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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陳(推文內容),意見如下; 1.由於第三方(insider)認為:[原案有某一部分內容定義太狹隘, 可能會有被他廠迴避的風險,也有一部分的定義太廣泛,可能會被類似的前案核駁, 有需要加以限縮]. 另,由於原案中並未提及"因元件A之卡榫的體積變化區間所產生之Hulk效應,雖於原案 圖示中卡榫體積在此區間中,惟,圖為示意,且於說明書內容中並未文字提及此區間". 且,原案欲修正時,由於Hulk效應內容可能會有new matter之疑慮,因而, 建議申請另一新案,將相關之Hulk效應內容予以描述. 原案與新案之技術特徵/內容的差別僅在於元件A之卡榫的所佔體積區間及Hulk功能, 於[該卡榫和其他元件的配合方式並無變動(也無法變動)]之實際情況下, 是否能僅以Hulk效應之內容,來說明新案與原案是有著技術特徵/內容上的不同, 而使新案與原案均具有可專利性,是存在著風險. 2.可採取之策略為: (a)僅有原案,並將Hulk效應內容加入原案予以修正,因new matter疑慮,不建議. (b)原案與新案同時並存,所產生之情況為: (1)原案准了,新案准了 (2)原案准了,新案不准 (3)原案不准,新案准了 (4)原案不准,新案不准 新案是必須想要核准的,故,僅討論(1)與(3) (1)由於原案與新案的技術特徵差別僅在於Hulk效應內容,審查委員會不會認為二案 技術特徵差異不大,且原案申請在先, 而產生(2)之情況--->原案准了,新案不准, 應非申請人所樂見. (3)由於新案加上了Hulk效應內容之技術特徵,因而,相較於原案,是具有不同的技術特徵, 所以,原案不准,新案准了,但是,存在的風險是: 理論上,應先審前案,而前案被核駁,審查委員僅要以: [[凡熟知技藝之人士,對其而言,均可輕易將卡榫體積予以調整,因而..blah..., 然後審查委員"輕而易舉"就核駁了新案.....], 也存在著較高風險, 應非申請人所樂見. (c)僅有新案: "理論上"新案之[技術特徵]較多(多了Hulk效應內容),相較於原案亦具有 較多之技術特徵/內容(Hulk效應),且新案具有原案所不具有之功能, 就專利申請/審查而言,新案較具優勢. 且,由於申請人所想要的案件為新案,只有新案有用, 故建議採取此策略 回Co-P (Piglauhk):"回文有夠[分析意見]了吧..."......:D 但是....還是神盾局及其幹員說了算.......: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139.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32530538.A.E6E.html
piglauhk: ~( ̄▽ ̄#)~ 05/25 13:11
kaikai1112: 感謝熱心 05/25 22:20
greenpeace21: 太感謝了,我的專利局朋友意見也大致如此 05/26 00:47
checuba: 感謝超詳盡解說!! 終於有比較明確的方向了.... 05/26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