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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銘言: : 最近審查品質差議題正夯 : 想到一個問題 來請教一下大家意見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提點 : 審查意見通知書是不是行政處分? 還是只是單純的觀念通知? : 若被認定是觀念通知,那沒行政救濟程序,無法可管。 但若為行政處分呢? : 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  審查意見通知書下來後,【逾期未復者,本局將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也就是意見通知變處分,其是否己符合上開後續處分的相關說明?若是 那 OA亂發就有可能會被當成是違法行政處分,似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的適用? :  註:公務員懲戒法§2:「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以上 請先進們不吝批評指教 審查意見通知函「還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他只是一個意見通知 釋423是說:如果會發生法律效力,即使行政機關說還有後續的程序而非最終處分, 仍然是個行政處分,而不能辯解是意見通知 就此觀之 審查意見通知函只是告訴你「委員的意見如下,你有意見就回函,沒意見我就要做成處分了」 要不然如果照你的解讀審查意見通知函是行政處分的話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4 條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 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 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審查意見通知函係依照行政程序法102/104作成 你這樣豈不是說行政程序法違憲?(要不要快去提釋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59.205.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43165655.A.70D.html
piglauhk: 對耶 我被說服了 XDDD 09/25 15:27
dakkk: 看來d大今年應該必上 09/25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