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ikai1112: 推一個 關於第三點 可以延伸閱讀關鍵字"潛水艇專利" 01/23 17:12
※ 引述《wjill (vergil)》之銘言:
: 1. 臨時案:A , 母案:B , CA案:C
: a. C需12月以內主張A或B方能主張A或B的優先權嗎? (有看過好幾年後申請,但同樣主張的專利)
: b. C僅主張B優先權,但可以回溯到A嗎?
國情的不同,相同的一個“優先權”他的涵意,在兩國可能也不同。
claims priority under 35 U.S.C. 119(e) to a prior U.S.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claims the benefit under 35 U.S.C. 120 of a prior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CA案是依據35 U.S.C. 120之規定。因此C案他“benefit ”B案,C案所享受的申請日是B
案的申請日,因此可以再主張A案的優先權。
: 2. 臨時案:A , 母案:B , CA案1:C , CA案1:D
: a. D超過1年主張A、B、C,其優先權是否為A?或是沒有優先權。
: b. D一年內主張A、B、C,但A、B已是好多年以前的專利,其優先權是否為A? 或是僅為C。
D案的申請日可以視為“B案的申請日”,因此能主張A案的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需要在母案申請日的12月內,但“享受母案的利益”則是在pending期間。
: c. 若CA案改為CIP,上述兩問題是否一樣?
相同
: 3. CA案與CIP案是否受12月限制,例如:超過12月,但一直主張母案或臨時案,其優先權皆為臨時案或是僅是他的母案(上一案)? 或每12月內一直申請CA案或CIP案,同樣主張臨時案,其優先權皆為臨時案或是僅是他的母案(上一案)?
是的,因此(1)美國專利法的專利期間從“授證後的17年”修改成“申請日後的20年”;
(2)也新增了“專利的早期公開制度”。
: 煩請解惑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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