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Oversea_Jo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各位大大好... 爬了幾百篇文章...也看了IRS的說明, 還是有一些關鍵問題不明白~~ 時間軸背景如下: 2016/01/01~2016/01/08, 台灣公司工作 2016/01/09~2016/03/09, 台灣公司出差到美國和墨西哥處理客訴(B1/B2) 2016/03/10~2016/04/10, 台灣公司工作 2016/04/11~2016/07/10, 台灣公司出差到美國處理客訴(B1/B2) 2016/07/11~2016/09/30, 台灣公司工作 2016/10/01~2016/12/31, 轉調美國分公司工作(E-2),同行的有老婆與孩子各一名 2016/10/01 入境美國後未曾離開,目前一家居住在自購的房子,三人都有SSN. 以上通過SPT,2016在美國已超過183天(B1/B2不可豁免),無須計算2015/2014在美天數. 根據IRS Alien Residency Example#6, 我算是Dual-Status Alien. 但Taxation of Dual-Status Aliens最後提到2016最後一天在美是Resident Alien. a.Dual-Status Alien, 1/1~1/8用1040NR報美國所得($0),1/9~12/31用1040報全球所得. b.Resident Alien, 1/1~12/31用1040報全球所得, 可以用turbotax! 我是a or b? 除了1040&1040NR, 是否還需要1116和其他Form(聯邦和CA)? 另外有3點問題: 1.全球所得只有台灣薪資,需要File Extension(4868?)等5月台灣先報完嗎? 2.台灣帳戶曾有超過10,000USD,但是利息很少,具體要怎麼報? 1040/1116/FBAR? 3.家人有借我台幣匯到我台灣帳戶,然後換成美金匯到美國,這些和美國報稅有關嗎? 以上, 先謝謝大大們的幫忙與解答 -- 興趣太多,時間太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3.117.99.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sea_Job/M.1488414892.A.A6A.html ※ 編輯: agry (63.117.99.30), 03/02/2017 08:43:15
cchris: 你可以自行選擇a或b;此例當然是b較佳 03/02 09:19
cchris: 如果你繳了很多稅給台灣,要避免雙重課稅,當然就報1116 03/02 09:20
cchris: 1不用,你已經是居民了,不必靠著延期來取得居民資格 03/02 09:20
cchris: 2 官網有介紹fbar及fatca;此例是fbar,詳情可自己讀官網 03/02 09:22
cchris: 3不是所得的話就ok 03/02 09:22
agry: 多謝cchris大大的解答 03/02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