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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前輩幫我分析下面這個案件: 案例如下: 基礎案(發明):申請日為去年5月 後申請案(發明):於今年4月主張A案國內優先權提出 兩案差別: 後申請案:將於基礎案中的獨立項的濃度移至附屬項;以及 新添成份以及多個濃度限定於附屬項。 想請問各位前輩: 1)B案是否能主張國際優先權向國外(如美國)提出申請? 2)審查委員審查B案時, 在B案中延用A案的內容的日期是否可根據國內優先權推算到A案申請日? 我目前查到以及討論出來的結果,1)及2)都是可以的。 但受到他人的質疑,認為上述有累積主張優先權的情況。 而關於累積主張優先權我查到的是: 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曾經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 者,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 我的解釋是:B案未被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被主張的是A案), 所以沒有累積主張優先權的情況? 或是有更精闢的回答也煩請前輩指教,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2.104.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24836341.A.09B.html ※ 編輯: evein (211.22.104.158), 02/25/2015 11:52:45
eedavid: B案國外案的審查基準日應該無法拉到A案申請日 02/25 12:17
eedavid: 至於累積優先權的問題,是以國內優先權(TIPO審查)為考量 02/25 12:23
ides13: 申請美國案時,同時主張a及b案的國際優先權。 02/25 13:05
ides13: a的發明,以a的申請日為準。而(b-a)的發明,以b的申請日 02/25 13:06
ides13: 如果只主張b時,a的發明就無法主張國際優先權。 02/25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