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ichael26 : 推用心分享 11/24 19:05
推 jeff0010053 : 等等樓下本鍵盤律師 喊燒喊起來 11/24 19:07
推 cvbn963 : 這一篇文章值 587 Ptt幣 11/24 19:08
推 hellomen : 讚讚來電蝦學法律 11/24 19:09
推 IMCENTER : 感謝你的分享 不過GTX2070還是改一下比較好 11/24 19:10
哦! 沒事, 搞錯型號命名了! 謝謝~
推 Etern : 長知識推一個 11/24 19:11
→ twosheep0603: 讚喔 還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11/2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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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Hero : 重點就是不要回去改發票 11/2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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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aplefoxs : 聘你當本板法務 11/24 19:14
→ godchildtw : 再加上坐計程車車費P元,總共(M+N+P)元,請屋付費 11/24 19:15
推 k965432170 : 網購無法立刻成立買賣是因為有鑑賞期嗎 11/24 19:15
推 green4wo : 推 11/24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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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51303 (101.12.102.119 臺灣), 11/24/2019 19: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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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ok18ies : 如果買方請假又坐計程車,這筆費用誰要支出 11/24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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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ckwula9211: 封你為電蝦法務 11/24 19:27
推 victoryexiar: 推消費者保護自己,店家的過錯為什麼要消費者承擔? 11/24 19:29
推 tommy2558 : 推專業 11/24 19:32
→ firemm444 : 某p出來解釋一下 11/24 19:32
推 Jmoe : 推!不然被店家坑了 11/24 19:34
推 sjr500 : 感謝法律資訊,可以轉給某屋看看 11/24 19:36
推 deadpool5566: 中文好難 11/24 19:36
推 aaronshell : 推推 11/24 19:37
推 jwptt0120 : 專業!明天來上班 某屋決定聘你當律師XD 11/24 19:39
→ kbt2720 : 買A貨裝B貨是否有詐欺嫌疑?造成顧客困擾還要多掏 11/24 19:40
→ kbt2720 : 錢貼補費用 11/24 19:40
→ AustinRivers: 這沒錯啊 11/24 19:41
推 RicciYeh : 先推 以防別人以為我看不懂 11/24 19:42
推 TDKnight : 推分享 11/24 19:42
→ corlos : 法律用語看了都很難過啊 100字可以濃縮5字 11/24 19:43
推 hankower : 有理組的版本嗎? 11/24 19:44
推 miker022306 : 看不懂阿 11/24 19:44
推 Jay915 : 推 11/24 19:44
→ corlos : 不當得利不成立 11/24 19:45
→ corlos : 不過法律這種東西就是黑的說白 白的說黑 11/24 19:45
→ corlos : 某屋法務夠硬還是能讓事主沒內褲穿 11/24 19:45
推 basacola : 樓上 沒可能 11/24 19:47
推 toppop : 法律是給有錢人玩得沒錯,但是某屋只要敢告 11/24 19:48
→ toppop : 基本上他生意也不用做了,台灣還沒到言論自由被禁止 11/24 19:48
推 pokemonmen : 下次可以在最下面給個懶人包啦 像我就看不完 11/24 19:49
→ toppop : 意思就是: 不當得利的要件不成立 11/24 19:50
懶人包:
原PO已完成了民法中的買賣契約成立之條件;
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原PO無須返還其物品,該物品的所有權已歸屬於原PO。
原價屋必須跪求原PO賣回去給原價屋;
或跪求原PO跟原價屋交換物件,並將原單據作廢。
推 jfriendtw : 推 11/24 19:50
推 kisusu : 我問一下 如果是找錯錢 當下雙方都沒發現 現場也有 11/24 19:50
→ kisusu : 什麼找零請當面點清離開後不負責之類的標語 之後店 11/24 19:50
→ kisusu : 家發現多找錢了這樣還能夠討嗎 11/24 19:50
→ scarbywind : 收銀機有監視畫面可以指證的話有機會吧 11/24 19:51
推 vig077 : 樓下不當得利 11/24 19:56
推 LT26i : 想一個方法讓雙方可以互不虧欠,有台階下。 11/24 19:58
→ LT26i : 版上大家都出來社會走跳這麼久了 = = 11/24 19:59
推 terry1043 : 台階就是原價屋派人專程去找原PO換啊 11/24 19:59
→ corlos : 除了打手or理虧之外,有什麼想要台階下的人 11/24 20:00
→ kisusu : 苦主不用換卡 業務不用扣錢 價差2000當公關費 再po 11/24 20:01
→ kisusu : 篇會加強員工訓練提升服務品質的文 11/24 20:01
推 scottiting : 剛修完民法 不當得利不成立+1 不懂的別來亂 11/24 20:01
→ kbt2720 : 被我發現買A貨裝B貨我可能會很生氣 11/24 20:02
推 Feather025 : 推 酸別人只會GOOGLE結果自己也拿不出什麼論述 11/24 20:03
→ Feather025 : 看了就討厭 國稅局也是照你發票金額去討營業稅啦 11/24 20:03
→ scarbywind : 2000元一定會找人吞啦.. 公關想太多 11/24 20:05
推 qwe753951 : 原價屋生意做那麼大,這點小錢自己吸收就好了 11/24 20:06
推 TFsonG : 貼上來的是冰山一角,員工自己懶不到府擦屁股活該 11/24 20:09
推 satanmaggie : 不愧是全國最大3C客服,還有免費法務 11/24 20:10
推 wsung : 推用心 11/24 20:11
推 firemm444 : 這都敢告的話 網路輿論才讓某屋沒褲子穿 11/24 20:12
→ proletariat : 基本上要成立不當得利前提條件是要先撤銷買賣契約 11/24 20:13
→ proletariat : 問題就在撤銷買賣契約不是這麼簡單 11/24 20:14
→ proletariat : 民法第88條說要當事人的資格跟物之性質交易上為重要 11/24 20:15
推 nfsong : 推 11/24 20:16
→ proletariat : 的 有錯誤才能撤銷 這兩款顯示卡型號不同的錯誤 11/24 20:16
→ proletariat : 有達到交易上認為是重要的嗎 本身就有疑問 11/24 20:16
推 SHwEE : 濃縮版本就是有買賣東西這件事,所以不是無法律上 11/24 20:17
→ SHwEE : 原因。 11/24 20:17
→ proletariat : 再說店家發票打出來的品項 該有多少價格 是店家自 11/24 20:18
→ proletariat : 己設定的 有沒有算錯消費者哪裡知道 11/24 20:19
推 cka : 所以應該是要怎麼處理才對 11/24 20:19
→ proletariat : 店家要撤銷買買契約 讓移轉商品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11/24 20:20
→ proletariat : 變成不當得利 我看是很難啦 11/24 20:20
推 toppop : 怎麼處理很簡單啊,犯錯店員到府拆裝,送點贈品 11/24 20:23
→ toppop : 事主都願意換了,根本沒有台階不台階的問題 11/24 20:23
→ toppop : 解決問題是很難逆 11/24 20:23
→ balberith : 如果下訂型號跟實際交易型號不同,這是滿嚴重的錯誤 11/24 20:23
→ balberith : 但這件很奇妙...最後有做確認動作買賣雙方都沒有意 11/24 20:24
→ corlos : 事主心太軟,怕是他讓員工過太爽 11/24 20:24
→ balberith : 見下完成交易,這就很有趣了XD 11/24 20:25
推 nwtk : 電蝦版還有法扶功能~ 11/24 20:26
→ scarbywind : 法扶才不會解是這麼多.. 11/24 20:27
推 a1379 : 今天這事真的很神啊 11/24 20:29
推 nnnni0 : 推 11/24 20:33
推 leegogo : 推 11/24 20:36
推 cliff2001 : 推分析 11/24 20:36
推 DEAKUNE : 賣方都可以講說貨物售出概不退換了,為啥當場點交完 11/24 20:39
→ DEAKUNE : 的商品還敢向買方討回來或要補差價 11/24 20:39
推 g20gordon123: 某P跟某V很會我還在等著他們來打臉 11/24 20:39
推 elyjames : 感謝分析 11/24 20:40
推 andytung444 : 推 11/24 20:41
噓 Hamels27 : 紅明顯,同樣是買A交B,應該還是不成立買賣契約才是 11/24 20:48
→ Hamels27 : 理由:原PO下單要買的是W卡,員工發票跟出貨的是G卡 11/24 20:49
→ Hamels27 : 兩個顯然意思表示不一致,關於G卡部分買賣契約並未 11/24 20:50
→ Hamels27 : 成立,故無法律上原因 11/24 20:50
推 felaray : 推個 11/24 20:51
推 nok1126 : 我的見解和H大一樣 雖然我是刑法組的... 11/24 20:52
→ scarbywind : 你要先證明是買A交B阿.. 11/24 20:54
→ scarbywind : 那也只是原價屋的主張而已 11/24 20:55
→ scarbywind : 而且也回到後面推文有人補充是否能撤銷買賣 11/24 20:56
推 ariadne : 原PO是善意消費者他就是要買那個價格的2070根本不關 11/24 20:56
→ ariadne : 心尾部綴字是什麼 店家也同意那價格賣他一張2070 11/24 20:57
我為了上面的紅明顯特別研究了一下自己買某屋的購買證明...
我發現某屋慘了, 因為某屋的購買證明上寫明那是銷貨單XDDDDDDD
那個不是一張單純的發票...
如果依照台北地院的過往判決啦! (這邊我查不到判字)
原PO這個買賣契約是成立了(銷貨單及收據(發票)構成了買賣契約)
因為網路那個訂單有可能並不等同於買賣契約, 訂單下單後賣方有權拒絕訂單
(這點我不確定,待查證)
然後, 另外原PO到底是現場買的? 還是網路下單的?
但原PO到現場跟店員確認過, 並完成了交付
這些都是爭議點
如果現場買的我確定沒有訂單這東西存在,
至少消費者不會收到(某屋只會給銷貨單+發票)
如果是網路買的就有可能對原PO稍微不利(因為這個會有確切的訂單號碼)
但還是要就原PO現場確認過的銷貨單/貨品內容/單價這件事情來討論
但目前所看到的資訊都對某屋不利
另外某屋必須能舉證 因為舉證責任在某屋身上
剩下的法律攻防要看法官怎麼判定 但從過往判決來看對某屋非常不利
→ proletariat : 買賣契約成立 怎麼會不成立 買賣契約跟物權行為是 11/24 20:57
→ proletariat : 分開看的 現在疑問的是交付其物移轉所有權這部分出 11/24 20:58
→ proletariat : 錯 11/24 20:58
推 ymps6161224 : 推解析 11/24 20:59
→ proletariat : 如果店家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 那客人交付價金也是 11/24 21:01
→ toppop : 所以我才說法律是有錢人玩的,正反邏輯都是見解 11/24 21:01
→ proletariat : 店家不當得利 不如一手退貨一手退錢 裝機費也要退 11/24 21:01
→ toppop : 唯一能知就是某屋就算有錢能告到贏,與論也可以讓它 11/24 21:02
→ proletariat : 客人取回現金 你店家取回一件二手貨 11/24 21:02
→ toppop : 被洗臉 11/24 21:02
→ DEAKUNE : 我覺得上面講不成立的沒在看原文,都去店取貨然後拿 11/24 21:03
→ DEAKUNE : 了發票還用了兩週。這樣原價屋只要吃虧不論何時都能 11/24 21:03
→ DEAKUNE : 跟買方討回來了嗎 11/24 21:03
推 elbertintw : 當時買方請賣方組裝,應該會有組裝的清單,那清單跟 11/24 21:06
→ elbertintw : 發票內容不一樣,這樣可以嗎? 11/24 21:06
→ proletariat : 以前在工廠上班 客人下訂要某種原料 我家公司缺料 11/24 21:07
→ proletariat : 給品質更好的原料不加價 你說行不行 11/24 21:08
推 ks031239 : 組裝清單有簽契約嗎?買賣雙方都有?不然怎麼證明 11/24 21:08
→ proletariat : 就算我家工廠沒缺料 現場員工備錯料給更好的 能跟 11/24 21:09
→ proletariat : 客戶多要錢嗎 11/24 21:10
※ 編輯: r51303 (101.12.102.119 臺灣), 11/24/2019 21:24:03
→ balberith : 契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訂單不代表不會更改,如果交 11/24 21:13
→ balberith : 易時更改標的雙方又都沒有意見完成交易,那當然是有 11/24 21:13
→ balberith : 效的啊,這件敗就敗在是現場交易雙方有確認清點這 11/24 21:14
→ scarbywind : 要不要自己吞跟法律上的關係是兩回事.. 11/24 21:14
→ balberith : 動作,這種時候事後再來訂單來說嘴講不過去,有問題 11/24 21:14
→ balberith : 品項不對你清點時怎麼不講? 11/24 21:15
推 guogu : 當然成立,不然你去了店家沒貨怎麼能問你換不換 11/24 21:17
→ iceyang : 讓我想到某個案件 事務官一直在糾結雙方為什麼沒有 11/24 21:20
→ iceyang : 合約也願意做= = 11/24 21:20
推 BlackCoal : 下單的能當什麼證據?原價屋只是比較少洗單和缺貨, 11/24 21:21
→ BlackCoal : 不代表完全不會好嗎? 11/24 21:21
→ BlackCoal : 如果今天立場相反,消費者用兩週後,拿當初下單的證 11/24 21:23
→ BlackCoal : 明去原價屋說當初拿錯貨,原價屋吞的下去? 11/24 21:23
→ k102asdf : 被洗單之後只好再回去投訴跟下單不一樣 11/24 21:24
※ 編輯: r51303 (101.12.102.119 臺灣), 11/24/2019 21:29:04
→ DEAKUNE : 所以消費者真的要聰明點,買東西前最好做點功課,還 11/24 21:30
→ DEAKUNE : 好這次是原po賺到,反過來要跟某屋要差價應該會吃鱉 11/24 21:30
→ mlnaml123 : 反過來的案例他們家論壇就有人投訴了 11/24 21:35
推 ilw4e : 除非傻了才會主動上法院,為了2000塊的價差加上自己 11/24 21:39
→ ilw4e : 理虧,官司輸贏不重要商譽都不知道賠多少倍 11/24 21:40
→ k102asdf : 為了兩千告消費者 可以打個知名度 11/24 21:42
推 kbt2720 : 不會阿,林鳳X到現在還是很多人買 11/24 21:42
→ kbt2720 : 明理的消費者並不多 11/24 21:42
→ Kuge : 被造謠當然告死你 情況完全不同好嗎www 11/24 21:44
推 shinkiro : 你反原價屋同路人(誤XDD 11/24 21:53
→ scarbywind : 我是覺得,原價屋的"知名度"還不夠響嗎XD 11/24 21:57
推 www2967 : 推 11/24 21:58
推 EXZUSIC : 高價屋要變成告價屋了 11/24 22:01
→ scarbywind : 其實原文也沒說要告啦,只是推文在喊燒XD 11/24 22:03
→ scarbywind : 只是原價屋這種包都先要客戶代勞的名聲好像也沒打算 11/24 22:04
→ scarbywind : 洗清的樣子 11/24 22:04
推 p520888 : 推,唉,法律真的是雙面刃,我感同身受,碰到懂法 11/24 22:15
→ p520888 : 律的歹人都會被對方嚇傻 11/24 22:15
推 Kreen : 推認真文~ 11/24 22:19
推 zx3017 : 讚 11/24 22:28
推 genelin : 看電蝦學法律! 讚一個 11/24 22:47
推 bobboy8755 : 平常都是 有文組的版本嗎? 現在終於反過來了XD 欸 11/24 22:51
→ bobboy8755 : 不對啊 這個文組搞不好也看不懂囧 11/24 22:51
推 qw75393 : 推 11/24 22:56
推 lucky123820 : 認真推 11/24 23:03
→ info1994 : 總而言之就是不屌他們 最後會變成店員賠 11/24 23:11
→ info1994 : 想要換回來 高價屋就要拿出誠意 不然告上法院 買方 11/24 23:12
→ info1994 : 不會輸 11/24 23:12
推 alienjj : 推看不懂 11/24 23:48
推 SaltyFish102: 推專業(雖然我沒看完 11/25 00:04
推 tim108108 : 我走錯版?! 11/25 00:58
推 colenken : 推 11/25 04:37
推 tuyere1127 : 你法律系? 11/25 05:42
→ tuyere1127 : 好像真的是法律系 11/25 05:42
推 ronald279 : 推 11/25 05:57
推 F2012 : 都中文 我怎麼突然看不懂 11/25 07:47
→ davidbright : 推認真lol 11/25 09:08
推 karl7238 : 推 11/25 09:53
推 s4340392 : 推 11/25 12:51
推 zephyr105 : 清楚明瞭 11/25 15:37
推 rickjd2001 : 原來是法律版 11/25 17:17
推 sa62221rs : 這篇不爆不行 11/26 06:34
推 markhbad54 : 原來我的中文程度這麼差 11/26 09:23
推 lead45678 : 優文推推 11/26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