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C_Shop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小弟才疏學淺,僅分享一下個人淺見 若有錯誤請不吝賜教 ——————————————————— 本件為原po與原價屋間買賣契約爭議,原價屋本應交付W卡給原po,然其主張給成G卡,那 麼原價屋可以主張哪些權利來要回顯示卡?可否主張不當得利?或是有其他權利得以行使 ? 首先,我們必須先認清一件事實:當事人之間的真意為何。原po與原價屋之間就該買賣契 約而言,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成立。 本件原po與原價屋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契約,內容(買賣標的物)是交付W卡,此為當事人 之本意,亦為原po所明知。而本件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 並移轉W卡所有權,他方給付價金並受領W卡上,合先敘明。 再來回到正題,原價屋可以主張哪些權利?原po可以如何抗辯?以下分述之。 (一)就原價屋而言:原價屋可能可以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以及民法第767條物上請 求權請求返還G卡。 (1)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 本件原po受領G卡是否有法律上原因,應採否定見解,蓋系爭買賣契約,是以交付並移轉W 卡所有權為內容,雙方並以此為基準而互相為一致之意思表示。易言之,原po與原價屋就 G卡而言,並無買賣契約之存在,原po受領G卡無法律上之原因,構成不當得利。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 請求返還之。 這裡要先給大家一個基本觀念,法律行為我們區分為債權行為以及物權行為。債權行為, 就是我們這裡所稱的買賣契約;而物權行為,就是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二者截 然不同,不容混淆。 如上所述,本件之買賣契約內容為W卡,惟原價屋既為G卡之所有權人,其交付並已移轉G 卡之所有權自屬有效,至此,原po取得G卡之所有權。那麼問題來了,既然原po已經成為G 卡所有權人,憑什麼原價屋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88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簡單來說,可以依照88條第一項來撤銷該錯誤之意思表示,而撤銷 之客體即是該物權行為(移轉G卡所有權之行為)之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經撤銷者,該 意思表示乃溯及既往地無效。至 此而言,G卡所有權回復為原價屋所有,其自得依民法767第一項前段請求原po返還G卡。 ================================ ================================ (二)就原po而言,原po應如何答辯?一樣分就不當得利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分述。 (1)不當得利:雖然原價屋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但是各位要知道,可以主張不代表主張 是有理由的。 本件,原價屋主張與原po間無G卡之買賣契約,而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舉證責任是在 原告原價屋身上,大家可能聽過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價屋必須要能夠證 明與原po間並無G卡之買賣契約(與原po係就W卡有買賣合意之意思表示而非G卡),不幸 的是,除了主觀要件難以舉證外,原po並有發票作為證據(發票載為G卡),只能說原價 屋的主張極可能不足以說服法官形成對其有利的心證,而駁回原告即原價屋之訴。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針對這點,原價屋勢必要主張已撤銷與原po間所有權移轉之意 思表示始得為之,如上所述,以民法第88條第二項,再依照同條第一項撤銷之。 惟88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翻譯成白 話文,如果原價屋能夠主張該錯誤之意思表示並非因其過失所致,才能夠撤銷。這裡又牽 涉到一個問題:但書所稱過失之認定標準為何?必須要盡到如何之注意義務方能謂無過失 ? 民法上,過失責任依照情節由輕至重依序為重大過失責任、具體輕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 責任。 重大過失責任者,即欠缺一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才須負責,也就是情節很嚴重了才認定你 有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者,即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認定為有過失;抽 象輕過失責任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未盡到與具有相同知識經驗之人所應 該要盡到的注意義務,就認定為有過失。 王澤鑑老師認為,88條第一項但書過失的認定標準為抽象輕過失,代表著過失的認定標準 極為嚴苛,原價屋根本不可能主張自己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撤銷該意思表示; 相反地,實務上認為,該認定標準應為具體輕過失(9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決參照),標 準相對寬鬆,惟此仍舊不足以達到原價屋應盡的注意義務(店員過失將G卡誤為W卡而交付 ,仍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綜上,無論採何見解,均因原價屋無法達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不能主張88條第一項的撤銷 權,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既無從撤銷,標的物所有權仍舊屬於原po,則就本件767所有物 返還訴訟,法院應以原告(原價屋)之訴無理由駁回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20.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C_Shopping/M.1574606347.A.30E.html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4/2019 22:49:16
kozo168 : 專業推 11/24 22:46
proletariat : 物權行為不用撤銷 只要買賣契約不成立或撤銷解除11/24 22:49
sporocyst : 不懂,這意思是說如果不小心給錯東西,除非證明自己11/24 22:50
sporocyst : 已盡注意義務,不然就要不回來?可是如果已盡義務, 11/24 22:50
sporocyst : 那不會給錯啦 11/24 22:50
所以才要求當事人應該要謹慎行事,如果任何人隨隨便便都能撤銷法律關係,試想社會上 會充斥著多少不安定的法律關係?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4/2019 22:56:04
proletariat : 一樣是不當得利 (法律原因不存在)11/24 22:51
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當然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但是如果今天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前提是自己是所有權人。今天物權行為有效,是因為原價屋是G卡的所有權人,本來就能 自由處分G卡,與原因行為是否有效或被撤銷無關,既然物權行為沒被撤銷,所有權仍屬 原po,當然不能請求返還。
r51303 : 推推 看到這篇真高興 終於有一個學過法律的出來講了11/24 22:59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4/2019 23:08:02
tpktony : 我雖然看不懂,但我一定要高調推 11/24 23:02
coolnananana: 才一題就寫這麼多,時間不夠了啦11/24 23:03
tenorlan : 推11/24 23:09
aaronshell : 我宣布電蝦法律大賽開始11/24 23:11
ymps6161224 : 推討論11/24 23:19
Gushian : 看電蝦學法律 11/24 23:20
tyl510288 : 所以系列文可以停了吧!專業的都出來了11/24 23:37
kimula01 : 我在這裡宣布 第一屆電蝦法律論文大賽正式開始 11/24 23:44
bulcas : 可以懶人包一下嗎? 11/24 23:45
bulcas : 其實很多法律用詞很繁雜阿 11/24 23:45
hankower : 構成不當得利 不過舉證困難 發票又是打G卡 11/24 23:46
final9711 : 這篇跟國考有87%像 一般人看不懂正常 11/24 23:48
scarbywind : 1.店家要負擔更多應注意的責任 11/24 23:50
sppmg : 板主考慮下系列文收精華吧!11/24 23:51
scarbywind : 2.書面遠比口頭可信11/24 23:51
sporocyst : 所以店家只能以不得得利要求返還多餘得利,但不得宣 11/24 23:52
sporocyst : 稱對G卡的所有權? 11/24 23:52
如果店家不能證明與原po間無G卡的買賣契約,又不能證明自己是G卡所有權人,那店家只 能退而求其次,承認G卡的買賣契約存在,依照民法第367條請求原po給付剩餘的2000元價 金,至於有無理由又是另一回事(就G卡價金雙方是否達成合意)
proletariat : 簡單說 很少人在撤銷物權行為 匯錯人都直接用不當 11/24 23:54
proletariat : 得利沒人在撤銷物權行為(交付其物移轉所有權)11/24 23:54
嗯嗯,基本上用不當得利就可以達到原價屋的目的,不過今天如果不幸走上法院,身為原 價屋的律師,一定是想方設法讓自己的當事人能夠獲得勝訴判決吧?方法一行不通,那麼 我改走方法二如何?
andy6805 : 簡單說就是契約(發票)就是G卡 原屋要告是站不住腳11/24 23:54
andy6805 : 因為是店家自己打錯金額 只能徵得同意更改契約 11/24 23:54
a1379 : 看電蝦學法律 不過發票那樣打某屋也很難凹啦11/25 00:00
sporocyst : 發票只是佐證,契約應該還是以當下雙方口頭約定為準 11/25 00:05
sporocyst : 。只是當無證據證明原po是要W卡時,店家是不會勝訴11/25 00:05
sporocyst : 的11/25 00:05
cpomax : 懶人包來了 原po的勝算大很多 原價屋就算要告也11/25 00:12
cpomax : 應該會證據不足11/25 00:12
SHwEE : 但是從原po的文章來看,雙方意思合致的部分可能只 11/25 00:16
SHwEE : 有rtx 2070 super一張這樣的話呢11/25 00:16
SHwEE : 難道不是交付時才特定是G卡一張嗎XD 11/25 00:18
john0312 : 快推,不然別人覺得我看不懂。 11/25 00:28
sporocyst : 反正原po自己心裡有數,看他怎麼去交涉了 11/25 00:38
arsehole : 太專業 佩服,請收下我的膝蓋 11/25 00:41
Aquarius126 : 簡單說,口頭契約是W卡,然而書面證明卻是G卡,而且 11/25 00:45
Aquarius126 : 將是錯價屋開的發票證明。不過這次是給了更高價的卡 11/25 00:45
Aquarius126 : ,如果給成更便宜的卡呢? 消費者被當羊宰?11/25 00:45
gamer : 消費者買東西不看發票上是不是自己買的東西怪誰?11/25 00:58
erisiss0 : 那店員出貨出錯也是怪自己阿怪誰W11/25 00:58
ray90910 : 想起以前上民法總則的時光 11/25 00:59
gamer : 所以啊,這篇文章不是講得很清楚了,店家即便主張 11/25 01:00
gamer : 不當得利,也很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敗訴啊。11/25 01:00
Jmoe : 看電蝦學法律XD11/25 01:00
gamer : 然後發票不是契約,發票只是消費憑證。但因為此件雙 11/25 01:01
gamer : 方僅存口頭要約,所以只能用憑證當證據。但如果店家11/25 01:02
gamer : 能夠提出消費者購買時的錄音證明又是另一回事。 11/25 01:04
gamer : 是說,如果店家有看電蝦,拿討論串的第一篇文去當證11/25 01:05
gamer : 據不知道會不會被法院接受。11/25 01:06
allyourshit : 消費者花了800工錢 某屋告贏要消費者拆卡換卡 那消11/25 01:07
allyourshit : 費者一樣可以跟某屋要回裝機費然後討拆卡工錢11/25 01:08
pieceofacake: 記者準備好要抄囉 11/25 01:08
allyourshit : 一來一往之後 某屋真的有划算?頗呵11/25 01:08
SAKUHIRO : 感謝認真講解。 但可以麻煩你說中文嗎 11/25 01:20
derekjj : 推認真 11/25 01:21
Aquarius126 : 我說的是法律有沒有打算保護弱勢方? 現在看起來消 11/25 01:29
Aquarius126 : 費者無論賺賠都弱勢方呀,賣太便宜還回來找你討w 11/25 01:29
r51303 : 其實我挺想提出抗辯的,不過時間不太夠,加上覺得 11/25 01:29
r51303 : 這篇原Po實力很夠。想說直接咨詢本篇作者,買賣雙 11/25 01:29
r51303 : 方契約成立的條件到底是什麼時候?因為,其實這幾11/25 01:29
r51303 : 篇主張不當得利成立的條件中都有提到一點,是買方11/25 01:29
r51303 : 訂單才是買賣契約。以此為前提做為咨詢,我是質疑11/25 01:29
r51303 : 訂單是否為買賣契約條件之核心,因為如果像這樣, 11/25 01:29
r51303 : 網路訂單豈不是消費者一下單就成立了?像缺貨跟廠 11/25 01:29
r51303 : 商恣意換貨的狀況要怎算?這種條件下通常目前店家11/25 01:29
r51303 : 的處理方式都是通知缺貨,並詢問是否同意換貨。但11/25 01:29
r51303 : 都不會另外出單,也不太會要求消費者重新下單,通 11/25 01:29
r51303 : 常也不會修改原訂單。所以,像原Po及店員這種當場11/25 01:29
r51303 : 點貨確認的行為,是否已經滿足民法第345條之要件? 11/25 01:29
r51303 : 另外,因為店員當場確認過品項及收貨金額。是否也11/25 01:29
r51303 : 滿足你所說的,民法第153條之規定?如果當下原Po或11/25 01:29
r51303 : 店員未發現品項及金額或貨品有誤,是否代表雙方皆11/25 01:29
r51303 : 認定此交貨條件成立?也就無法構成你主張之無法律11/25 01:29
r51303 : 上之原因的要件。還是這部分必須歸屬在物權行為? 11/25 01:29
r51303 : 債權行為之確認雙方驗貨時不存在?那以後面交是否11/25 01:29
r51303 : 都可以事後主張給錯東西,並提出債權行為不成立而 11/25 01:29
r51303 : 要求返還? 11/25 01:29 上面有提到,契約是以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這裡的意思表示我們做比較精細的區 分,分為要約以及承諾。用簡單的白話文翻譯,比方說老闆想用100元把一本書賣給你, 就是在對你提出要約,如果我想要買也覺得價錢ok,就是對老闆承諾,這時意思表示一致 ,買賣契約成立。 回到你的問題,究竟網購買賣契約在何時成立?你下單之後,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試 想一下,如果今天你是賣家,你想要在網路上賣書,限量100本。殊不知這本書爆火,有1 000個人下單,如果解為買家一下單買賣契約就成立,這時你即對該1000個人負有交付買 賣標的物的義務,但是你明明只有100本書,法理及事實上根本無從達成,勢必導致債務 不履行。所以,我們把賣家在網路上的訂單視作是要約引誘(誘使你對賣家提出要約), 而你下單視作是對賣家提出要約,這時候賣家承諾,契約才會成立。 以上例言,有1000個人對你提出要約,你可以只對其中100人為承諾,對於剩餘900人不負 任何契約責任,因為契約根本未成立。 至於你說的是否不會構成不當得利?當初買方是以買受W卡之意思而下單,而賣方亦以出 賣W卡之意思為承諾,則買賣契約之內容即係賣方交付並移轉W卡所有權,買方給付價金並 受領W卡。契約之成立時點,是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為主,非以交付時為準。縱交付時 給成G卡,也不影響原po取得G卡係無法律上之原因的事實,仍構成不當得利。
r51303 : 不好意思 手機推文 排版有點長 下面附上一個某屋之 11/25 01:31
r51303 : 購買憑證長相 11/25 01:31
(anedo 刪除 r51303 的推文: 經當事人說明後刪除。)
r51303 : 冏冏 給錯圖了 麻煩原PO協助刪除上面的圖象推文 11/25 01:34
richard88502: 怎麼好像變免費法律諮詢11/25 02:10
r51303 : 哈哈 如果原PO不願或沒空回答就無須理會啦XD 純交流11/25 02:23
r51303 : 因為上面那些點有點疑惑 無法給予肯定的論述11/25 02:24
r51303 : 所以放棄抗辯改以諮詢的方式詢問這樣OTZ 11/25 02:25
r51303 : 也感謝原PO為電蝦版的付出 覺得拋磚引玉收穫頗豐~ 11/25 02:26
ctes940008 : 最大的問題是,發票開G卡非W卡,金額也是G卡11/25 02:35
ctes940008 : 等於是原價屋把消費者的卡從W卡洗成G卡11/25 03:12
ctes940008 : 除非原價屋有辦法舉證是POS機系統金額錯誤 11/25 03:13
ctes940008 : (這樣想來很恐怖,有多少羊也遇過這種事?)11/25 03:14
ctes940008 : 員工可以去改結帳金額? 11/25 03:14
ctes940008 : 而且原價屋的網路訂單並不具效力,他們強調要致電11/25 03:15
ctes940008 : 親臨現場才是最終買賣行為(就是非網購的意思)11/25 03:15
ctes940008 : https://i.imgur.com/AWKYgwQ.png11/25 03:29
ctes940008 : https://i.imgur.com/0mxpBMP.png11/25 03:31
colenken : 推 11/25 04:39
sean5236921 : 我以為理組的我才看不懂11/25 04:45
damnedfish : 簡單講,連發票都開G卡,原價屋吃屎 11/25 05:41
lbjstar :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11/25 07:40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5/2019 08:33:05
iceyang : 買賣標的物是交付W卡,此為當事人知本意這邊便有爭議 11/25 08:17
iceyang : 原PO並未表示他知道他訂的是G卡或是W卡11/25 08:18
popbitch : 其實原po原文從未說他不想還,只是有疑問若要還 11/25 08:23
popbitch : 那裝機費,拆卡風險,送回去的花費成本等等 11/25 08:24
popbitch : 畢竟是店家搞錯,不應該讓買家承受恢復的成本吧? 11/25 08:25
goal770711 : 1.原po跟商家意思表示一致內容是買w還是g?11/25 08:48
nesiron : 這篇應該值10000p幣啊 11/25 08:48
goal770711 : 2.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不一致,契約不成立 11/25 08:49
goal770711 : 這個前提有得爭了11/25 08:50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5/2019 09:24:26
scdou : 我以為是獵人板 原來是電蝦板 11/25 09:39
karl7238 : 推 11/25 09:58
ZhouGongJin : 以為走到法律版 11/25 10:13
istel1247j : 推 11/25 10:20
eggbird : 專業推 11/25 10:30
SHENG2014 : 看當初的報價單,若沒寫到後面型號就不用管。有寫也 11/25 11:07
SHENG2014 : 叫他們配合你的時間來處理。 11/25 11:07
ariadne : 原PO意思表達很明顯要那個價位的卡 尾部綴字無所謂 11/25 11:14
ariadne : 要是那價位廠商出2080給他 他也不會反對收 很合意XD 11/25 11:15
ATND : 推專業 11/25 13:04
pennymarkfox: 推個 11/25 13:49
max5566 : 改個說詞就好了啊 11/25 13:52
znjm1i : 推ㄍ,我以為是電蝦版 11/25 14:01
winstonuno : 推 11/25 14:49
SuperPenguin: 你好無聊XD 11/26 12:16
darknote : 民法349 356就能打回馬槍不用鳥原價屋了吧 11/28 11:46
darknote : 買賣物之效力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原價屋只能主張買家 11/28 11:57
darknote : 為買家"故意"不告知且證明確實"故意"才能要回來 11/28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