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in ()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國內優先權以及國際優先權
時間Wed Feb 25 11:52:18 2015
懇請前輩幫我分析下面這個案件:
案例如下:
基礎案(發明):申請日為去年5月
後申請案(發明):於今年4月主張A案國內優先權提出
兩案差別:
後申請案:將於基礎案中的獨立項的濃度移至附屬項;以及
新添成份以及多個濃度限定於附屬項。
想請問各位前輩:
1)B案是否能主張國際優先權向國外(如美國)提出申請?
2)審查委員審查B案時,
在B案中延用A案的內容的日期是否可根據國內優先權推算到A案申請日?
我目前查到以及討論出來的結果,1)及2)都是可以的。
但受到他人的質疑,認為上述有累積主張優先權的情況。
而關於累積主張優先權我查到的是:
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曾經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
者,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
我的解釋是:B案未被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被主張的是A案),
所以沒有累積主張優先權的情況?
或是有更精闢的回答也煩請前輩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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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2.1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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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vein (211.22.104.158), 02/25/2015 11:52:45
推 eedavid: B案國外案的審查基準日應該無法拉到A案申請日 02/25 12:17
推 eedavid: 至於累積優先權的問題,是以國內優先權(TIPO審查)為考量 02/25 12:23
推 ides13: 申請美國案時,同時主張a及b案的國際優先權。 02/25 13:05
→ ides13: a的發明,以a的申請日為準。而(b-a)的發明,以b的申請日 02/25 13:06
→ ides13: 如果只主張b時,a的發明就無法主張國際優先權。 02/25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