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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說分割申請日應於 二. 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 想請問, 1. 原申請案若已經核准公告,那為何要再申請分割? 2. 若從原案分割出的後案核准後,那原案會消失法律效力嗎? 謝謝! -- posted from android bbs reader on my HTC_One_max https://market.android.com/details?id=com.bbs.read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93.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29606892.A.DC3.html
chardavi11: 核準不是公告 要你付了領證費官方之後才會公告 04/21 17:40
chardavi11: 第二個問題答案是不會 04/21 18:47
garciapawa: 單一性 04/21 23:41
piglauhk: 單一性不是舉發事由唷 都准了大多不會在意單一性 04/21 23:58
piglauhk: 另外 有些單位有KPI壓力... 04/22 00:02
jeremy7710: 後來問到了,原來是原申請案會修正砍掉部分請求項 04/22 10:18
jeremy7710: 然後再分割,所以公告的請求項不會重複 04/22 10:19
jeremy7710: 我想問的是這個,謝謝大家囉! 04/22 10:20
mtjason: 一般核准後再分割是從說明書記載的發明另案申請 已核准 04/22 17:16
mtjason: 的請求項通常不會再異動 04/22 17:16
mark32504: 推自問自答的熱心 04/28 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