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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先進,小弟的公司在美國剛剛新成立一個分公司,薪水是分公司發給我70%,台灣總公司發給我30%, 因上面要發2%分公司股票給小弟,但是目前我是持B1滯留在美國,預計在4月左右才會備齊L1申請文件回台申請。 1. 我在當地的薪資請分公司直接匯回台灣,會被美國政府抓到並視為我在美國工作獲得薪水留下不良紀錄嗎? 2. 因為分公司尚未賺錢,股票也約定無par value,但有聽到會計師說法說我在沒拿到L1錢沒辦法持有股份?這說法是正確的嗎? 謝謝!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205.100.2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sea_Job/M.1550530494.A.B4D.html
LilacSnow: 2%是大咖吧!沒有L1? 02/19 10:13
LilacSnow: 這順序有點奇怪;先辦個L1再說吧 02/19 10:15
foodie561: 股票有沒有面額都是有價值的很明顯是勞務所得 02/19 13:16
foodie561: 你都知道你拿的簽證在美國受雇工作是非法的然後你還來 02/19 13:18
foodie561: 這問人不太好吧? 02/19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