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kkk: 請看施行細則13條08/06 13:12
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申請前及第二十三條所稱申請在先,如依本法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前」
所以判定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前案後案是要比較?
1.引證案和本案兩者的優先權日
2.引證案的優先權日和本案的申請日
3.引證案的申請日和本案的優先權日
小弟所學尚淺 希望各位高手指教
※ 編輯: lsy888 (42.73.152.142), 08/06/2015 14:23:19
→ bigpigbigpig: (3) → 2010/11/16 < 2011/04/25 < 2011/07/1608/06 14:46
※ 編輯: lsy888 (42.73.152.142), 08/06/2015 14:52:07
→ wartwo: 申請日基準是看優先權案的申請日,不是看該申請國申請日。 08/06 14:53
→ wartwo: 所以審委沒錯的。 08/06 14:54
推 whyme: 你把他想得太複雜了 08/06 19:36
推 piglauhk: 通常台灣案就從說明書加些莫名奇妙小到不行的克服新穎 08/06 19:49
→ piglauhk: 性就可以克服23條 台灣沒擬制進步性這東西 08/06 19:49
推 wartwo: 讚! piglauhk真是高手,有建設性的建議。 08/06 19:53
推 piglauhk: 通常台灣的審查員不到最後一步都不會[只]用 第23條來駁 08/06 19:53
→ piglauhk: 申請案 會用到就代表沒梗 好好處理 過的機會很高 08/06 19:53
推 oreal: 請問 若本國引證案也有優先權日呢? 怎麼比? 08/06 22:32
→ oreal: 答案還是 3喔? 08/06 22:34
→ wartwo: 這種情況應該是1. 08/07 00:12
→ wartwo: 反正申請日的基準就是優先權日。 08/07 00:12
推 oreal: ok 這樣清楚了 感謝 08/07 07:17
推 chris30505: 引證為本國案,且為不同人不同日申請,其申請日早於 08/07 08:57
→ chris30505: 本案優先權日,但引證公開日晚於本案優先權日(不適用 08/07 08:57
→ chris30505: 新穎性),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 08/07 08:57
→ USBv2: 想想為什麼要訂擬制喪失新穎性這條 原因是什麼 就不會搞亂 08/08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