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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個優先權與優惠期主張的問題 若先於2015年6月在美國提出一專利申請案A 後於同年10月於臺灣提出B申請案 並主張A案的國際優先權 但在同年8月專利內容因於刊物發表而有公開的情形 因A案之申請日在刊物發表公開之前 而審查基準日又以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為準 那是否還有主張優惠期之必要? 若未主張是否有可能成為舉發之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44202937.A.7E4.html
whitejoker: 在兩案內容相同的前提下 舉發不會成立 10/07 18:08
whitejoker: 優惠期可能是用在兩案內容有差異才比較有用 10/07 18:08
piglauhk: 假設公開資料與子案同 除了母案優先權主張程序有問題 ( 10/07 19:35
piglauhk: 例如母案專利申請權有疑義/優先權文件未呈送智慧局) 外 10/07 19:35
piglauhk: 優惠期無主張的必要 10/07 19:35
piglauhk: 但遇有兄弟分家或是其他莫名其妙狀況時 就主張一下自保 10/07 19:37
piglauhk: 囉 反正就多寫兩行字而已 10/07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