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funfull: 當然也有看到台灣一些用心審核的審查委員與案件 02/10 10:48
推 jerico: 其實智慧財產局的政策幾乎是能給專利就給專利。 02/10 11:48
→ jerico: 一來可以收到領證、年費,二來,民眾利益優先並減少爭議。 02/10 11:50
→ jerico: 若真的打訴訟,之前就會被舉發掉了,對他們也沒差。 02/10 11:51
推 jerico: 台灣審查還蠻認真的,上次申請一篇,台美陸歐都檢索過, 02/10 11:54
→ jerico: 本來超有信心,結果台灣審查委員找到一篇德文的專利, 02/10 11:54
→ jerico: 圖式與內容幾乎與本案概念相同 02/10 11:57
→ gofunfull: 同意J大所說的~ 02/10 12:14
→ gofunfull: 台灣絕對有認真的委員 02/10 12:14
→ gofunfull: 但單純比較台美的對應案 相較起來台灣滿鬆的 02/10 12:15
→ gofunfull: 申請(台)策略上 應在附屬項佈局未來可更正限縮的內容 02/10 12:17
推 waderu: 去年有出新的電腦軟體審查基準, 可准許標的的認定變嚴 02/10 12:21
→ VanDeLord: 不能光看審查,能寫與會寫軟體類的少,"兼任者多"你懂的 02/10 12:21
→ waderu: 去年中美國Alice & CLE 案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出來 02/10 12:22
→ VanDeLord: 軟體領域非常廣,從API到核心運算到相關實體裝置,很廣 02/10 12:22
→ waderu: 可預期也不會像過去那麼好拿 02/10 12:22
→ VanDeLord: w大,不好意思捏~打斷了,(真巧XD) 02/10 12:23
→ gofunfull: 謝謝W大與V大的說明 \0.0/ 02/10 12:29
→ VanDeLord: 美國軟體類還是寫的最好的,不論是權項與布局 02/10 12:36
→ brenthsu: 美國軟體申請案的內容好的主因在於內容詳盡 台灣做不到 02/10 14:34
→ gofunfull: 回應B大 台灣做不到的原因是~? QAQ 02/10 14:53
推 piglauhk: 美國律師表示:短期內的OA,軟體案=U.S.C.101 02/10 14:56
→ gofunfull: P大 XDDD 02/10 14:59
→ freeoldman: 依照Alice案的標準,軟體案,特別是商業方法案 02/10 23:28
→ freeoldman: 很難通過Mayo test,USPTO去年底剛發佈了GUIDELINE 02/10 23:30
→ freeoldman: 短期內定是101核駁滿天非,長期走向如何,靜觀其變吧 02/10 23:32
→ magamanzero: 其實 審到一半的 也會突然跑出來... 02/12 19:39
→ magamanzero: 特別是之前已經101過的 再給你101...=.=" 02/12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