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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的美國審查委員 比較不會完全都不檢索找前案 光拿IDS裡可以成為前案的打你. 邏輯上, 你之所以敢列 表示你的發明比IDS裡的東西更具專利要件 不是嗎? 所以應該是不太需要擔心用IDS裡可成為前案的內容核駁你 總使你不列 審委也會自己檢索 如果你的發明本來就很虛 要列不列其實沒差:) 如果你的發明本來就是這個領域的先鋒 你列IDS會加快核准的速度 ※ 引述《checuba (CHE)》之銘言: : 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 已知美國專利局要求申請者有IDS義務 : (要把自己知道的類似前案揭露給審委...) : 然而要申請人做這種可能自爆的事...似乎是有點微妙啊 @@ : 小弟有聽過兩種意見 : 一種是說IDS還是老實寫比較好,因為審委「比較不會」用IDS的內容核駁你 : 另一種說法是最好不要寫太多,因為等於給審委很多輕鬆可以用來打你的材料 : 不知道大家的實務經驗,哪個說法比較接近事實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0.183.114.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37676872.A.38C.html
kaikai1112: 讚 07/24 06:22
piglauhk: 簡潔 07/24 08:37
patentpong: 曾聽聞一專利us7,651,688之ids報快1000篇。 07/24 21:55
USBv2: 上週才聽到同事說 看到一件被美國用IDS引證打的案子 然後該 07/26 12:31
USBv2: 案放棄 07/26 12:31
brson: 好文 推 07/26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