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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我的條件限縮應該很明顯, : 前題:在"一案兩請"的情況下, : 說明: : 一般這是有產品要上市的情況,也就是申請人認為專利產品市場化非常高, : 甚至即將上市,因此申請人需要的是能夠排除他人競爭以保護產品, : 如此一來,權利穩定性高與侵權偵測是否容易的考量比重就會拉高, : 如果不是有這種需求,申請人為何傻傻一創作付兩費呢? : 這我前面已有提侵權偵測與權利穩定性高, : 由於CN對發明與實用新型審查標準不同, : 在這樣的情況下,CN實用新型權利被無效可能性低於發明專利, : 在這樣的情況下,CN案中的一案兩請中的新型優於發明 我回這,但不代表你其他沒問題,一樣錯誤一堆。 我同意技術層次高的東西,通常申請發明,而你同時也一案兩請把它申請新型, 假設新型都符合審查、也過了。然後,你選新型,因為新型核准日快,你可以 行使權利, 因你商品要快快上市。我也假設,你事後申請了新型檢索報告,也 都過關了。 好。現在你要抓侵權品,侵權人要反擊你、要舉發你的新型專利,在法庭上你的 新型專利被舉發成功的標準是跟舉發發明一樣的,並沒有不同。 何來所謂 「如 果CN一案兩請的發明可以拿到專利,新型的穩定性一定比發明高,由於新型創造 性的標準比較低,因此無效新型專利難度比無效發明難度高」? 你這些說法根本就是錯的,不要再誤導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3.109.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31159465.A.A06.html ※ 編輯: hh47 (116.93.109.133), 05/09/2015 16:20:36
alicg: 推學長,清楚明了。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天生不受教,辛苦了 05/09 16:28
andytimmons: 他應該是覺得無效宣告成功所需的強度會隨發明或實用 05/09 17:01
andytimmons: 新型有所差異,但實務上無效宣告只要內容合情合理, 05/09 17:01
andytimmons: 不會有太大差別 05/09 17:01
andytimmons: 惟所謂發明跟實用新型的強度,主要還是取決於審查通 05/09 17:03
andytimmons: 過的標準,越高標準過關,強度當然越強,這是基於國 05/09 17:03
andytimmons: 家的公信力 05/09 17:03
andytimmons: 跟無效宣告的強度無關,不然會本末倒置 05/09 17:04
brson: 推 05/09 17:04
ipme: 精彩! 05/09 17:08
dakkk: 我也在懷疑這點 法院會跟舉發單位有一樣標準嗎? 05/09 18:53
dakkk: 或者舉發會跟初步審查一樣標準嗎? 05/09 18:54
dakkk: 或者檢索報告會跟初步審查一樣標準嗎? 蠻奇怪的 05/09 18:55
dakkk: 其實我覺得初步審查雖然會實審 但意思就是太明顯不是新發明 05/09 18:58
andytimmons: 一定不會完全一樣,因為審查委員、提無效的人、審無 05/09 18:59
andytimmons: 效宣告的人都不一樣,角度也不盡相同 05/09 18:59
dakkk: 能過初步審查的搞不好新型技術報告都過不了 05/09 19:00
andytimmons: 審查指南雖然有說實用新型一般用一到二篇為創造性引 05/09 19:04
andytimmons: 用文件基準,但並不表示三篇以上就不行,所以實務上 05/09 19:04
andytimmons: 無效宣告只要提出方理由夠充分、引用文件夠明確,無 05/09 19:04
andytimmons: 效宣告對於發明或實用新型來說不會有「強度」的差別 05/09 19:04
andytimmons: 自然也就不會有相同發明內容兩請後實用新型強度大於 05/09 19:06
andytimmons: 發明的狀況 05/09 19:06
andytimmons: 簡單來說,專利的強度來自於國家公信力,用無效宣告 05/09 19:08
andytimmons: 來看有點本末倒置 05/09 19:08
sissey: 我從頭到尾看了一遍某V的說法,我大概可以了解他的思考邏輯 05/09 23:52
sissey: 只是想問某V,你的這個說法是只是你們業界人士翻翻審查指南 05/09 23:53
sissey: 的純粹臆測,還是在有甚麼很強的原理根據?! 05/09 23:54
ealvis: 最高人民法院的確有這樣的文字,問題是"較低"這個心證 05/09 23:59
ealvis: 充滿了相對性,拿這個來當作價值高的依據................ 05/10 00:00
ealvis: (2012)行提字第7号 05/10 00:07
ealvis: 我發現我貼錯了,晚點回復正確的字號 05/10 00:13
ealvis: http://goo.gl/NljT4m (2011)知行字第19号 05/10 00:21
brson: 業界有的水準很高有的水準很差 什麼牛鬼蛇神通通有 05/10 09:27
brson: ifpe應該有這種體會 不懂裝懂... 稿件亂改一堆...等等等 05/10 09:34
andytimmons: 有些人常常太過理論,在文字上大做文章。其實這也沒 05/10 10:59
andytimmons: 有不對,因為學術上跟以後改進的方向就是從文字的吹 05/10 11:00
andytimmons: 毛求疵開始 05/10 11:00
andytimmons: 但有時候也要注意一下第一線實務、邏輯跟專利法條與 05/10 11:01
andytimmons: 精神的本意,不然很容易陷入一個似是而非的結果 05/10 11:01
andytimmons: 其實這個討論串的結果也不錯啦,至少以後大家看了都 05/10 11:03
andytimmons: 會有一些新的想法跟比較清晰的邏輯思路 05/10 11:03
eth232: 讚!簡單清楚!相信再怎麼菜的人也都看得懂。點出重點, 05/10 13:20
eth232: 不東西扯模糊焦點。h兄的文章是一定要推的。 05/10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