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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mpep 2173.05(i) 中 有對disclaimer 進行說明 其有述及 以disclaimer 對claim進行限縮時需有揭露基礎 惟其未對揭露基礎進行清晰的定義 故來請教各位先進們的意見 現有申請案甲 特徵為 K之重量百份比為 50%~70% 引證A 揭露有 K之重量百份比為 0~ 50% 若甲之申請人將CLAIM 修正如下,請問其修正是否具有揭露基礎? K之重量百份比為50%~70%,K不包含50%。 私以為是有基礎的 理由是早前APPLE有一案 其關於在瀏覽器右側顯示文件所在頁於整份文件之何部份 APPLE利用DISCLAIMER 將傳統的移動換頁塊予以排除(未表列於原說明書)但被接受 並准予專利 請各位先進不吝給予意見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madgame:#1HMFKNAe 參考板上這篇文章,台中日歐在特定狀況下, 02/10 19:09
madgame:都允許排除說明書未揭露的先前技術,唯獨美國沒有相關規定 02/10 19:09
madgame:所以就美國來說,是否允許修改和先前技術的內容應該無關 02/10 19:11
madgame:假如以上前提沒錯,排除50,和排除55、60、65、70都一樣 02/10 19:11
madgame:我個人認為是不行的 02/10 19:12
ides13:inherent,固有的,與生具有的。是答辯的關鍵。 02/10 20:48
ides13:雖然沒有揭露,但一看就知道固有地有揭露。 02/10 20:57
piglauhk:謝謝m大跟i大指教 02/11 10:12
ides13:請問p大,關於該apple的專利案,是否能提供專利號,謝謝。 02/11 17:13
ides13:inherent 可以參考 MPEP 2163。 02/11 17:16
piglauhk:抱歉 手邊沒案號 只記得 claim 1 有"not a scrollbar" 02/11 18:52
piglauhk:找到了 8,223,134 請參酌 02/11 18:53
madgame:not a scrollbar 在原始權利要求就有記載了 02/11 21:22
piglauhk:不好意思 小的記性不好 Q_Q 02/12 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