違規處理辦法 第 24 條 (程序原則) 板務處理辦法及程序,除他法令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第 25 條 (普通檢舉) I 檢舉違規,應具明下列事項,寄信至該管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檢舉者,不予受理:   一 違規文章編號或代碼。   二 可能違反之規定。 II 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七管之違規,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理。 第 26 條 (公開檢舉) I 檢舉第八條第四款之違規,應於板上發文,並具備前條第一項之要件及檢舉理由,公   開檢舉。   II 板主應於檢舉後六小時內M文,M文起算二十四小時內,應經五個以上不同帳號附議,   檢舉成立。 III 公開檢舉文非附議之推噓文,得刪除之。 第 26 條 (檢舉不成立) I 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檢舉者,板主駁回其檢舉時,應具明理由。 II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二次檢舉不成立時,不得檢舉。板主認定其不違規時, 應公開回覆。 III 超過十四日之檢舉,檢舉不成立。 第 27 條 (減輕處分) 處分後七十二小時內,得向原處分板主以信件討論其違規,板主得視情況減輕或取消處分 。 第 28 條 (多重帳號) 多重帳號查詢,應依帳號部之規範辦理。 第五章、板務行政 第 29 條 I 本板發文限制,得每半年檢討一次,且不應超過前十熱門板為原則。 II 非經投票,不得變更發文限制。 III 賽季期間,得逕行公告後申請更改發文限制。 第 30 條 I 本板投票限制,與發文限制相同。 II 投票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第 31 條 I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II 小板主之獎勵金,以每三個月發放為原則。 第 32 條 I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所有板主同意,公告之。 II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所有板主提案,交由板友複決,複決之投票,以同意   大於不同意為通過。 III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 33 條 (活動) 板主得舉辦活動,並得依情況公告相關辦法。 第 34 條 (賭盤) I 賭盤之開設,應依比賽勝利等條件訂定之,板友得寄信建議開設賭盤之事項。 II 賭盤應詳盡說明賭盤內容,開票序次。 III 若情事變更導致下注顯失公平,應予退盤。 第六章、板主 第 35 條 (新增板主) 新增板主,應經現任板主全數同意,以公開方式徵選之。 第 36 條 (板主徵選資格) 板主徵選資格之限制,除群組或小組規定者外,板主應公告之。 第 37 條 (板主選舉期間) 板主徵選及投票,均不得少於七日。 第 38 條 (板主當選) 板主之選舉方式如下:   一 僅有一人參選時,同意大於不同意為通過。   二 多人參選一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      三 多人參選多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但得票數應大於投票數總額之三分之一。 第 39 條 (板主制) I 板主群為合議制。 II 板主間之分工應公告之。 第 40 條 (板主自律) I 板主違反板規時,不因前條分工之限制,應向其他板主檢舉,並由該板主裁決後公告   之。 II 板主處分期間,不得發表與板務無關之內容。 III 板主嚴重失職者,得由其他全數板主具明理由至組務申請仲裁其免職。 第七章,附則 第 41 條 本板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第 42 條 本板小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第 43 條 I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戰略高手群組規或線上遊戲小組規者無效。 II 前項所稱違反上級規範,須由主管人員解釋之。 第 44 條 I 本板規自通過時起七十二小時施行。 II 修正時除另有公告者外,自公告起二十四小時施行。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16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Watch/M.1479138058.A.6D2.html
dxzy: 不是應該標出修改的地方嗎 這跟哀鳳使用者同意書一樣 11/15 00:33
dxzy: 雖然PDF是有啦... PDF?? 11/15 00:34
dxzy: 第 12 條 (買賣文章) 一、曾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飛"實況文 11/15 00:41
dxzy: 第 27 條 (減輕處分)處分後七十二小時內,得向"遠"處分板主 11/15 00:46
※ 編輯: swattw (220.143.161.67), 11/15/2016 00:49:48
dxzy: 第 35 條 (新增板主) 1/2以上同意是為了避免獨大 11/15 00:49
dxzy: 我居然看完了 11/15 00:54
ckjonathan: 所以改哪裡? 11/15 07:03
ckjonathan: 喔有PDF 11/15 07:03
Zundel: 幹嘛不上色 11/15 07:34
abenacci: 我承認我end 11/15 09:46
※ 編輯: swattw (1.175.131.207), 11/22/2016 23: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