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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做一個OA分析 發現審查委員拿的引證案(CN) 其實我說明書就有寫到這個引證案(US) 兩個剛好是對應案 只是不是欲解決問題的引證 是我添加劑的引證 這樣駁也太奇怪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68.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43146214.A.192.html
piglauhk: 看不懂您覺得奇怪的點在哪 就AAPA阿 只是審委拿中文來打 09/25 10:03
dakkk: 哪裡奇怪? 09/25 10:50
不好意思 小妹很菜 看過的案件還不夠多 沒有冒犯的意思 我覺得這樣引證好像不是很有力@_@ ※ 編輯: lutistpa (59.124.68.117), 09/25/2015 11:01:07
baga21: 只要是與申請案相近的前案審委就可以拿來核駁!跟說明書 09/25 11:16
baga21: 有沒有提到無關!而且相近前案很少會寫在說明書中,這樣審 09/25 11:16
baga21: 委也不用找引證了! 09/25 11:16
piglauhk: 進階做法是故意把引證放內文給審委用... 09/25 11:53
Y0SHIKI: 之前聽說有些公司先前技術段落會提很少,反而會把相關前 09/25 12:25
Y0SHIKI: 案加在實施方式段落,不過我不是很懂這樣有什麼差別??@@ 09/25 12:26
Y0SHIKI: 想請問有大大知道這樣做的好處嗎? 09/25 12:27
dakkk: 如果審委真的用了 你就剛好申復你與前案的差別點 09/25 12:29
brenthsu: 不寫在先前技術應該是避免變成AAPA 但是如果在實施例 09/25 13:56
brenthsu: 寫出前案的專利文件相關編號 我不知道會不會變成AAPA 09/25 13:56
magamanzero: 這是個送分題 好OA 不答辯嗎 XDD 09/25 19:01
piglauhk: 有計劃的aapa不一定是壞事阿 09/25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