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glauhk: 1。於本例小的認為光線是拿來定義光源的性質 也就是說 09/03 13:26
→ piglauhk: 其本意其實是指該LED為藍光晶片 另外 權力範圍解讀時 09/03 13:26
→ piglauhk: 應以最廣合理的範圍來解釋 理論上一道兩道都可以讀入本 09/03 13:26
→ piglauhk: 範圍 恰當與否 就等上法院吵囉 09/03 13:26
推 PowerWave: 既然你想得到可能有問題的點 那就有可能被如此解讀 09/03 13:31
→ PowerWave: 若不考慮範圍大小 只考慮明確性的話 你需要的是多界定 09/03 13:32
→ PowerWave: 一些元件 以利後面內容的敘述 09/03 13:32
推 piglauhk: 2。都變溶液了哪會有粒徑 這自然是指溶解前的… 09/03 13:33
推 las1226: 膠體溶液有粒徑吧XD 09/03 13:51
→ orsonplus: 光看到"一光線"就看不下去了... 09/03 20:01
→ orsonplus: 然後再看到"吸收" .....我就不知道該怎麼回惹.... 09/03 20:06
→ loop123: o大:小的可能經驗上較為不足,能請您分享一下您的看法 09/04 07:39
→ loop123: 感謝!! 09/04 07:39
推 lunkk: 我也不知道"一光線"的寫法有不恰當XD 麻煩O大分享啊~~~ 09/04 13:47
→ VanDeLord: 發光源就好啦,為何要寫"一光線"? 09/04 13:58
→ VanDeLord: a元件直接描述為一種透光材料 09/04 13:58
→ VanDeLord: b元件說吸收也沒錯,感覺描述不夠簡要,徒增限制範圍 09/04 14:01
→ VanDeLord: 寫一光線,是就代表發光源的發出的光線是一種特殊光波? 09/04 14:01
→ VanDeLord: claim結構,功能描述是多餘的,元件/元件位置關係才是重 09/04 14:03
→ VanDeLord: 點 09/04 14:03
推 orsonplus: 我的亂入,可能擾亂了你原本要討論的本意 09/04 19:24
→ orsonplus: 因為我看到這種專利範圍的寫法 09/04 19:24
→ orsonplus: 就看到那個業界不成文規定 第一次出現的元件前要加"一" 09/04 19:27
→ orsonplus: 的影子,就中文來說很怪,將來文義讀取會有爭議 09/04 19:29
→ orsonplus: 既然量化了光線,代表有量化的意義 自然會衍生其他問題 09/04 19:32
→ orsonplus: 而"吸收",就算是透光率99.9%的透鏡或有塵埃的空氣 09/04 19:36
→ orsonplus: 仍然具"吸收"的事實。所以對我個人來說,定義不明確。 09/04 19:38
→ orsonplus: 還是那個吸收玩意 是英國最近玩的奈米碳管黑體? 09/04 19:45
→ orsonplus: 當然,上述是我個人看法,也未能參考說明書內容解讀。 09/04 19:48
→ orsonplus: 在純看範圍不參考說明或圖的情況下,我認為有問題。 09/04 19:50
推 orsonplus: 此外,我還想問一下光被吸收了,燈具還能叫燈具嗎? 09/04 19:54
→ VanDeLord: ...比爾定律 09/04 21:52
推 dakkk: 如果你前面寫一光線 後面寫該光線 就不會誤會 09/04 21:54
→ cloud7515: 不管什麼東西第一次出現都寫一 後面提及相同東西就寫該 09/04 21:57
→ cloud7515: 我看好像不少所都會這樣寫 連智慧局的範本都是 09/04 21:57
→ cloud7515: 不過因為怕被解釋為限定數量 所以我都不會寫一 09/04 21:58
→ VanDeLord: 我也覺得'ㄧ'很怪,對phosita來說,如研發人員,也會 09/04 23:54
→ VanDeLord: 有是不是數量的疑問 09/04 23:54
→ VanDeLord: 反倒是對岸的用法比我們這更接近中文XD 09/04 23:55
→ VanDeLord: 智財局修審查指南可以考慮一下,否則申請對岸專利主張 09/04 23:58
→ VanDeLord: 台灣優先權,若將來面對對岸訴訟,怕會有不利影響 09/04 23:58
→ VanDeLord: 乾脆分別申請,省得麻煩,要不就乾脆不申請台專了XD 09/04 23:59
→ fv: 直接承認CN不是更好 審查品質比台美好 市場又大 您說對唄 09/06 00:34
→ fv: 還修啥指南 沒那水平兒學人家出指南 羞不羞啊 09/06 00:36
推 orsonplus: 回原PO 最主要的問題在於 你去定義"一光線"綁死了自己 09/06 11:37
→ orsonplus: 去直接定義光源產生的波長,不要把光線想成一個物品 09/06 11:42
→ orsonplus: 你的問題自然就可以解決 09/06 11:43
→ orsonplus: 我是指你最原始想問請求項2的問題。 09/06 11:46
→ orsonplus: 用盡你的全力去突破這個思考瓶頸,你後面就順了 09/06 12:04
→ orsonplus: 啊對了,也稿要同時滿足三個人,1.所內審你稿的人 09/06 12:11
→ orsonplus: 2.申請人 3.智慧局審查的人。有時1是最難搞的 09/06 12:12
→ orsonplus: 有時不是對錯的問題 是習慣的問題 找到平衡點才會順 09/06 12:13
→ orsonplus: 相信很多過來人 都有面對1時不服氣或委屈的血淚史 09/06 12:15
→ ithil1: 被o大戳到心酸處了>< 09/06 12:18
→ VanDeLord: 打錯了,我的意思是審查基準,智財局的努力有目共睹, 09/06 15:11
→ VanDeLord: 現在就看侵害鑑定修的如何,以及將來可能的創造性的部 09/06 15:11
→ VanDeLord: 分 09/06 15:11
→ VanDeLord: 對岸對創造性的部分的確有獨到之處,非顯而易見與預料 09/06 15:13
→ VanDeLord: 不到的效果對創造性的判斷有一定程度的釋明 09/06 15:13
→ VanDeLord: 復審委馬處長的文章很有啟發 09/06 15:15
→ VanDeLord: 對岸石必勝法官對創造性的研究也很完整,他的書可以看 09/06 15:32
→ VanDeLord: ,是他博士論文的成果 09/06 15:32
→ loop123: 謝謝O大的分享,小的須好好思考您的經驗 09/06 17:49
推 patentpong: 如果不寫一即表示元件之數量不特定,那說明書是否也要 09/06 18:25
→ patentpong: 揭露一個及多個元件的實施例。之前就有遇到中國的審查 09/06 18:25
→ patentpong: 員挑這個缺失 09/06 18:25
→ loop123: 不好意思,如果不寫"一",也改寫成"波長為多少",那claim2 09/06 18:39
→ loop123: 的光線是限定發出的還是穿透的? 09/06 18:40
→ orsonplus: 藍色也是波長範圍 我是要提醒你不要把光想成物品 09/06 21:08
→ orsonplus: 你去定義發光源就好 你去定義"一光線"幹嘛? 09/06 21:14
→ orsonplus: 請求項2的去限制發光源所產生的光線包括藍光就好啦 09/06 21:15
→ orsonplus: 請求項1的問題 不是把一拿掉 是作繭自縛的問題 09/06 21:18
推 orsonplus: 你的回應 是"不寫一"那表示你還沒想到問題的核心 09/06 21:25
→ orsonplus: 再多講兩句,寫專利範圍不是單純用那些字或換詞問題 09/06 22:01
→ orsonplus: 而是主從關係,發光源+A+B是主,光線是從 09/06 22:02
→ orsonplus: 每一個路徑都有各種光線,折射、漫射、散射、反射 09/06 22:03
→ orsonplus: 你第一句話就把從變成主,你後面就會撞到牆 09/06 22:04
→ orsonplus: 再碰上濾鏡的問題 你把可以單純敘述的結果或現象變成 09/06 22:07
→ orsonplus: 去定義光線本身就會發生多重障礙。一點淺見希望有幫助 09/06 22:12
推 fermion: 我是覺得中文請求項要多用「某」,而不是「一」 09/07 06:25
→ brson: 前面已寫"一種燈具,包括" 這是開放式寫法, 寫"一光線" 09/07 10:27
→ brson: 不至於會被限定為"一"吧, 除非實施例也只描述某一特定光. 09/07 10:28
→ loop123: 學了一課 謝謝o大 09/07 16:34
→ loop123: 但例2都沒人理 09/07 16:34
推 piglauhk: 看到l大就好像看到剛入行時的自己 加油 09/07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