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ckyue: 1.應該是因為發明人不是申請程序中的當事人吧 08/20 11:27
推 piglauhk: 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期內,除繼承外, 08/20 13:52
→ piglauhk: 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 08/20 13:52
→ piglauhk: 所以原則上已禁止審查委員申請專利 08/20 13:53
→ piglauhk: 2. 35條成立要件包含【舉發撤銷確定】 08/20 13:56
推 piglauhk: 3.因為專利法給智慧局的授權未排除...; 08/20 13:58
推 piglauhk: 4.說明請見【專利法修正總說明】 08/20 14:00
→ piglauhk: 不客氣,若有誤亦請先進不吝指正 ^^ 08/20 14:01
推 dakkk: p大好強 可見一星期後,很有把握 08/20 16:37
推 piglauhk: 己放棄台灣專利師... 08/20 19:50
→ rape5566: 但第1題如果事先作為發明人之後才成為審查委員呢 08/20 20:15
→ rape5566: 有迴避的必要嗎 因為姓名表示權也是有關專利的權益吧 08/20 20:16
→ rape5566: 難道有審查委員為發明人的案子都不能過嗎 08/20 20:17
推 piglauhk: 實務上遇到的機會太低 在原有制度可規範約束(見行程法32 08/20 20:44
→ piglauhk: 當事人相關規定) 或是變通(審委自請迴避)時 大多不會 08/20 20:44
→ piglauhk: 明文規範 08/20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