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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G470AHZ (I <3 APU是寒假太閒時間3)》之銘言: : ※ 引述《ultra120 (原廠打手 !!!)》之銘言: : : 標題: [情報] NVIDIA 新"核彈" Titan X 近照 : : 時間: Mon Mar 9 10:55:03 2015 : 老師上課有說,判斷一件案子必須先認定事實,爾後適用法律 : 我們先把實務界中對於誹謗罪的看法列出來好了 :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而毀謗必以「侮辱」為前提,即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 : 蔑人之行為,即使人難堪為目的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皆為侮辱。 : 至於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 1.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 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 2.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 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 3.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 : 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 :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 4.被害人提出告訴: :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 : 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 :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我只能說,這以上所言,都是構成要件,讀起來很簡單,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甚麼是足以? 說共用驅動就足以? 說驅動不好導致性能下降就足以? "散佈於眾的不法所有意圖",甚麼是不法所有? 只是討厭AMD是不法所有意圖? 比較喜歡NV是不法所有意圖 "能證明其為真實",共用驅動到底有沒有影響效能,目前根本毫無證據 科學上還不能證明誰對誰錯,能以這認為有罪? 就算之後有根據了,也是經歷過無數繁複的檢驗而生,專業人士尚難得知了,更何況一般人 能就這樣判其有罪嗎? 結果未出來的當下U大師無法判斷是否真實,但法官也無法判斷是否真實 到底如何用未知的事物去論斷別人的罪 270~290中多打一個290,這樣是不真實?但270、280的確是同個晶片群組,2/3是對的,這到底是故意的還是單純不小心的筆誤 一個打字不對就要吃上罪,請大家不要再談論一切的顯示卡價格 例如R9-270比750ti 便宜之類的言論,哪天10張750TI中有一張比r9-270便宜,就是誹謗了 這情況對網路影響到底多大 今日就算提AMD會燒卡,只要AMD有燒過卡,這樣講就是合法 今日只要講NV會燒卡,只要NV有燒過卡,這樣也合法 今日我們常講核爆廠,我們常稱KOBE強暴啦,今日我們常說EZLINK賭人品 一切的一切哪個不酸? 言論自由就是能保障我們能在PTT上暢所欲言 你若能證明某U跟NV有合作關係,是為商業行為而詆毀AMD,FINE證據確鑿當然成立 你可以證明嗎? 構成要件一點都不難,舉證才難的哭爹喊娘 如今一個普通鄉民在網路上的發言到底能夠造成甚麼損害,這損害有多大還是只是讓人皺眉僅此 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我一點也不覺得有甚麼損害 你覺得有損害,就要證明,這證明的責任完全不在某U身上 我發這文不是想炫耀甚麼法律,只是想讓大家知道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我們想有多大的言論自由 比起內地我們的權利真的是踩著無數過來人的血淚而換來,要很驕傲的以當台灣人為榮 我很反感某U,講一堆屁話只能當笑話 但因為反感而用法律嚇人使他不要講話,這我更反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6.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C_Shopping/M.1425928650.A.BBE.html
RG470AHZ : 我說了: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03/10 03:36
RG470AHZ : 言論自由保障我們評論的權利,但為自己說的話負責 03/10 03:39
RG470AHZ : 更是天經地義 03/10 03:39
RG470AHZ : 或許大家會覺得言論自由難能可貴,需要受保護與伸張 03/10 03:42
RG470AHZ : ,但適當且謹慎的發言,我認為才是發揚言論自由的途 03/10 03:42
RG470AHZ : 徑 03/10 03:42
RG470AHZ : 我的初衷僅此,若有任何意見相左,煩請不吝指教 03/10 03:44
coolnananana: 有一分證據,可以說十分話 03/10 03:44
coolnananana: 但是要告人,就要拿出十分證據 03/10 03:44
coolnananana: 如同你所提的可以告他理由一樣,仔細分析後欠缺的證 03/10 03:44
coolnananana: 據太多,你卻覺得很大可能告的成,這難道是幾分證據 03/10 03:44
coolnananana: 說幾分話? 03/10 03:44
coolnananana: 我不這麼認為,但是因為言論自由,我依然完全支持你 03/10 03:44
coolnananana: 講每一句話的權利,如同你就算接著提出論點打我臉或 03/10 03:44
coolnananana: 是找出我漏洞,我也完全接受你的發言 03/10 03:44
RG470AHZ : 我沒有說告的成阿...你有沒有看完我的文章? 03/10 03:51
RG470AHZ : 我再說第二遍,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一分證據可以 03/10 03:53
RG470AHZ : 說十分話,這概念到底是誰教你的? 03/10 03:53
RG470AHZ : 人民享有之自由權以不影響他人之權利為限,中學公 03/10 03:57
RG470AHZ : 民課總有學過吧? 03/10 03:57
xu3fu6xup6 : (拉板凳again 03/10 03:57
RG470AHZ : 至於有沒有影響他人權益,真的不是你說的算,你憑 03/10 03:58
RG470AHZ : 什麼為受害者行意思表示? 03/10 03:58
RG470AHZ : 還是你也認為這就是你所擁護的言論自由? 03/10 03:58
RG470AHZ : 你不覺得奇怪嗎?當你高喊保護大濕的言論自由時, 03/10 04:02
RG470AHZ : 誰該來保護AMD的名譽權? 03/10 04:02
RG470AHZ : 還有,提到法律不是出於恐嚇,而是希望批評別太荒 03/10 04:18
RG470AHZ : 腔走板,畢竟撇開道德,法律正是人民該遵守的最低 03/10 04:18
RG470AHZ : 底線 03/10 04:18
tps6115 : 要不要遵守法律,一切都是選擇。不是應該。 03/10 07:38
mihonisizumi: 蠻推這一篇的 03/10 07:46
Nakata0911 : 真˙法律人 出動 03/10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