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專利法 第 42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 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 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實務上真的有審查官根據這條要求申請人補實驗資料嗎? 但是有些實驗要很久 像是新藥的臨床試驗可能要很幾年後才有結果出來 那專利也得等到有試驗資料出來 且支持專利可實施才會核給? 還是實務上申請人為避免這種狀況 會根據 第 22 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 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一、因實驗而公開者。 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三、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四、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其事實及其年 、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在申請專利以後就主動開始臨床試驗 或者先開始試驗 然後在六個月內申請專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64.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25439659.A.303.html
piglauhk: 這算是將舉證責任歸於申請人的條款而己,能用文字說明 03/04 11:32
piglauhk: 審委不會搞自己 直接依法核駁審定還比較省事 是不是? 03/04 11:34
bonaqabo: 那寫在說明書的實驗數據是掰的? 03/04 11:39
piglauhk: 刑§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03/04 17:25
如果是舉發的時候呢? 有沒有執行第76條的案子? ※ 編輯: saltlake (220.136.63.181), 03/04/2015 20:15:14
ealvis: 73年台上字第1710號 03/04 22:15
piglauhk: 面詢得依申請進行阿... 03/05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