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anDeLord: claim修改這個是本來就會發生的事 05/11 11:27
→ VanDeLord: 重點是發明修改後的權利範圍和新型權利範圍的關係 05/11 11:27
→ VanDeLord: 建議參考TIPO 2014.10.14一案兩請研析"相同創作"與"修 05/11 11:28
→ VanDeLord: 正、更正"的內容 05/11 11:29
→ freeoldman: 該內容會有發明新型相同創作一案兩請,選新型? 05/11 11:35
→ freeoldman: 若無,何以得出新型之結論? 05/11 11:36
→ VanDeLord: 權項布局方式, 05/11 11:44
→ VanDeLord: 我說的選新型不是台案,而是大陸案 05/11 11:51
→ VanDeLord: 我的看法是,同樣說明書的情況下,若cn發明不小心拿到 05/11 11:56
→ VanDeLord: 和新型同樣大的權利範圍,如果修改會超範,這時候在先 05/11 11:56
→ VanDeLord: 前論及的前題下,擇一新型應比發明為優 05/11 11:56
→ freeoldman: 只限大陸案?所以,台灣案是要選發明囉? 05/11 11:57
推 dakkk: V大一直是說cn沒錯 05/11 12:00
→ dakkk: 台灣要選發明 因為審查強度一樣 05/11 12:00
→ VanDeLord: Yes 05/11 12:01
推 dakkk: 但在審查階段 怕修改超範圍 我寧願提分割耶 05/11 12:03
→ VanDeLord: 其他cn案還有很多好玩多變的操作方式,相對來看,台案 05/11 12:03
→ VanDeLord: 就少的可憐,這是要怎麼提升申請數量呢? 05/11 12:04
推 dakkk: 其實是歸因於 cn的修正很嚴 台案審查階段修正比較free 05/11 12:06
→ VanDeLord: 大陸叫分案申請,這麼多均等權利,我不會放在一次申請 05/11 12:06
→ VanDeLord: 案上,這有操作考量,但這與產品開發流程有關 05/11 12:06
→ VanDeLord: 是沒錯,對修正嚴,事先布局很重要 05/11 12:08
→ VanDeLord: 否則只能靠優先權來補救 05/11 12:08
→ VanDeLord: 也不一定 05/11 12:09
→ freeoldman: 台灣案還有改請,這是CN沒有的。台灣案也可有多樣佈局 05/11 12:17
→ freeoldman: 但專利布局是為了解決現實需要... 05/11 12:18
→ freeoldman: 發明、實用新型一案兩請就像買肉送蔥的概念。 05/11 12:20
→ freeoldman: 現在為了現實上幾乎不可能存在的理由, 05/11 12:21
→ freeoldman: 只要蔥,到手的肉都不要了? 有這種必要性? 05/11 12:21
→ VanDeLord: 台灣和大陸案至少就六七種以上的差異,申請人關心的不是 05/11 12:33
→ VanDeLord: 程序上的操作,而是權利範圍的實質效益, 05/11 12:34
→ freeoldman: V大上面說得很好,考量實質效益==>選發明 05/11 12:57
推 sank: 誰可以告訴我這先關文章串到底在討論啥?="= 05/11 17:07
推 kaikai1112: f大 就是因為 V大認為 考量實質效益==>選新型 05/11 18:29
→ kaikai1112: 所以才會戰得這麼民不聊生阿....XD..... 05/11 18:29
→ kaikai1112: 而V大這樣的主張 是來自於中國審查基準中 .... 05/11 18:30
→ kaikai1112: 發明 新型 進步性審查基準不同 (從字面上涵意來看) 05/11 18:31
→ kaikai1112: 但是上面有一票人 舉出對岸代理人的文章 法院判例.... 05/11 18:32
→ kaikai1112: 甚至還有據稱做過審委的 跟 V大說 在實務上並沒有差別 05/11 18:33
→ kaikai1112: V大 還是不買單阿....戰成這樣很難收文阿....... 05/11 18:34
→ kaikai1112: 本來還以為 ealvis大的文章出來 大概就可以有個結果哩 05/11 18:38
→ VanDeLord: 產業技術造成的產品特性不同,這和技術方案的類型有關, 05/11 18:39
→ VanDeLord: f大選發明,那是他的選擇,我提供我的看法,沒有要人買單, 05/11 18:39
→ VanDeLord: 軟體產品結合實體結構產品,這是我這領域的特色,軟體侵 05/11 18:40
→ VanDeLord: 權偵測難作,應用該軟體技術侵權產品好抓,前題如此 05/11 18:41
→ kaikai1112: 為什麼要買單?? 選發明又不是新型權利就不見惹... 05/11 18:41
→ kaikai1112: 他只是轉換成發明的形式 存在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中 05/11 18:42
→ VanDeLord: 沒共識,就到此為止 05/11 18:42
→ kaikai1112: 這不就是 "接續制" 最大的好處..... 05/11 18:43
→ VanDeLord: 問題不是新型存在,是發明存在的情況 05/11 18:43
→ VanDeLord: 目標是侵權訴訟拉高無效難度(引證資料門檻), 05/11 18:44
→ VanDeLord: 現在的情況就是侵權產品一堆,抓不勝抓,萬一被發明被無 05/11 18:45
→ VanDeLord: 效掉,不就送給對方市場,兩權相害取其輕,專利只是手段, 05/11 18:46
→ VanDeLord: 重點還是回到可以有效排除他人競爭 05/11 18:46
推 kaikai1112: ealvis大 的文章給了三個判例 說明實務不是像你這樣看 05/11 18:46
→ kaikai1112: 你除了引用不具拘束力的審查基準 還給了甚麼實證???? 05/11 18:47
→ kaikai1112: 更不要說 審查基準那段文字 說的是 "不確定法律概念" 05/11 18:48
→ kaikai1112: 這樣你覺得應該買誰的單??????? 05/11 18:50
→ VanDeLord: 不然k大你說明一下那判例的重點 05/11 18:50
→ VanDeLord: 這樣好了,換個方式,在cn"一案兩請"的申請策略中,如何提 05/11 18:52
→ VanDeLord: 升技術方案的穩定性 05/11 18:52
→ VanDeLord: 由技術方案的角度出發 05/11 18:53
→ kaikai1112: 為什麼不是你好好地回去看一下 ealvis大 的文章???? 05/11 18:53
→ kaikai1112: 為什麼是 由技術方案的角度出發 這明明就是 05/11 18:54
→ VanDeLord: 看過了,就是根據審查指南操作,判決沒有超出我的認知 05/11 18:55
→ kaikai1112: 如何適用法律 屬於 matter of law 的問題....... 05/11 18:56
→ VanDeLord: 忘了,你沒做過in-house,可以忽略我說的由技術方案出發 05/11 18:56
→ VanDeLord: 如何適用法律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我不做評論 05/11 18:57
→ VanDeLord: 請問你覺得這樣根據指南操作的問題在哪?不就是認定新型 05/11 18:58
→ VanDeLord: 一定比發明差? 05/11 18:58
→ kaikai1112: ...... 算了....連就事論事都不會... 你開心就好.... 05/11 18:58
→ VanDeLord: 如果好好的準備新型說明書,像正崴一樣,申請美專utility 05/11 18:59
→ VanDeLord: 和台灣新型 05/11 18:59
→ kaikai1112: 再跟你說一次 那三個案例告訴我們 新型的無效操作.... 05/11 18:59
→ VanDeLord: 是啊~有超出審查指南的認定範圍嗎? 05/11 18:59
→ VanDeLord: 我認為沒有 05/11 18:59
→ kaikai1112: 跟發明一樣 沒有甚麼差別 主張技術突不突出.... 05/11 19:00
→ VanDeLord: 背後關鍵不就就是引證基礎資料 05/11 19:00
→ kaikai1112: 只是形容詞官方不會買單的... 05/11 19:00
→ kaikai1112: 好啊 那你舉個實例說說看 新型的無效 跟發明不同在哪 05/11 19:01
→ VanDeLord: "簡單疊加"在指南就有描述了,一個具備符合發明條件的技 05/11 19:02
→ VanDeLord: 術方案會是"簡單疊加"? 05/11 19:02
→ kaikai1112: 不用多 一個就好..... 拜託 我等著m文 收文..... 05/11 19:02
→ kaikai1112: 好啊.... 那麼又叫 "簡單疊加"???? 標準在哪???? 05/11 19:05
→ kaikai1112: 不確定法律概念 就是"不確定" 所以沒有標準..... 05/11 19:05
→ kaikai1112: 所以更需要靠 "實證判例" 來形成認定標準..... 05/11 19:06
→ kaikai1112: 所以你一直繞著這個 虛假稻草人打 是不會有結果的 05/11 19:07
→ VanDeLord: 所以k大認為指南的內容是虛假的稻草人?? 05/11 19:10
→ kaikai1112: 就連專利法裡面都有 "公序良俗" 這種不著邊際的稻草人 05/11 19:11
→ kaikai1112: 審查指南裡面 多立個幾隻稻草人...有差嗎???? 05/11 19:12
→ VanDeLord: 簡單疊加黑 05/11 19:14
推 kaikai1112: 請記得縮網址呦 05/11 19:14
→ VanDeLord: 發明可以符合進步性要件了,新型還會有簡單疊加的問題? 05/11 19:15
→ VanDeLord: 我真的不能理解你是這麼排序這些限制條件進行判斷的 05/11 19:15
→ VanDeLord: "被視為不安全連結"ORZ.. 05/11 19:19
推 kaikai1112: 你的連結不全啦 連不到啦 請記得縮網址呦 05/11 19:20
→ VanDeLord: 縮不出來,"被視為不安全連結"..XD 05/11 19:22
→ kaikai1112: ....炯興 ......醬就....沒...得....玩..... 05/11 19:24
→ kaikai1112: 你引這篇....是在自殺嗎??? 結果他的無效判定過程.... 05/11 19:29
→ kaikai1112: 還有結果不是跟發明沒兩樣阿..被舉發無效的新型權利人 05/11 19:30
→ kaikai1112: 他的抗辯方式不是跟你的說法一致 結果還是被無效了阿 05/11 19:31
→ kaikai1112: 當然判決書的 "文字" 是照著基準寫沒錯..... 05/11 19:32
推 andytimmons: 据此,在请求人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 05/11 19:32
→ andytimmons: 造性的无效案件中,合议组不应当一概不予接受,需要 05/11 19:32
→ andytimmons: 首先仔细研究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情况以确定如 05/11 19:32
→ andytimmons: 何适用审查指南作出决定。 05/11 19:32
→ VanDeLord: 看清楚,他是簡單疊加,在技術啟示的情況下,簡單疊加可以 05/11 19:32
→ VanDeLord: 引用多份,這並未超出審查指南文字描述範圍, 05/11 19:32
→ kaikai1112: 但是認定結果跟過程 並不是這樣啊.............. 05/11 19:33
推 andytimmons: 這就是之前我提到的,實務上無效宣告不會因為引證案 05/11 19:34
→ andytimmons: 數量超過兩篇就被打槍,主要還是要看內容和不合理 05/11 19:34
→ kaikai1112: 所以呢??? 這不就更說明了的 發明跟新型無效上沒差別 05/11 19:34
→ andytimmons: 所以要講專利強度,還是要從立法基本跟專利立意來看 05/11 19:35
→ kaikai1112: 這不也就是 這一大串板友 一直想告訴你的事嗎????? 05/11 19:35
→ VanDeLord: 不是簡單疊加,非本技領域也可以適用實用新型?? 05/11 19:37
→ VanDeLord: 這是你們想告訴我的事嗎? 05/11 19:39
推 andytimmons: 簡單疊加這比較模糊,而且實務上,大部分的專利無效 05/11 19:40
→ andytimmons: 宣告不太會找不一樣領域的技術,因為失敗風險比較高 05/11 19:40
→ VanDeLord: 樓上說的是中專創造性嗎? 05/11 19:41
→ VanDeLord: 你們有研究過中專發明創造性的三步法嗎? 05/11 19:42
→ VanDeLord: 算了~整體看起來應該都沒有,只是看到"新型>發明"就嗨翻 05/11 19:43
推 andytimmons: V大說的是(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05/11 19:45
→ andytimmons: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05/11 19:45
→ andytimmons: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 05/11 19:45
→ andytimmons: 显而易见 05/11 19:45
→ andytimmons: 對吧? 05/11 19:45
→ freeoldman: 版上很多人通過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 05/11 19:55
→ freeoldman: 應該不會連三步法都不知吧 05/11 19:56
→ VanDeLord: 所以"非簡單疊加"及"其他技術領域"可以適用實用新型?? 05/11 20:05
推 dakkk: 以a大的說法 適用發明的都適用新型 看起來是這樣 05/11 20:12
→ dakkk: 原本實用新型在審查指南中 頂多只能用兩分文件駁的 05/11 20:13
→ dakkk: 實務上都可以超過 那似乎發明跟實用新型並無不同點 05/11 20:13
→ ealvis: 這樣說吧,你覺得審查委員是看了3件引證能結合之後, 05/11 20:30
→ ealvis: 決定要叫做簡單疊加,還是先決定三件之間是簡單疊加 05/11 20:30
→ ealvis: 才開始去疊疊看? 05/11 20:31
→ VanDeLord: 算了~不說了,推翻北大實證研究,了不起,人才濟濟 05/11 23:00
推 brenthsu: 如果是北大的學生論文 我覺得不要太當真 05/11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