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ozo168 : 專業推 11/24 22:46
→ proletariat : 物權行為不用撤銷 只要買賣契約不成立或撤銷解除11/24 22:49
推 sporocyst : 不懂,這意思是說如果不小心給錯東西,除非證明自己11/24 22:50
→ sporocyst : 已盡注意義務,不然就要不回來?可是如果已盡義務, 11/24 22:50
→ sporocyst : 那不會給錯啦 11/24 22:50
所以才要求當事人應該要謹慎行事,如果任何人隨隨便便都能撤銷法律關係,試想社會上
會充斥著多少不安定的法律關係?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4/2019 22:56:04
→ proletariat : 一樣是不當得利 (法律原因不存在)11/24 22:51
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當然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但是如果今天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前提是自己是所有權人。今天物權行為有效,是因為原價屋是G卡的所有權人,本來就能
自由處分G卡,與原因行為是否有效或被撤銷無關,既然物權行為沒被撤銷,所有權仍屬
原po,當然不能請求返還。
推 r51303 : 推推 看到這篇真高興 終於有一個學過法律的出來講了11/24 22:59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4/2019 23:08:02
推 tpktony : 我雖然看不懂,但我一定要高調推 11/24 23:02
推 coolnananana: 才一題就寫這麼多,時間不夠了啦11/24 23:03
推 tenorlan : 推11/24 23:09
推 aaronshell : 我宣布電蝦法律大賽開始11/24 23:11
推 ymps6161224 : 推討論11/24 23:19
推 Gushian : 看電蝦學法律 11/24 23:20
推 tyl510288 : 所以系列文可以停了吧!專業的都出來了11/24 23:37
推 kimula01 : 我在這裡宣布 第一屆電蝦法律論文大賽正式開始 11/24 23:44
推 bulcas : 可以懶人包一下嗎? 11/24 23:45
→ bulcas : 其實很多法律用詞很繁雜阿 11/24 23:45
推 hankower : 構成不當得利 不過舉證困難 發票又是打G卡 11/24 23:46
推 final9711 : 這篇跟國考有87%像 一般人看不懂正常 11/24 23:48
→ scarbywind : 1.店家要負擔更多應注意的責任 11/24 23:50
推 sppmg : 板主考慮下系列文收精華吧!11/24 23:51
→ scarbywind : 2.書面遠比口頭可信11/24 23:51
推 sporocyst : 所以店家只能以不得得利要求返還多餘得利,但不得宣 11/24 23:52
→ sporocyst : 稱對G卡的所有權? 11/24 23:52
如果店家不能證明與原po間無G卡的買賣契約,又不能證明自己是G卡所有權人,那店家只
能退而求其次,承認G卡的買賣契約存在,依照民法第367條請求原po給付剩餘的2000元價
金,至於有無理由又是另一回事(就G卡價金雙方是否達成合意)
→ proletariat : 簡單說 很少人在撤銷物權行為 匯錯人都直接用不當 11/24 23:54
→ proletariat : 得利沒人在撤銷物權行為(交付其物移轉所有權)11/24 23:54
嗯嗯,基本上用不當得利就可以達到原價屋的目的,不過今天如果不幸走上法院,身為原
價屋的律師,一定是想方設法讓自己的當事人能夠獲得勝訴判決吧?方法一行不通,那麼
我改走方法二如何?
推 andy6805 : 簡單說就是契約(發票)就是G卡 原屋要告是站不住腳11/24 23:54
→ andy6805 : 因為是店家自己打錯金額 只能徵得同意更改契約 11/24 23:54
推 a1379 : 看電蝦學法律 不過發票那樣打某屋也很難凹啦11/25 00:00
推 sporocyst : 發票只是佐證,契約應該還是以當下雙方口頭約定為準 11/25 00:05
→ sporocyst : 。只是當無證據證明原po是要W卡時,店家是不會勝訴11/25 00:05
→ sporocyst : 的11/25 00:05
推 cpomax : 懶人包來了 原po的勝算大很多 原價屋就算要告也11/25 00:12
→ cpomax : 應該會證據不足11/25 00:12
推 SHwEE : 但是從原po的文章來看,雙方意思合致的部分可能只 11/25 00:16
→ SHwEE : 有rtx 2070 super一張這樣的話呢11/25 00:16
推 SHwEE : 難道不是交付時才特定是G卡一張嗎XD 11/25 00:18
推 john0312 : 快推,不然別人覺得我看不懂。 11/25 00:28
推 sporocyst : 反正原po自己心裡有數,看他怎麼去交涉了 11/25 00:38
推 arsehole : 太專業 佩服,請收下我的膝蓋 11/25 00:41
推 Aquarius126 : 簡單說,口頭契約是W卡,然而書面證明卻是G卡,而且 11/25 00:45
→ Aquarius126 : 將是錯價屋開的發票證明。不過這次是給了更高價的卡 11/25 00:45
→ Aquarius126 : ,如果給成更便宜的卡呢? 消費者被當羊宰?11/25 00:45
推 gamer : 消費者買東西不看發票上是不是自己買的東西怪誰?11/25 00:58
→ erisiss0 : 那店員出貨出錯也是怪自己阿怪誰W11/25 00:58
推 ray90910 : 想起以前上民法總則的時光 11/25 00:59
推 gamer : 所以啊,這篇文章不是講得很清楚了,店家即便主張 11/25 01:00
→ gamer : 不當得利,也很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敗訴啊。11/25 01:00
推 Jmoe : 看電蝦學法律XD11/25 01:00
→ gamer : 然後發票不是契約,發票只是消費憑證。但因為此件雙 11/25 01:01
→ gamer : 方僅存口頭要約,所以只能用憑證當證據。但如果店家11/25 01:02
→ gamer : 能夠提出消費者購買時的錄音證明又是另一回事。 11/25 01:04
推 gamer : 是說,如果店家有看電蝦,拿討論串的第一篇文去當證11/25 01:05
→ gamer : 據不知道會不會被法院接受。11/25 01:06
推 allyourshit : 消費者花了800工錢 某屋告贏要消費者拆卡換卡 那消11/25 01:07
→ allyourshit : 費者一樣可以跟某屋要回裝機費然後討拆卡工錢11/25 01:08
推 pieceofacake: 記者準備好要抄囉 11/25 01:08
→ allyourshit : 一來一往之後 某屋真的有划算?頗呵11/25 01:08
推 SAKUHIRO : 感謝認真講解。 但可以麻煩你說中文嗎 11/25 01:20
推 derekjj : 推認真 11/25 01:21
推 Aquarius126 : 我說的是法律有沒有打算保護弱勢方? 現在看起來消 11/25 01:29
→ Aquarius126 : 費者無論賺賠都弱勢方呀,賣太便宜還回來找你討w 11/25 01:29
推 r51303 : 其實我挺想提出抗辯的,不過時間不太夠,加上覺得 11/25 01:29
→ r51303 : 這篇原Po實力很夠。想說直接咨詢本篇作者,買賣雙 11/25 01:29
→ r51303 : 方契約成立的條件到底是什麼時候?因為,其實這幾11/25 01:29
→ r51303 : 篇主張不當得利成立的條件中都有提到一點,是買方11/25 01:29
→ r51303 : 訂單才是買賣契約。以此為前提做為咨詢,我是質疑11/25 01:29
→ r51303 : 訂單是否為買賣契約條件之核心,因為如果像這樣, 11/25 01:29
→ r51303 : 網路訂單豈不是消費者一下單就成立了?像缺貨跟廠 11/25 01:29
→ r51303 : 商恣意換貨的狀況要怎算?這種條件下通常目前店家11/25 01:29
→ r51303 : 的處理方式都是通知缺貨,並詢問是否同意換貨。但11/25 01:29
→ r51303 : 都不會另外出單,也不太會要求消費者重新下單,通 11/25 01:29
→ r51303 : 常也不會修改原訂單。所以,像原Po及店員這種當場11/25 01:29
→ r51303 : 點貨確認的行為,是否已經滿足民法第345條之要件? 11/25 01:29
→ r51303 : 另外,因為店員當場確認過品項及收貨金額。是否也11/25 01:29
→ r51303 : 滿足你所說的,民法第153條之規定?如果當下原Po或11/25 01:29
→ r51303 : 店員未發現品項及金額或貨品有誤,是否代表雙方皆11/25 01:29
→ r51303 : 認定此交貨條件成立?也就無法構成你主張之無法律11/25 01:29
→ r51303 : 上之原因的要件。還是這部分必須歸屬在物權行為? 11/25 01:29
→ r51303 : 債權行為之確認雙方驗貨時不存在?那以後面交是否11/25 01:29
→ r51303 : 都可以事後主張給錯東西,並提出債權行為不成立而 11/25 01:29
→ r51303 : 要求返還? 11/25 01:29
上面有提到,契約是以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這裡的意思表示我們做比較精細的區
分,分為要約以及承諾。用簡單的白話文翻譯,比方說老闆想用100元把一本書賣給你,
就是在對你提出要約,如果我想要買也覺得價錢ok,就是對老闆承諾,這時意思表示一致
,買賣契約成立。
回到你的問題,究竟網購買賣契約在何時成立?你下單之後,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試
想一下,如果今天你是賣家,你想要在網路上賣書,限量100本。殊不知這本書爆火,有1
000個人下單,如果解為買家一下單買賣契約就成立,這時你即對該1000個人負有交付買
賣標的物的義務,但是你明明只有100本書,法理及事實上根本無從達成,勢必導致債務
不履行。所以,我們把賣家在網路上的訂單視作是要約引誘(誘使你對賣家提出要約),
而你下單視作是對賣家提出要約,這時候賣家承諾,契約才會成立。
以上例言,有1000個人對你提出要約,你可以只對其中100人為承諾,對於剩餘900人不負
任何契約責任,因為契約根本未成立。
至於你說的是否不會構成不當得利?當初買方是以買受W卡之意思而下單,而賣方亦以出
賣W卡之意思為承諾,則買賣契約之內容即係賣方交付並移轉W卡所有權,買方給付價金並
受領W卡。契約之成立時點,是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為主,非以交付時為準。縱交付時
給成G卡,也不影響原po取得G卡係無法律上之原因的事實,仍構成不當得利。
推 r51303 : 不好意思 手機推文 排版有點長 下面附上一個某屋之 11/25 01:31
→ r51303 : 購買憑證長相 11/25 01:31
(anedo 刪除 r51303 的推文: 經當事人說明後刪除。)
→ r51303 : 冏冏 給錯圖了 麻煩原PO協助刪除上面的圖象推文 11/25 01:34
→ richard88502: 怎麼好像變免費法律諮詢11/25 02:10
推 r51303 : 哈哈 如果原PO不願或沒空回答就無須理會啦XD 純交流11/25 02:23
→ r51303 : 因為上面那些點有點疑惑 無法給予肯定的論述11/25 02:24
→ r51303 : 所以放棄抗辯改以諮詢的方式詢問這樣OTZ 11/25 02:25
→ r51303 : 也感謝原PO為電蝦版的付出 覺得拋磚引玉收穫頗豐~ 11/25 02:26
推 ctes940008 : 最大的問題是,發票開G卡非W卡,金額也是G卡11/25 02:35
推 ctes940008 : 等於是原價屋把消費者的卡從W卡洗成G卡11/25 03:12
→ ctes940008 : 除非原價屋有辦法舉證是POS機系統金額錯誤 11/25 03:13
→ ctes940008 : (這樣想來很恐怖,有多少羊也遇過這種事?)11/25 03:14
→ ctes940008 : 員工可以去改結帳金額? 11/25 03:14
→ ctes940008 : 而且原價屋的網路訂單並不具效力,他們強調要致電11/25 03:15
→ ctes940008 : 親臨現場才是最終買賣行為(就是非網購的意思)11/25 03:15
→ colenken : 推 11/25 04:39
推 sean5236921 : 我以為理組的我才看不懂11/25 04:45
推 damnedfish : 簡單講,連發票都開G卡,原價屋吃屎 11/25 05:41
推 lbjstar :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11/25 07:40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5/2019 08:33:05
→ iceyang : 買賣標的物是交付W卡,此為當事人知本意這邊便有爭議 11/25 08:17
→ iceyang : 原PO並未表示他知道他訂的是G卡或是W卡11/25 08:18
推 popbitch : 其實原po原文從未說他不想還,只是有疑問若要還 11/25 08:23
→ popbitch : 那裝機費,拆卡風險,送回去的花費成本等等 11/25 08:24
→ popbitch : 畢竟是店家搞錯,不應該讓買家承受恢復的成本吧? 11/25 08:25
推 goal770711 : 1.原po跟商家意思表示一致內容是買w還是g?11/25 08:48
推 nesiron : 這篇應該值10000p幣啊 11/25 08:48
→ goal770711 : 2.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不一致,契約不成立 11/25 08:49
推 goal770711 : 這個前提有得爭了11/25 08:50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5/2019 09:24:26
推 scdou : 我以為是獵人板 原來是電蝦板 11/25 09:39
推 karl7238 : 推 11/25 09:58
→ ZhouGongJin : 以為走到法律版 11/25 10:13
推 istel1247j : 推 11/25 10:20
推 eggbird : 專業推 11/25 10:30
→ SHENG2014 : 看當初的報價單,若沒寫到後面型號就不用管。有寫也 11/25 11:07
→ SHENG2014 : 叫他們配合你的時間來處理。 11/25 11:07
推 ariadne : 原PO意思表達很明顯要那個價位的卡 尾部綴字無所謂 11/25 11:14
→ ariadne : 要是那價位廠商出2080給他 他也不會反對收 很合意XD 11/25 11:15
推 ATND : 推專業 11/25 13:04
推 pennymarkfox: 推個 11/25 13:49
推 max5566 : 改個說詞就好了啊 11/25 13:52
推 znjm1i : 推ㄍ,我以為是電蝦版 11/25 14:01
推 winstonuno : 推 11/25 14:49
推 SuperPenguin: 你好無聊XD 11/26 12:16
推 darknote : 民法349 356就能打回馬槍不用鳥原價屋了吧 11/28 11:46
→ darknote : 買賣物之效力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原價屋只能主張買家 11/28 11:57
→ darknote : 為買家"故意"不告知且證明確實"故意"才能要回來 11/28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