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新聞來源: 北美智權報 http://ppt.cc/Niga 大量的專利在台灣被智財法院宣告無效,最常見的原因都是被判定「不具進步性」,生技 製藥產業也不例外。美商默沙東藥廠(Merck)申請新藥專利時,特別記載「每週吃一次 、一次70毫克」,但因為先前技術是「一天吃一次、每次10毫克」,結果被法官質疑,「 一天吃10毫克和一週吃70毫克,有什麼進步性可言呢?」結果就判決該專利無效。這樣機 械性的判斷方式,其實並沒有站在藥學的生物技術觀點和藥品的特性去考量,也突顯出台 灣生技製藥專利訴訟的盲點。 若以研發能力進行區分,製藥產業大致可分為有能力完成完整藥品開發的新藥研發公司, 以及專以仿製已核准藥品為主要業務的學名藥公司。學名藥指的是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 有「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的製劑,學名藥不需要經過這麼多臨床實驗,只 要通過B/A(藥物生體可用率)與B/E(生體相等性)即可核准上市,成本上有非常大的節省 空間。 比起新藥開發,學名藥進入門檻相對較低,尤其是當新藥專利權過期失效之後,學名藥更 是蜂擁而至。因此在生技製藥界的專利訴訟中,最常見的就是專利藥與學名藥之間的專利 戰爭,同時也可以從專利來看新藥研發的走向。 學名藥廠護身符:專利法第60條 學名藥廠在送藥證申請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專利藥做一樣的東西,會不會被告呢? 對此專利法第59條有規定,只要是「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或是「以研究或實 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都有試驗免責。 在專利法第60條修正以前,台灣學名藥廠的專利之路走得坎坷,動輒被國外藥廠告得亂七 八糟,當時只能引用藥事法第40條之2第5項相關規定,「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 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紹凡解釋,雖然藥事法 這項條文看起來和修正後的專利法第60條「差不多」,其實還是有很大的爭議空間,像是 新藥的定義是什麼?藥商包不包括藥廠?這些都有待釐清。 智財法院機械式拼湊 判定專利不具進步性 看準台灣法制健全,具有研發能力、製造實力和國際知名度,加上台灣藥廠開始賺錢,從 幾年前開始,國際大藥廠就絡繹不絕來台灣提告。台灣智財法院最近被大家檢討的是,大 量的專利在台灣被宣告無效,而最常見的原因都是「不具進步性」。 究竟法院都是怎麼判斷進步性的呢?呂紹凡指出,在生技製藥的訴訟中,被告常會將原告 的專利要件一一拆解,再告訴法官說,檢索到很多篇不同的先前技術,每一篇都有揭露到 原告專利的要件,被告將這些先前技術結合起來,就主張原告的專利沒有進步性,結果法 官居然也認同這種組合方法。呂紹凡舉例,牛肉有牛的味道,豬肉有豬的味道,若是基於 這兩種已知的特性,就認定要做出一個「具有牛肉味道的豬肉」,這是很容易的事情嗎? 照常理來說,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但台灣的法院卻常以很多篇先前技術進行機械式的 拼湊,卻沒考慮怎麼結合、為什麼結合,反而是更該探討的。另外,很多專利是在十年前 、十五年前申請,法院卻用現在的技術背景去看待專利。 呂紹凡又舉了一個經典的訴訟案例,美商默沙東藥廠(Merck)曾以抑制骨質疏鬆症的藥 物專利控告台廠侵權,但默沙東當初在申請專利範圍時,不只說明藥的組合成分,還特別 記載「以一週一次的形式使用」,把使用方法寫進去的情況不常見,這是因為先前技術是 「一天吃一次、每次10毫克」,現在申請的專利是「每週吃一次、一次70毫克」,如果同 樣針對「成分是亞倫多酸」申請專利,會被認定沒有新穎性,而默沙東主張改進藥物的使 用方法申請專利,因為服藥會刺激食道,所以改良後使用方法為「一週吃一次」,結果還 是不能說服法官,被智財法院認定「不具進步性」。 繼續閱讀: http://ppt.cc/Niga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3.131.2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22844855.A.ACA.html
saltlake: 一天吃10毫克和一週吃70毫克,有什麼進步性可言呢? 02/03 06:09
saltlake: 文章指出這是法官的質疑 且依文意為原告敗訴主因之一 02/03 06:10
saltlake: 在該篇文章除指責法官機械性適法審判以外有否對此解釋 02/03 06:11
saltlake: 有 但是用...認定要做出一個「具有牛肉味道的豬肉」,這 02/03 06:13
saltlake: 是很容易的事情嗎?照常理來說,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 02/03 06:13
saltlake: 相信真正打官司的時候 律師不會用這麼天真的方式解釋 02/03 06:13
saltlake: 但是用甚麼方式解釋而輸? 沒明講 而只用粗疏的比喻吸引 02/03 06:14
saltlake: 讀者"同情地理解" 但對於真正爭點仍然沒有具體給合理 02/03 06:15
saltlake: 的適法解釋 如果當初真正打官司也是用這種 本案牽涉到 02/03 06:15
saltlake: 藥學的生物技術觀點 02/03 06:16
saltlake: 而原告卻自始全終於訴訟中擺出 法官不懂就聽我這內行的 02/03 06:17
saltlake: 判就好的態度在打官司 到美國法院也不要期待法官認同 02/03 06:17
saltlake: 原告的見解 02/03 06:18
ealvis: 只能說事實根本不是這樣; 99,民專訴,149; 100,民專上,21 02/03 11:38
freeoldman: 再看103民專上13,另場專利藥廠與學名藥廠間專利訴訟 02/06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