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shan (@Phoenix, AZ)
看板Oversea_Job
標題[北美] 報稅問題 - 2016辭職回台
時間Tue Apr 11 21:37:21 2017
最近在忙著與會計師溝通報稅問題,有幾個地方我和她的看法有些出入,
需要有較豐富工作報稅經驗的各位前輩提供意見,還請大家不吝指教。
背景: 2012年5月畢業,10月開使用OPT工作
2014年10月從OPT轉H1B (此前使用 17-month OPT Extension)
2015報稅年度是用Resident Alien報稅
2016年2月底辭職,玩到3月底回台
2014, 2015皆在美全職工作工作(皆至少待超過330天)
2016在美90天 (60天為H1B, 30天為離美後持ESTA回美玩)
2017截至目前為止不曾出現在美國領土
問題:
1. 我能通過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而用 Resident Alien 報稅嗎?
我的理解是可以,因為 90 > 31 or (90+365/3+365/6) > 183。理解錯誤還請指正。
(有點搞不清楚Current Year是2016還是2017...)
2. 會計師主張用1040NR報2016的稅,因為可以不用繳health insurance penalty (我的
insurance只到二月底)。但我的理解是,我過去12個月中(2016 Apr - 2017 Mar)
已實質離美超過330天,應該不用付這筆penalty。所以用 Nonresident Alien
不見得會比較有利。
3. 我已實質離美,請問是否會有automatic extension到 6/15/2017?如果是的話,
中間要繳交任何書面資料嗎?
4. 因為過去12個月離美超過330天,foreign income是否能免稅?如果免稅,需要
報稅嗎?要拿什麼證明自己在台灣的所得?
因為會計師一直認為我應該用NR報,所以我想要確認這樣做是否正確。
在此先感謝大家提供可能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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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hris: 你2014是報NR嗎?你是哪一年赴美留學? 04/12 01:02
→ Chrisshan: 2010赴美, 2014開始用1040(H1B Resident Alien) 04/12 06:13
→ cchris: 你用太早了,2014是F1的第5年,不能使用SPT 04/12 08:39
→ cchris: 你2014只有H1的時間能使用SPT,但2016套入公式後還是>183 04/12 08:43
→ cchris: 2對 3有 否 但補稅的利息仍然照算 4可排除,要用2555來報 04/12 08:56
→ cchris: 不需提供證明,但要留單據備查 04/12 08:56
→ Chrisshan: 感謝C大! 所以我是用1040, 不是玉1040NR囉? 而且不用繳 04/12 13:03
→ Chrisshan: health insurance的罰款,對嗎? 04/12 13:03
→ Chrisshan: 我14年應該是用Dual-status alien 04/12 13:10
→ Chrisshan: 我2016待了90天, 所以應該是(90 + 365/3 + 90/6) > 183 04/12 13:12
→ Chrisshan: 所以2016應該還是會過SPT 04/12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