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肥胖宅 ( ̄﹁ ̄))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一問
時間Fri Dec 25 14:48:36 2015
小的最近在K基準,有點困惑,故來請教一下先進們,請不吝指教。
首先。專施第 47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
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審查基準2-1-7: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
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利用先前技術。申請時指申請日,於依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據此,可假設(a)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下稱真強者)理應已知悉申請當
天世上該領域的所有(包含各種外語)的已公開文獻之內容。又,審查基準中有以下
一段:
『說明書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使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
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引
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 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
可據以實現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未參考該文獻之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
實現,則應於說明書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
獻之名稱。』
若(a)為真,則申請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就應該本來就知道申請人
的發明在說什麼而無需參考該等文獻,根本不會發生(未參考…即無法)的狀況,所以
就邏輯而言,
假設(b)申請人未引述文獻/僅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都能據以實現該發明才對?
假設(b)為真。若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於某乙網站以阿拉伯文上傳有該發明之說明,
又於專利說明書中僅以『請參酌某乙阿拉伯文網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發明,不於
此贅述。』來說明,由於真強者得悉申請日及其以前公開的文獻,其自然可以據以
實施,即使該文獻是沒幾個台灣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這樣嗎?
而若(c) 為真,又未見有乙網站以外的其他引證,本案應準予專利(d)?
不好意思字有點多
結論怪怪的,請教先進們,我這邏輯到底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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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67.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51026120.A.259.html
推 dakkk: 明年加油 12/25 15:38
推 xaks5: 上面寫通常知識者是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阿 為什麼你解讀是全 12/25 15:54
→ xaks5: 部都懂呢 12/25 15:54
回x大 引審查基準之記載:
一般知識,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
使用的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或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
事項。
一般知識 = 領域中已知的知識或經驗;按此定義,任何公開文獻均應落入。請指教
※ 編輯: piglauhk (42.70.167.213), 12/25/2015 16:39:24
推 xaks5: 好像真的是這樣呢 但在一般實務上 在審查時之通常知識者為 12/25 20:22
推 xaks5: 全能者 12/25 20:27
→ xaks5: 但實際上為了使一般公眾可以運用,大多假定三年工作經驗之 12/25 20:30
→ xaks5: 之工作者 12/25 20:31
→ xaks5: 若需要詳細資料 再來信詢問 12/25 20:35
推 forestfinx: 個人覺得是寫好看的,你的通常知識者和我的通常知識者 12/27 13:08
→ forestfinx: 並沒有一樣阿,不管在申復還是其他狀況根本各說各的 12/27 13:10
推 whitejoker: 一般知識與普通技能應該沒有包含''所有''的先前技術 12/28 09:14
→ whitejoker: 或者說一般知識與普通技能是所有先前技術的一部分(win 12/28 09:15
→ whitejoker: (wink) 被咖掉了… 12/28 09:16
→ forman: 設計與發明不一樣,可以看一下法院判例。 12/28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