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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關於美國報稅的問題(今天問會不會太晚? 剛剛extension了) 今年要報2017年的稅了 我是在2017.05到美國開始生活工作的 2016整年到2017.05都是在台灣上班 所以2017年美國滿183天,應該是RA沒問題 2017.01-2017.05在台灣的收入要列入foreign earned income我想也沒問題 要問的問題是這個收入可以被physical presence test給排除掉嗎? 看了一下P54不是很了解那個12 month period的意思 如果我把12 month period列為2016.04-2017.04內有330天在台灣的話 這樣我就符合PPT而可以用foreign eared income exclusion嗎? 謝謝回答 ps.美國稅法有夠恐怖,懷念自然人憑證的時候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4.228.157.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sea_Job/M.1523937564.A.231.html
cchris: 你有公民/綠卡嗎? 04/17 12:55
zeroplus: 沒有綠卡或公民 04/17 13:00
zeroplus: 忘了說是L簽證 04/17 13:03
justjustjust: IRS網站上有一個地方可以簡易測試是否符合foreign i 04/17 18:21
justjustjust: ncome exclusion,也許可以試試? 04/17 18:21
zeroplus: 謝謝,做過是eligible,所以如果是part period in tax yea 04/17 22:51
zeroplus: r, exclusion就是照比例的意思囉? 04/17 22:51
cchris: 不是照比例。另外你這種第一年的狀況也可以報dual status 04/18 00:26
cchris: 。前半年就會用非居民,就不必擔心全球所得的問題 04/18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