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renthsu: 一案多請可以解決功能性語句在新型申請案遇到的問題? 05/11 23:53
→ VanDeLord: 大陸案我不用功能性語句 05/12 00:01
→ VanDeLord: 會被我全部刪掉 05/12 00:02
→ brenthsu: 沒了功能性語句只剩下結構 談不上應用軟體技術產品 05/12 00:12
→ VanDeLord: 你是寫那一類軟體? 05/12 00:16
推 trueman1212: 我還真沒看過軟體案不用功能性描述的,還請v大開示? 05/12 00:17
→ VanDeLord: 你軟體類產品申請大陸新型用使用功能性描述? 05/12 00:21
→ VanDeLord: 可否借一篇看看? 05/12 00:21
→ VanDeLord: 軟體類產品專利和軟體專利相同嗎? 05/12 00:26
→ eth232: 兩位算是挖洞在給他跳嗎? XD 05/12 00:31
推 freeoldman: V大可否轉一篇"軟體類產品"實用新型專利讓我學習一下? 05/12 01:08
→ freeoldman: 給個案號就好,十分感謝。 05/12 01:09
→ brson: 我也好奇中 請v大開示 05/12 01:15
→ jerrytown: 我也很需要,想知道如何以結構性語言來包裝軟體案 05/12 08:55
軟體類產品包括軟體技術以及專門與該軟體技術配合操作的硬體設備,
軟體技術領域非常廣,演算法,平台結構,應用程式,以及與上述之一或
多個軟體技術配合操作的硬體結構(3c產品,平板,觸控裝置等)
可以申請中國大陸實用新型的自然就是與軟體技術配合操作的硬體設備(軟體類產品),
我想b大應該是會錯意,但我不確定,我才會問他是那一類軟體?
是演算?應用程式?平台操作?
根據中專A2.3,可以申請CN實用新型自然是屬於產品的形狀、結構及其組合,
這一塊用功能性描述的部分我的確很想看看
軟體這領域非常複雜,我也只是針對我所操作過的技術領域內容討論,
至於如果有功能性描述的軟體類產品申請新型專利,我個人非常好奇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09:18:48
推 trueman1212: 不懂這為何還要強調是軟體類產品,技術特徵在硬體結 05/12 09:31
→ trueman1212: 構保護標的就是硬體啦,跟是不是與軟體搭配有關係嗎 05/12 09:31
→ trueman1212: ? 05/12 09:31
這個產品如果沒有特定軟體技術配合就無用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09:32:29
→ trueman1212: 不好意思,看到相關領域的問題就想問一下,導致討論 05/12 09:33
→ trueman1212: 發散了XD 05/12 09:33
→ brson: 你就給案號或判例 勝過於你扯一堆 05/12 09:33
→ trueman1212: 幾乎所有電子裝置沒有軟體搭配都無用啊...除非是元 05/12 09:34
→ brson: 不然老是法規都是你說得算 但是判例你總是拿不出來 05/12 09:36
推 trueman1212: 可否明示一個"軟體類產品"的實用新型的案號?想看看 05/12 09:39
→ trueman1212: 或許能增加自己撰寫視野的廣度 05/12 09:39
推 brenthsu: 我也很想看一下軟體類產品的實用新型到底長怎樣? 05/12 09:40
→ VanDeLord: CN201420771672.8, CN201510020000.2,...ex:人臉識別 05/12 10:17
推 trueman1212: 第一個找不到,第二個是發明專利? 05/12 10:40
→ freeoldman: 有點期待的是志玲,出場的卻是如花的感覺… 05/12 10:41
→ jerrytown: 第一件是實用新型沒錯,claim是結構性描述沒什麼特別 05/12 10:46
推 freeoldman: V大…CN編碼規則,年代後1是發明,2是新型.. 05/12 10:54
→ freeoldman: 這你應該知道,會不會只是手誤? 05/12 10:55
→ freeoldman: 還是有"前提"? 05/12 10:56
→ brson: 哈哈哈哈 f大你別逼他了 05/12 10:58
→ brson: 他所操做過熟悉的領域 卻給新型案CN201420771672.8這種水準 05/12 11:04
→ brson: 的案子 05/12 11:04
→ brson: 實施例沒幾行,claim寫成這樣.請問這是給"不該學習"的例子嗎 05/12 11:06
推 freeoldman: 只有1個請求項? 難道是"一案多請"具體應用? 05/12 11:09
推 trueman1212: cn201420771672.8確實侵權偵測很好抓,因為範圍超級 05/12 11:18
→ trueman1212: 無敵大XD,但會比較不容易被無效嗎???而且這樣寫 05/12 11:18
→ trueman1212: 我也不覺到是軟體跟硬體結合,就純claim硬體架構而已 05/12 11:18
→ trueman1212: 啊?跟軟體類產品有啥關係@@? 05/12 11:18
→ brson: 他給這樣算軟體類產品 算把手段用語寫入claim 我已經笑了快 05/12 11:24
→ brson: 3分鐘了... XDD 05/12 11:25
→ VanDeLord: 出門上班前臨時找的,沒注意看,主要是回應軟體類產品 05/12 11:39
推 freeoldman: 這個例子真的不優....應該有更好的才是。期待V大... 05/12 11:43
的確啦,這例子又不是我寫的,
主要是指出軟體類產品
就人臉辨識技術的角度來看,
人臉辨識的辨識率是關鍵,但辨識率受到很多因子影響,
例如人臉位置遠近(圖像變形程度)、截取人臉圖像時的光影、背景對比以及鏡頭能力等等
為了降低非辨識技術的問題,因此技術應用的重點會在如何消除這些外在因子,
裝置的特色就是重點,這類技術的應用會著重於透過硬體設備提高辨識率的效果,
例如特定的鏡頭角度、人臉位置定位裝置以取得特定狀態的特定效果,
反而演法算這部分可以著墨的部分不多,就算以此申請也不易通過。
至於林志玲,容我藏私,各位就勉強將就如花吧。
相信以各位的撰寫水準,若真遇到這類技術應該不難寫出。
※ 編輯: VanDeLord (60.251.209.130), 05/12/2015 12:39:33
推 freeoldman: 感謝V大不吝分享。 05/12 12:58
→ freeoldman: 因自已寫不出來,所以期待V大開示。 05/12 12:58
→ freeoldman: 如花真的將就不下去呀! 05/12 12:58
→ brenthsu: 就單純的裝置 該不會以為寫個人臉辨識裝置就認為跟軟體 05/12 12:58
→ brenthsu: 應用有關吧? 05/12 12:59
推 musicfreshma: 這類技術的應用會著重於透過"硬體設備"提高辨識率 05/12 13:06
→ musicfreshma: 這樣還算軟體案?? 05/12 13:06
→ brson: 藏私當然可以.問題是你連一件像樣的案子都拿不出來. 05/12 13:39
→ brson: 這些算軟體產品? 算功能性手段用語所撰寫成的claim? 感覺你 05/12 13:40
→ brson: 很誇張 05/12 13:41
→ VanDeLord: 誇張?我有說要提供功能性用語claim? 別將你的偏見強 05/12 13:56
→ VanDeLord: 執於我 05/12 13:56
→ freeoldman: B大....V大只有OFFER"軟體類產品",確實沒說提供MPF 05/12 13:57
→ freeoldman: 不過也確實這些案例都稱不上"軟體類產品"...個人看法 05/12 13:59
→ brson: 他領域不就是有關軟體與實體結合,也是其他人所好奇的,而且 05/12 14:00
→ brson: 又要是新型. 05/12 14:01
→ brson: 而軟體claim常用到mpf,要結合硬體,又要設定在新型操作,這就 05/12 14:07
→ brson: 是大家想看得. 05/12 14:07
→ freeoldman: 不過人家既然決定藏私,也只能怪自己沒眼福了…. 05/12 14:08
→ brson: 對 我同意 只是這種台階還蠻難看的 05/12 14:10
→ brson: 就是耍一耍 然後說 我給錯了或是出門前找的 然後最後才說 05/12 14:12
→ brson: 其實我是要藏私. 05/12 14:12
→ brenthsu: 早上快速檢索大陸實用新型 以辨識裝置為檢索詞 看了幾十 05/12 14:17
→ brenthsu: 篇實用新型的案子 也沒看到可稱得上軟體產品的案子 05/12 14:18
→ brenthsu: 不過倒是對大陸實用新型的舉發感到興趣 這些只寫了模塊 05/12 14:19
→ brenthsu: 的實用新型 缺少了功能的描述後只是一堆裝置的結合 05/12 14:20
→ brenthsu: 感覺被舉發成功機會很高啊 只有連接關係的claim 不容易 05/12 14:21
→ VanDeLord: 一邊踹人一邊要人交糖果,囂張也要有個限度,誰誇張? 05/12 14:21
→ brenthsu: 表現出特徵 05/12 14:21
→ VanDeLord: 特徵是和特定軟體技術結合,這是應用軟體的發展趨勢 05/12 14:23
→ VanDeLord: 所以才想問br大的軟體類(領域) 05/12 14:23
→ VanDeLord: 根據經驗,提出新做法(這在大陸不算)總是會遭到挑戰,這 05/12 14:25
→ VanDeLord: 些質疑絕對合情合理,如果條件普通的,就沒討論價值,特例 05/12 14:25
→ VanDeLord: 才有討論價值,問題是特例的情況不多,要找完全對應的案 05/12 14:26
→ VanDeLord: 子,更是不容易,找到了自然當寶,少說一點我就領先多一 05/12 14:26
→ VanDeLord: 點,反正不說我絕對不吃虧,遇到這種情況也不意外,反正都 05/12 14:27
→ VanDeLord: 是固定角色,這也是這邊討論風氣自換某人後越來越差了 05/12 14:28
→ VanDeLord: 台灣就留給你們自己玩吧 05/12 14:28
→ brson: 出來混總是要還 被指正你又拉不下臉 05/12 14:33
→ VanDeLord: 請問這位,你何時發過文? 要你發又不發,只會旁邊扯嘴皮 05/12 14:40
推 trueman1212: 我是覺得搭配軟體的硬體應用叫我這樣寫我當然寫的出 05/12 14:40
→ trueman1212: 來,但我實在很難說服自己還有客戶這樣寫有創造性跟 05/12 14:40
→ trueman1212: 不會被無效...XD 05/12 14:40
→ VanDeLord: 況且我根本不需要也不想在這得到回報,這種文有啥好處? 05/12 14:41
→ VanDeLord: 引起注意的目的也達到,至於怎麼操作,就看各家自行操作 05/12 14:41
→ VanDeLord: 做好專利檢索吧,這就是整體產業問題,各做各的互不交流 05/12 14:42
→ brson: 不是不交流 是看跟誰交流 05/12 14:45
→ ealvis: 根據soopat找回來50幾項目的專利樣本數,還包含包盒的新 05/12 15:35
→ ealvis: 式樣,我不相信能布局到哪裡去。學無止境、不進則退 05/12 15:35
補充reference1~7,參上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20:36:28
推 kaikai1112: 討論風氣自換某人後越來越差???? 05/12 21:24
→ kaikai1112: 倒是看到某人 又說藏私 又叫人自己去找哩.. 這是討論 05/12 21:25
→ kaikai1112: 真不知道 躲在井底的是誰哩.... 05/12 21:26
→ brson: 我會建議至少你摘要一下這7個資料 而不是要大家幫你看 我已 05/12 21:36
→ brson: 經看完了 你的1~7自相矛盾的很多 其實你不用給到1~7 05/12 21:37
→ brson: 你自己再看一看吧 看哪個該拿掉就拿掉 免得又被洗臉 05/12 21:37
→ brson: 值得回的只有3,但3是設限在 "一案兩請" 嗎?你自己去洗洗臉. 05/12 21:40
→ VanDeLord: 我也深刻自我反省,謝謝指教 05/12 21:43
→ brson: 你至少7可以拿掉 板上一堆有牌的 無須一副只有某事務所 05/12 21:45
→ brson: 專利師說的算. 05/12 21:45
→ brson: 我沒有覺得他不好或是怎樣 但我希望他不要被你給消費了 05/12 21:47
→ brson: 不過我想也好啦,你不用摘要也好,免得又被說連看都看不懂. 05/12 21:51
謝謝建議
補充一下,in-house幾乎都會做專利檢索,因此對技術方案的強度絕對有個底,
況且在下的環境,申請的目的在於保護產品,沒有產品的技術幾乎不會申請專利(非常少),
因此申請時的考量包括由申請前的技術評估到申請中強調與in-firm的溝通以及
取得專利權後的權利主張等,
真實狀況中,我非常尊重代理人寫稿內容與意見,
沒有最好的選擇,只有當時最佳的選擇,
有關"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
可參考濟南無壓鍋案對於權利範圍的認定(最高院判決)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21/353931.shtml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22:30:40
→ alicg: 天啊,為什麼你都是用這種方式在跟人討論問題,連結丟著 05/12 23:23
→ alicg: 然後大家幫你看? 你可以學別人的樣子。列出對你有利的地 05/12 23:23
→ alicg: 方,但是結論也要列,你不列,別人也會列出來。 05/12 23:23
→ alicg: 我真的有點好奇你的求學背景與所受的訓練為何是這個樣子。 05/12 23:23
→ alicg: 被打臉了才快要哭出來似的。你想若你這次又被打臉,而你 05/12 23:23
→ alicg: 現在資料呈現又是這德性耗大家時間,你被打臉只會更重而 05/12 23:24
→ alicg: 已。關於3,請你自己回答是不是一案兩請後你自己就拿下吧。 05/12 23:24
→ alicg: 而1~2、4~6有搔到癢嗎。 05/12 23:24
態度還可真咄咄逼人,低姿態是自我反省的表示,
只不過一系列審視下來發現概念上與文字上的表達的確有缺陷,
才停下來調整自己想要表達的部分,
列出來是方便重新整理,只是把我看過的有相關的放在上面讓大家參考,
老實說又不是打論文,口語式討論有這種必要嗎?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3/2015 01: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