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ikai1112: 這種核駁方式是違背了新穎性優惠期的立法意旨了吧12/23 07:49
→ kaikai1112: 新穎性優惠期的效力 是將該呈報的公開事實.....12/23 07:50
→ kaikai1112: 自前案中移除 也就是使其無法當成適格前案......12/23 07:51
→ kaikai1112: 所以自然無法由另一前案來連接至此一公開事實.....12/23 07:52
→ kaikai1112: 而讓其"穢土轉生" 重新成為前案 這在根本邏輯上....12/23 07:53
→ kaikai1112: 就有很大的問題了阿.........12/23 07:53
→ kaikai1112: 更不要說 在審查基準的說明中 還有"密不可分"的態樣12/23 07:55
→ kaikai1112: 既然審委 是用另一引證來回溯至原引證案 ......12/23 07:57
→ kaikai1112: 既然審委 是用另一引證來回溯至原優惠期前案 ......12/23 07:57
推 kaikai1112: 那麼 就應該要有 "密不可分"的態樣之適用12/23 07:58
→ kaikai1112: 再從另一觀點來看...如果審委是要用審查期間並未保密12/23 07:59
→ kaikai1112: 來核駁 那就應該提出證明...只憑論文中的一兩句話 12/23 08:01
審委的意見都是引他人論文內容
推 poeoe: 應該是這前案本身就有揭露相同技術內容吧12/23 08:02
是的,與獨立項一模一樣
推 kaikai1112: 如何証明 該引證論文作者所知內容 就完全是審查內容12/23 08:02
→ kaikai1112: P 大 引證案有說那麼清楚 那審委就不用引原優惠期前案12/23 08:03
優惠期文件沒有被審委引用,但我有懷疑引證案是從發明人這篇論文被循線找到的
→ kaikai1112: 當參考資料惹 (我是這樣猜啦)........12/23 08:04
→ kaikai1112: 另外 要主張非出於本意而洩漏...就要有佐證.....12/23 08:05
→ kaikai1112: 也就事論文審查有保密條款.......12/23 08:06
→ kaikai1112: (簽署的人最好還要有引證案作者簽署).....12/23 08:07
→ kaikai1112: 原 Po 有考慮過 要怎麼弄這資料了沒???????12/23 08:08
※ 編輯: cherrich (1.172.96.13), 12/23/2015 08:41:45
※ 編輯: cherrich (1.172.96.13), 12/23/2015 08:42:39
※ 編輯: cherrich (1.172.96.13), 12/23/2015 08:43:29
推 kaikai1112: 這樣就沒救啦....這種態樣也沒辦法主張非出於本意.... 12/23 09:01
→ kaikai1112: 就算你能証明 該引證內容是參考優惠期文件..... 12/23 09:03
→ kaikai1112: 這還是不同的公開事件...優惠期只能排除主張事項.... 12/23 09:04
→ kaikai1112: 以及他的密不可分事項.......... 12/23 09:04
→ kaikai1112: 至於非出於本意公開 要有佐證 證明該引証是源自發明人 12/23 09:06
推 kaikai1112: 舉証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12/23 09:07
→ kaikai1112: 還要證明 "非出於本意" 看來只有引證案作者可以佐證 12/23 09:09
→ kaikai1112: 可是這樣等於要叫引證案作者 承認自己不當洩密12/23 09:10
→ kaikai1112: 更重要的是要在洩漏情事(引證案發表日期)6個月內主張12/23 09:15
→ kaikai1112: 如果是實審時的引證案 早就超過 6個月了吧12/23 09:16
推 dakkk: 非出於本意有六個月限制嗎 ?12/23 09:21
推 piglauhk: 承凱凱內文 非出於本意洩漏的要件是洩漏 既為公開資料 12/23 09:22
→ piglauhk: 何以為洩漏之有 不能打這點啦 12/23 09:22
→ kaikai1112: 有 6個月阿...基準跟釋義都有講..... 12/23 09:23
推 dakkk: 自己不知被洩漏 申請完才知 這樣不是很虧 12/23 09:25
→ kaikai1112: 不過又仔細看了一次...6個月是 引證案公開日..... 12/23 09:25
推 xaks5: 如果前案是論文 直接主張優惠期就好了 12/23 09:26
→ kaikai1112: 距申請日 6個月內....(這條真的不熟)..... 12/23 09:26
→ xaks5: 如果前案也是專利 不可能在那麼短的時間公開吧 12/23 09:26
→ kaikai1112: "引證案是他人期刊論文" <--不能用論文公開主張優惠期12/23 09:27
推 xaks5: 就有主張優惠期了阿 不然當初送什麼文件去智財局的?12/23 09:30
推 dakkk: 所以一直沒發現公開就...gg了12/23 09:31
推 piglauhk: 另外 非出於本意有六個月限制唷 超過就只剩民法損害賠償 12/23 09:32
→ dakkk: 自己的論文才能有優惠期 被別人論文公開不行 12/23 09:32
推 xaks5: 你都已經主張優惠期了 被別人公開也沒差吧 12/23 09:38
推 piglauhk: 呃 說是這樣說 但在半年內會做一樣的題目 九成在同一個 12/23 09:39
→ piglauhk: 實驗室 申請人都一樣是學校 能主張的機會蠻高的… 12/23 09:39
推 xaks5: 拿文件看誰先公開阿 看誰優惠期比較早12/23 09:41
推 leoisthebest: 看文意只說引證論文知道優惠期論文已有相同發明 12/23 09:44
→ leoisthebest: 但不依定是優惠期論文發明人洩漏給引證案論文發明人12/23 09:45
→ kaikai1112: x兄 優惠期 跟 優先權 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12/23 09:47
推 leoisthebest: 基本上優惠期就是防自己公開的資料 不能防別人公開12/23 09:47
→ kaikai1112: 比時間在優惠期是沒用滴12/23 09:48
推 piglauhk: 若是同一間學校同一個實驗室的學生發的paper 的話 就請 12/23 09:49
→ piglauhk: 教授請學生把該簽的簽一簽阿… 12/23 09:49
→ piglauhk: 我這樣會不會太惡劣… 12/23 09:49
推 dakkk: 優惠期只能對抗自己的公開喔 12/23 09:50
→ kaikai1112: 只怕學生已經畢業失聯惹....這在學校還挺常見滴 12/23 09:51
→ dakkk: 簽什麼?@@ 12/23 09:51
推 piglauhk: (申請人)自己的公開 12/23 09:52
→ kaikai1112: P 大的意思指 如果引證案作者 是發明人同 Lab 12/23 09:53
→ kaikai1112: 比較有機會 補(ㄓxㄛ\) 資料啦...........12/23 09:54
推 piglauhk: 簽自白書阿 說我某某某受領xxx計劃之經費,惟一時未測,12/23 09:55
→ piglauhk: 未經申請人許可逕自發表論文,特此聲明這樣?12/23 09:55
→ kaikai1112: 補(ㄓxㄛ\) 保密條款之類的............... 12/23 09:55
→ piglauhk: 重點是 那都是事實阿… 12/23 09:56
→ piglauhk: 凱凱 樓好像歪了 12/23 09:57
推 xaks5: 樓上說優惠期不能防別人公開 可以給法條嗎 我看一下@@ 12/23 09:58
推 poeoe: 其實逐條釋義就寫的蠻清楚了 12/23 09:59
推 piglauhk: 第22條 有載明一至三款以申請人公開為限 第四款則否12/23 10:00
推 MrCAKE: 非出於本意不需要六個月內主張,只需要六個月內申請 12/23 10:00
推 kaikai1112: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 第2-3-23頁12/23 10:00
→ MrCAKE: 在申復時敘明該事實即可 (前提是申請前不知道被公開)12/23 10:01
推 piglauhk: 細看了一下逐條釋義 非出於本意公開以非法得悉內容為限12/23 10:05
→ piglauhk: 都公開了好像行不通耶12/23 10:05
→ kaikai1112: 這只能坳坳看惹....但是同個lab 一定是老師當頭 12/23 10:08
→ kaikai1112: 說非出於本意.難凹..不相干的人的話要證明非正當途徑 12/23 10:10
→ kaikai1112: 更難吧............. 12/23 10:10
推 MrCAKE: 為了畢業應該什麼都會簽下去XD 12/23 10:10
→ kaikai1112: 我碰過的是 在國科會的保密審查會議內容.被委員大嘴巴 12/23 10:16
→ kaikai1112: 這種要主張非出於本意 還比較有機會...... 12/23 10:18
推 xaks5: 審查基準 2-3-24頁 第八行 申請人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 12/23 10:20
→ xaks5: 進步性之優惠,若他人曾轉載該公開之事實的技術內容,例如 12/23 10:21
→ xaks5: 傳播媒體之報導行為等,不影響優惠而使申請專利之發明喪失12/23 10:21
→ xaks5: 新穎性或進步性12/23 10:22
→ xaks5: 引證案應該是論文不是專利 不能用前述先申請原則去打12/23 10:22
→ xaks5: 為什麼我覺得引證案是不是專利 因為如果是專利還沒公開阿! 12/23 10:23
→ kaikai1112: 等等....原 po 從來就是說引證論文 那萊的專利 12/23 10:26
是的,是對岸大學公開之論文,所以目前看來也無法簽名解決,再來好像凹過的機率很低
。其實學校申請大部分都是校內流程問題,教授可能也蠻無奈的
※ 編輯: cherrich (101.12.125.94), 12/23/2015 10:32:54
→ kaikai1112: 不過 x 大點這段 倒是很好的思考點.....12/23 10:27
→ kaikai1112: 如果在引證論文中 的引證內容..有明確引用優惠期文件 12/23 10:29
→ kaikai1112: 那是不是可以主張 這是某種 "轉載"該公開事實??? 12/23 10:30
有機會的話試試看
※ 編輯: cherrich (101.12.125.94), 12/23/2015 10:38:18
推 xaks5: 對阿 我就是這個意思 12/23 10:36
→ kaikai1112: 很有趣 我覺得可以死馬當活馬醫 就看委員買不買帳 12/23 10:37
→ cointreau: 看起來是,用他人期刊論文日期當作公開日,用本人優惠 12/23 10:49
→ cointreau: 期期刊論文內容當作引證內容,我有看錯嗎? 12/23 10:49
推 dakkk: 轉載比較像新聞報導 12/23 10:49
→ kaikai1112: 某種角度來說 論文的 background art 不也是在"報導" 12/23 10:55
→ kaikai1112: 前人發展過的技術?????? 12/23 10:56
推 xaks5: 都說將本案優惠期論文列在引證論文的參考文件 應該就是轉載 12/23 10:59
→ xaks5: 所以我覺得直接用優惠期去講就可以啦 12/23 11:00
推 MrCAKE: 證明是被轉載 vs 證明是非出於本意被公開 兩者似乎很類似 12/23 11:00
推 MrCAKE: 字面上看來 轉載應該是公開的一種 但被公開不一定是轉載 12/23 11:03
→ MrCAKE: 或許要證明是轉載的難度較高? 12/23 11:04
我覺得要講轉載可能需要看引證案怎麼描述本案論文
引證案中僅有結論的部分提到類似下面的說法:
「我們發現在本paper審閱期間,有兩篇paper(本案優惠期論文)公開了相似的結構及製造
方
他們的報導也恰好印證了我們對於xx材料在效能提升上的發現...」
這樣似乎是沒有轉載的意思存在,反而是撇清(可能參考或抄襲)的一種說法
推 xaks5: 覺得不是用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因為明明就是因為自己12/23 11:30
→ xaks5: 申請論文而公開 明明就是申請人本意唷 12/23 11:30
X大意思我有點不明白,您是指引證案屬於申請人本意之公開嗎?
因為引證案是他人(已確認與發明人不相干)在申請日前公開論文,只是整體內容與本案發
明
※ 編輯: cherrich (122.117.152.229), 12/23/2015 11:40:58
※ 編輯: cherrich (122.117.152.229), 12/23/2015 11:53:25
推 MrCAKE: x大是指"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這法條不適用 12/23 11:53
我原以為非出於本意之公開只是指他人所公開的相關技術
原來...不適用在已有本意公開的狀況嗎?
※ 編輯: cherrich (101.12.125.94), 12/23/2015 12:13:28
→ kaikai1112: 這樣看來 主張轉載這條也行不通.....冏興........ 12/23 13:14
→ bonaqabo: 引證案中說他已知有相同的公開論文 12/23 14:59
→ bonaqabo: 那引證案是在說"發明人自己已經公開過" 12/23 15:01
→ bonaqabo: 如果是這樣 是否該確認一下優惠期是否不被審委接受 12/23 15:02
審委應該是有接受優惠期,但引證案確實是他人公開於申請日前
只是研究本案時發現引證案與本案優惠期文件之間的關聯性(因技術上無任何差異可爭)
不知道這樣的關聯性能不能拿來當作申復的立足點
→ cointreau: 同意樓上 12/23 15:05
推 xaks5: 若兩者技術超像 那就強調引證是看了本案公開的技術後才做出 12/23 15:08
推 xaks5: 結論 ,若差很多 則依據差異性去辯駁吧 12/23 15:11
→ dakkk: 優惠期的密不可分 12/23 15:13
剛剛看了一下連結,好像沒有在列舉項目中
不過作為引證案的相關技術文件(reference)可以主張密不可分嗎?
推 deathcustom: 我認為這個案件要看審查委員實際引用的段落 12/23 15:33
審委實際引用的段落其實沒有什麼技術上的問題(也就是很合理)
※ 編輯: cherrich (122.117.152.229), 12/23/2015 15:54:12
推 dakkk: 你都說是列舉了 當然不會把所有情形列出 而且他最後還寫 12/23 16:49
→ dakkk: 應就各次公開的事實客觀判斷 12/23 16:49
推 dakkk: 我也不知道可不可以過 但可以主張看看 12/23 16:52
→ dakkk: 畢竟他是因為你的公開而去引用的 12/23 16:52
推 dakkk: 更正 它上面寫例示 不是列舉 12/23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