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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如下 : (Q1.受刑人因入監而未能得悉處分而未能於補繳之法定期間內反應者,是否可主張專§17 : 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來回復原狀?) : A.1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的詢問,茲向您說明如下: : 依據專利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 : 者,於其原因消滅後3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所 : 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参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8號判決,係指 : 依客觀之標準,凡以通常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若僅屬 : 主觀上有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則不得據以申請回復原狀。 : 來函所舉事例,包括申請人因入監、因不可歸責於己均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 : 請回復原狀,至於所提之事由是否屬已盡通常之注意,而仍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 : 須依個案具體事證進行判斷。 :  ̄ ̄ ̄ ̄ ̄ ̄ ̄ ̄ ̄ ̄ ̄ ̄ ̄ : (OS:沒回答 但我問了兩位律師三位教公法的教授 : 共五位一致認為不可歸責於己條款大致等於天災 : 其中一位教授更表示 被關、被搶、被車撞、被綁架、郵差把信弄丟等等事實 : 均『非』屬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 (/‵四 ′)/~ ╧╧ ) 專利法逐條釋義,舉出一個「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與天災無關。 第96頁: 如有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延誤補正期間者,例如前有因美國專利商標局檔案室 搬遷,致延誤發給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人得依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不須依 本條規定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23.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25286569.A.124.html
piglauhk: 之前智慧局停電也是一例 XD 03/02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