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ciapawa (晚安,羊兒)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優惠期與優先權主張問題
時間Wed Oct 7 15:28:51 2015
請問一個優先權與優惠期主張的問題
若先於2015年6月在美國提出一專利申請案A
後於同年10月於臺灣提出B申請案 並主張A案的國際優先權
但在同年8月專利內容因於刊物發表而有公開的情形
因A案之申請日在刊物發表公開之前
而審查基準日又以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為準
那是否還有主張優惠期之必要?
若未主張是否有可能成為舉發之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44202937.A.7E4.html
→ whitejoker: 在兩案內容相同的前提下 舉發不會成立 10/07 18:08
→ whitejoker: 優惠期可能是用在兩案內容有差異才比較有用 10/07 18:08
推 piglauhk: 假設公開資料與子案同 除了母案優先權主張程序有問題 ( 10/07 19:35
→ piglauhk: 例如母案專利申請權有疑義/優先權文件未呈送智慧局) 外 10/07 19:35
→ piglauhk: 優惠期無主張的必要 10/07 19:35
推 piglauhk: 但遇有兄弟分家或是其他莫名其妙狀況時 就主張一下自保 10/07 19:37
→ piglauhk: 囉 反正就多寫兩行字而已 10/07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