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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43。 好啦!看不下去了~ 鍵盤法學專家來了(不對 我是覺得一定還會有其他人遇到類似事件啦 所以想說就自己所學所能整理一下 不保證正確,但歡迎有法律學位的專家學者出來批評指教^^ 以下將盡可能地保持論述的嚴謹及求證 並充分的引用確保其可靠證據之支持及客觀性 首先, 原PO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1. 買賣雙方契約成立 2. 已完成交付, 原PO去店裡取機, 店員及原PO當場確認過貨品內容   原PO給錢了, 店員給發票了! 銀貨兩訖, 該交易成立。 3. 發票內容品項為G卡, 拿到的品項也確認是G卡, 價錢也當場確認過。   因此無法構成賣方送錯貨的條件成立, 且買方無刻意之事實亦成立   從上述條件來看,最多僅能構成發票金額錯誤之客觀事實。 其兩造之不爭事實如上所述。 而兩造爭點如下: (1) 某屋(賣方)是否認定原PO(買方)為不當得利, 應予返還。 (2) 原PO如不願返還, 是否應就賣方之損失進行差價補償。 以下就不當得利是否應予返還,敘述如下: (一)不當得利的類型 不當得利之類型,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179條所涵攝, 為學說上爭執之重點,因而有統一說與分別說之爭。(引述自維基百科「不當得利」) 以下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26號民事判決」判例, 採用分別說之論述。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給付型: 1. 不當得利人受有利益 2. 雙方間具有「給付關係」 3. 無法律上之原因 上述3點是構成「給付型」不當得利的三大要件。 以下引述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26號民事判決」判例: 『按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  其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  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 且此既因受損人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 則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 自應歸諸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  是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 應就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亦即必須證明其與他方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 及他方因其給付而受利益致其受損害, 並就他方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 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整理一下,參考上述 原PO如要構成不當得利的條件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不當得利者受有利益(成立) 2. 雙方之間具有給付關係(成立) 3. 無法律關係 (不成立) 依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 0 7 年度上字第3 2 6 號 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 ============================================================ 因原PO以與店員在原價屋現場確認過,金額、品項及物品通通正確。 並完成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條件。 此時, 該品項(G卡)完成了財貨變動之轉移。 即該物品的所有權從賣方手上轉移到買方(原PO)手上 ============================================================ 上述依民法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然後依民法348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最後引用民法第378條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 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 ============================================================== 來, 我上面引用這麼多條文要槓嘛! 我要提醒原PO, 我給予原PO以下建議供參考! 1. 去某屋論壇上跟他們的大大反應問題 這樣某屋就不敢黑單你, 只會扣該店員之薪水     那是他們自己的問題 2. 不主動返還標的物,該物品之財產權已歸屬於你。   現在的狀況是某屋必須請求你更換發票金額  (這點不一定要做,因為價位隨原價屋訂,且買賣雙方都同意了該交易亦完成交付。)   或者必須補償你返還該物品所造成的相關損失。   包含車資及時間成本等。   移轉權力之費用須由出賣人承擔。   更何況該物品已經移轉給你,你可以主張不歸還亦不補差價。   因為『不當得利並不成立』。   你現在拿回去相當於原價屋跟你購回該物品,且還賣你一個更差的;   這樣反而是你權力損失了。 =======================================================  整理一下, 不當得利的條件成立必須滿足『無法律關係』之要件成立 因買賣雙方契約已經成立,亦及滿足了「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 因故原PO這個案例並不適用於不當得利之法條。 那或許有人會問,怎樣的條件下不當得利會成立呢? 舉例如下, 如果今天是某購物網(或假設是某藝人店好了),開出的品項是: RTX 2070 公版卡 結果你收到的貨品是 RTX 2070 OC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因送錯物品而造成的問題; 買賣雙方契約並未成立(對於OC這張卡的買賣契約未成立) 且買方因為持有RTX 2070 OC(獲得利益且無法律關係(契約)之成立) 因故賣方可以要求買方返還其卡片,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 ========================================================== 以上資訊供原PO及蝦民們參考~ 也歡迎法律專長學者專家批評指教! 我印象很深刻的一句話,一個教法律的老師和我說的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他真的教得很好,對我來說堂堂法課都如雷貫耳; 所以我一直銘記在心,我不敢說自己都是對的。 我更不敢跟你打包票說我這篇文章沒有寫錯; 但我希望藉由這篇文章,如果有比我更懂得; 可以跳出來引經據典(引用法條或判例並論述),告訴我錯在哪; 我可以因此學到更多一點的法律常識, 版上的蝦民也能趁機學到如何應對這類問題。 我覺得對大家都會很有幫助~ 以上,謝謝耐心看完這篇文章的蝦民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2.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C_Shopping/M.1574593415.A.497.html
michael26 : 推用心分享 11/24 19:05
jeff0010053 : 等等樓下本鍵盤律師 喊燒喊起來 11/24 19:07
cvbn963 : 這一篇文章值 587 Ptt幣 11/24 19:08
hellomen : 讚讚來電蝦學法律 11/24 19:09
IMCENTER : 感謝你的分享 不過GTX2070還是改一下比較好 11/24 19:10
哦! 沒事, 搞錯型號命名了! 謝謝~
Etern : 長知識推一個 11/24 19:11
twosheep0603: 讚喔 還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11/24 19:13
DirtyMoney : 漲姿勢 11/24 19:13
StarHero : 重點就是不要回去改發票 11/24 19:13
godchildtw : 請一天假會被扣一天薪水M元 + 領不到全勤獎金N元 11/24 19:14
maplefoxs : 聘你當本板法務 11/24 19:14
godchildtw : 再加上坐計程車車費P元,總共(M+N+P)元,請屋付費 11/24 19:15
k965432170 : 網購無法立刻成立買賣是因為有鑑賞期嗎 11/24 19:15
green4wo : 推 11/24 19:15
corlos : 好文推 11/24 19:15
saobox : 看不懂 不過看起來很厲害 推 11/24 19:15
Gauss : 專業 讚。另外倒數第二段應該是不”適”用喔 11/24 19:16
感謝, 打錯字!
sleep123 : 專業 11/24 19:16
jeff520 : 推 11/24 19:16
FuwafuwaCAT : 猛喔 11/24 19:18
※ 編輯: r51303 (101.12.102.119 臺灣), 11/24/2019 19:21:12
nobody741 : 推 感謝分享 條例與例子 11/24 19:21
ks031239 : 少改一個RTX 11/24 19:21
allyourshit : 推 寫的好 11/24 19:21
rook18ies : 如果買方請假又坐計程車,這筆費用誰要支出 11/24 19:23
scarbywind : 判決跟判例是兩回事 11/24 19:23
dreameryang : 推 專業 11/24 19:25
minari : 推推 11/24 19:27
jackwula9211: 封你為電蝦法務 11/24 19:27
victoryexiar: 推消費者保護自己,店家的過錯為什麼要消費者承擔? 11/24 19:29
tommy2558 : 推專業 11/24 19:32
firemm444 : 某p出來解釋一下 11/24 19:32
Jmoe : 推!不然被店家坑了 11/24 19:34
sjr500 : 感謝法律資訊,可以轉給某屋看看 11/24 19:36
deadpool5566: 中文好難 11/24 19:36
aaronshell : 推推 11/24 19:37
jwptt0120 : 專業!明天來上班 某屋決定聘你當律師XD 11/24 19:39
kbt2720 : 買A貨裝B貨是否有詐欺嫌疑?造成顧客困擾還要多掏 11/24 19:40
kbt2720 : 錢貼補費用 11/24 19:40
AustinRivers: 這沒錯啊 11/24 19:41
RicciYeh : 先推 以防別人以為我看不懂 11/24 19:42
TDKnight : 推分享 11/24 19:42
corlos : 法律用語看了都很難過啊 100字可以濃縮5字 11/24 19:43
hankower : 有理組的版本嗎? 11/24 19:44
miker022306 : 看不懂阿 11/24 19:44
Jay915 : 推 11/24 19:44
corlos : 不當得利不成立 11/24 19:45
corlos : 不過法律這種東西就是黑的說白 白的說黑 11/24 19:45
corlos : 某屋法務夠硬還是能讓事主沒內褲穿 11/24 19:45
basacola : 樓上 沒可能 11/24 19:47
toppop : 法律是給有錢人玩得沒錯,但是某屋只要敢告 11/24 19:48
toppop : 基本上他生意也不用做了,台灣還沒到言論自由被禁止 11/24 19:48
pokemonmen : 下次可以在最下面給個懶人包啦 像我就看不完 11/24 19:49
toppop : 意思就是: 不當得利的要件不成立 11/24 19:50
懶人包: 原PO已完成了民法中的買賣契約成立之條件; 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原PO無須返還其物品,該物品的所有權已歸屬於原PO。 原價屋必須跪求原PO賣回去給原價屋; 或跪求原PO跟原價屋交換物件,並將原單據作廢。
jfriendtw : 推 11/24 19:50
kisusu : 我問一下 如果是找錯錢 當下雙方都沒發現 現場也有 11/24 19:50
kisusu : 什麼找零請當面點清離開後不負責之類的標語 之後店 11/24 19:50
kisusu : 家發現多找錢了這樣還能夠討嗎 11/24 19:50
scarbywind : 收銀機有監視畫面可以指證的話有機會吧 11/24 19:51
vig077 : 樓下不當得利 11/24 19:56
LT26i : 想一個方法讓雙方可以互不虧欠,有台階下。 11/24 19:58
LT26i : 版上大家都出來社會走跳這麼久了 = = 11/24 19:59
terry1043 : 台階就是原價屋派人專程去找原PO換啊 11/24 19:59
corlos : 除了打手or理虧之外,有什麼想要台階下的人 11/24 20:00
kisusu : 苦主不用換卡 業務不用扣錢 價差2000當公關費 再po 11/24 20:01
kisusu : 篇會加強員工訓練提升服務品質的文 11/24 20:01
scottiting : 剛修完民法 不當得利不成立+1 不懂的別來亂 11/24 20:01
kbt2720 : 被我發現買A貨裝B貨我可能會很生氣 11/24 20:02
Feather025 : 推 酸別人只會GOOGLE結果自己也拿不出什麼論述 11/24 20:03
Feather025 : 看了就討厭 國稅局也是照你發票金額去討營業稅啦 11/24 20:03
scarbywind : 2000元一定會找人吞啦.. 公關想太多 11/24 20:05
qwe753951 : 原價屋生意做那麼大,這點小錢自己吸收就好了 11/24 20:06
TFsonG : 貼上來的是冰山一角,員工自己懶不到府擦屁股活該 11/24 20:09
satanmaggie : 不愧是全國最大3C客服,還有免費法務 11/24 20:10
wsung : 推用心 11/24 20:11
firemm444 : 這都敢告的話 網路輿論才讓某屋沒褲子穿 11/24 20:12
proletariat : 基本上要成立不當得利前提條件是要先撤銷買賣契約 11/24 20:13
proletariat : 問題就在撤銷買賣契約不是這麼簡單 11/24 20:14
proletariat : 民法第88條說要當事人的資格跟物之性質交易上為重要 11/24 20:15
nfsong : 推 11/24 20:16
proletariat : 的 有錯誤才能撤銷 這兩款顯示卡型號不同的錯誤 11/24 20:16
proletariat : 有達到交易上認為是重要的嗎 本身就有疑問 11/24 20:16
SHwEE : 濃縮版本就是有買賣東西這件事,所以不是無法律上 11/24 20:17
SHwEE : 原因。 11/24 20:17
proletariat : 再說店家發票打出來的品項 該有多少價格 是店家自 11/24 20:18
proletariat : 己設定的 有沒有算錯消費者哪裡知道 11/24 20:19
cka : 所以應該是要怎麼處理才對 11/24 20:19
proletariat : 店家要撤銷買買契約 讓移轉商品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11/24 20:20
proletariat : 變成不當得利 我看是很難啦 11/24 20:20
toppop : 怎麼處理很簡單啊,犯錯店員到府拆裝,送點贈品 11/24 20:23
toppop : 事主都願意換了,根本沒有台階不台階的問題 11/24 20:23
toppop : 解決問題是很難逆 11/24 20:23
balberith : 如果下訂型號跟實際交易型號不同,這是滿嚴重的錯誤 11/24 20:23
balberith : 但這件很奇妙...最後有做確認動作買賣雙方都沒有意 11/24 20:24
corlos : 事主心太軟,怕是他讓員工過太爽 11/24 20:24
balberith : 見下完成交易,這就很有趣了XD 11/24 20:25
nwtk : 電蝦版還有法扶功能~ 11/24 20:26
scarbywind : 法扶才不會解是這麼多.. 11/24 20:27
a1379 : 今天這事真的很神啊 11/24 20:29
nnnni0 : 推 11/24 20:33
leegogo : 推 11/24 20:36
cliff2001 : 推分析 11/24 20:36
DEAKUNE : 賣方都可以講說貨物售出概不退換了,為啥當場點交完 11/24 20:39
DEAKUNE : 的商品還敢向買方討回來或要補差價 11/24 20:39
g20gordon123: 某P跟某V很會我還在等著他們來打臉 11/24 20:39
elyjames : 感謝分析 11/24 20:40
andytung444 : 推 11/24 20:41
Hamels27 : 紅明顯,同樣是買A交B,應該還是不成立買賣契約才是 11/24 20:48
Hamels27 : 理由:原PO下單要買的是W卡,員工發票跟出貨的是G卡 11/24 20:49
Hamels27 : 兩個顯然意思表示不一致,關於G卡部分買賣契約並未 11/24 20:50
Hamels27 : 成立,故無法律上原因 11/24 20:50
felaray : 推個 11/24 20:51
nok1126 : 我的見解和H大一樣 雖然我是刑法組的... 11/24 20:52
scarbywind : 你要先證明是買A交B阿.. 11/24 20:54
scarbywind : 那也只是原價屋的主張而已 11/24 20:55
scarbywind : 而且也回到後面推文有人補充是否能撤銷買賣 11/24 20:56
ariadne : 原PO是善意消費者他就是要買那個價格的2070根本不關 11/24 20:56
ariadne : 心尾部綴字是什麼 店家也同意那價格賣他一張2070 11/24 20:57
我為了上面的紅明顯特別研究了一下自己買某屋的購買證明... 我發現某屋慘了, 因為某屋的購買證明上寫明那是銷貨單XDDDDDDD 那個不是一張單純的發票... 如果依照台北地院的過往判決啦! (這邊我查不到判字) 原PO這個買賣契約是成立了(銷貨單及收據(發票)構成了買賣契約) 因為網路那個訂單有可能並不等同於買賣契約, 訂單下單後賣方有權拒絕訂單 (這點我不確定,待查證) 然後, 另外原PO到底是現場買的? 還是網路下單的? 但原PO到現場跟店員確認過, 並完成了交付 這些都是爭議點 如果現場買的我確定沒有訂單這東西存在, 至少消費者不會收到(某屋只會給銷貨單+發票) 如果是網路買的就有可能對原PO稍微不利(因為這個會有確切的訂單號碼) 但還是要就原PO現場確認過的銷貨單/貨品內容/單價這件事情來討論 但目前所看到的資訊都對某屋不利 另外某屋必須能舉證 因為舉證責任在某屋身上 剩下的法律攻防要看法官怎麼判定 但從過往判決來看對某屋非常不利
proletariat : 買賣契約成立 怎麼會不成立 買賣契約跟物權行為是 11/24 20:57
proletariat : 分開看的 現在疑問的是交付其物移轉所有權這部分出 11/24 20:58
proletariat : 錯 11/24 20:58
ymps6161224 : 推解析 11/24 20:59
proletariat : 如果店家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 那客人交付價金也是 11/24 21:01
toppop : 所以我才說法律是有錢人玩的,正反邏輯都是見解 11/24 21:01
proletariat : 店家不當得利 不如一手退貨一手退錢 裝機費也要退 11/24 21:01
toppop : 唯一能知就是某屋就算有錢能告到贏,與論也可以讓它 11/24 21:02
proletariat : 客人取回現金 你店家取回一件二手貨 11/24 21:02
toppop : 被洗臉 11/24 21:02
DEAKUNE : 我覺得上面講不成立的沒在看原文,都去店取貨然後拿 11/24 21:03
DEAKUNE : 了發票還用了兩週。這樣原價屋只要吃虧不論何時都能 11/24 21:03
DEAKUNE : 跟買方討回來了嗎 11/24 21:03
elbertintw : 當時買方請賣方組裝,應該會有組裝的清單,那清單跟 11/24 21:06
elbertintw : 發票內容不一樣,這樣可以嗎? 11/24 21:06
proletariat : 以前在工廠上班 客人下訂要某種原料 我家公司缺料 11/24 21:07
proletariat : 給品質更好的原料不加價 你說行不行 11/24 21:08
ks031239 : 組裝清單有簽契約嗎?買賣雙方都有?不然怎麼證明 11/24 21:08
proletariat : 就算我家工廠沒缺料 現場員工備錯料給更好的 能跟 11/24 21:09
proletariat : 客戶多要錢嗎 11/24 21:10
※ 編輯: r51303 (101.12.102.119 臺灣), 11/24/2019 21:24:03
balberith : 契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訂單不代表不會更改,如果交 11/24 21:13
balberith : 易時更改標的雙方又都沒有意見完成交易,那當然是有 11/24 21:13
balberith : 效的啊,這件敗就敗在是現場交易雙方有確認清點這 11/24 21:14
scarbywind : 要不要自己吞跟法律上的關係是兩回事.. 11/24 21:14
balberith : 動作,這種時候事後再來訂單來說嘴講不過去,有問題 11/24 21:14
balberith : 品項不對你清點時怎麼不講? 11/24 21:15
guogu : 當然成立,不然你去了店家沒貨怎麼能問你換不換 11/24 21:17
iceyang : 讓我想到某個案件 事務官一直在糾結雙方為什麼沒有 11/24 21:20
iceyang : 合約也願意做= = 11/24 21:20
BlackCoal : 下單的能當什麼證據?原價屋只是比較少洗單和缺貨, 11/24 21:21
BlackCoal : 不代表完全不會好嗎? 11/24 21:21
BlackCoal : 如果今天立場相反,消費者用兩週後,拿當初下單的證 11/24 21:23
BlackCoal : 明去原價屋說當初拿錯貨,原價屋吞的下去? 11/24 21:23
k102asdf : 被洗單之後只好再回去投訴跟下單不一樣 11/24 21:24
※ 編輯: r51303 (101.12.102.119 臺灣), 11/24/2019 21:29:04
DEAKUNE : 所以消費者真的要聰明點,買東西前最好做點功課,還 11/24 21:30
DEAKUNE : 好這次是原po賺到,反過來要跟某屋要差價應該會吃鱉 11/24 21:30
mlnaml123 : 反過來的案例他們家論壇就有人投訴了 11/24 21:35
ilw4e : 除非傻了才會主動上法院,為了2000塊的價差加上自己 11/24 21:39
ilw4e : 理虧,官司輸贏不重要商譽都不知道賠多少倍 11/24 21:40
k102asdf : 為了兩千告消費者 可以打個知名度 11/24 21:42
kbt2720 : 不會阿,林鳳X到現在還是很多人買 11/24 21:42
kbt2720 : 明理的消費者並不多 11/24 21:42
Kuge : 被造謠當然告死你 情況完全不同好嗎www 11/24 21:44
shinkiro : 你反原價屋同路人(誤XDD 11/24 21:53
scarbywind : 我是覺得,原價屋的"知名度"還不夠響嗎XD 11/24 21:57
www2967 : 推 11/24 21:58
EXZUSIC : 高價屋要變成告價屋了 11/24 22:01
scarbywind : 其實原文也沒說要告啦,只是推文在喊燒XD 11/24 22:03
scarbywind : 只是原價屋這種包都先要客戶代勞的名聲好像也沒打算 11/24 22:04
scarbywind : 洗清的樣子 11/24 22:04
p520888 : 推,唉,法律真的是雙面刃,我感同身受,碰到懂法 11/24 22:15
p520888 : 律的歹人都會被對方嚇傻 11/24 22:15
Kreen : 推認真文~ 11/24 22:19
zx3017 : 讚 11/24 22:28
genelin : 看電蝦學法律! 讚一個 11/24 22:47
bobboy8755 : 平常都是 有文組的版本嗎? 現在終於反過來了XD 欸 11/24 22:51
bobboy8755 : 不對啊 這個文組搞不好也看不懂囧 11/24 22:51
qw75393 : 推 11/24 22:56
lucky123820 : 認真推 11/24 23:03
info1994 : 總而言之就是不屌他們 最後會變成店員賠 11/24 23:11
info1994 : 想要換回來 高價屋就要拿出誠意 不然告上法院 買方 11/24 23:12
info1994 : 不會輸 11/24 23:12
alienjj : 推看不懂 11/24 23:48
SaltyFish102: 推專業(雖然我沒看完 11/25 00:04
tim108108 : 我走錯版?! 11/25 00:58
colenken : 推 11/25 04:37
tuyere1127 : 你法律系? 11/25 05:42
tuyere1127 : 好像真的是法律系 11/25 05:42
ronald279 : 推 11/25 05:57
F2012 : 都中文 我怎麼突然看不懂 11/25 07:47
davidbright : 推認真lol 11/25 09:08
karl7238 : 推 11/25 09:53
s4340392 : 推 11/25 12:51
zephyr105 : 清楚明瞭 11/25 15:37
rickjd2001 : 原來是法律版 11/25 17:17
sa62221rs : 這篇不爆不行 11/26 06:34
markhbad54 : 原來我的中文程度這麼差 11/26 09:23
lead45678 : 優文推推 11/26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