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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目前最常見的軟體案寫法是, 系統或裝置一個獨立項, 方法一個獨立項, 電腦程式產品或電腦可讀取媒介一個獨立項, 但我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希望各位前輩指點一番,感謝了~~Q__Q 1.關於電腦程式產品請求項, 我的理解就等於是純軟體, 而美國在Alice案後, 似乎變成在於軟體的本質是否具有實際的功效, 而不是有沒有綁機器。 那麼假如不申請中國等不准純軟體的國家, 一篇軟體專利的系統或裝置項是否就變得無意義呢?? (我的想法是:系統或裝置也是藉由那個軟體才能具有功效, 且抓侵權時, 系統或裝置項又要同時具備硬體及軟體, 反而比只有純軟體的請求項難抓。) 2.假如是像中國不接受純軟體請求項的國家, 以系統或裝置項來申請, 但是仿冒者只賣軟體, 似乎也沒辦法抓他侵權, 這樣申請的意義何在呢??(還是只是作為宣傳考量??) 感謝各位前輩了~~~嗚嗚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9.23.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54476122.A.3F2.html
piglauhk: 除了直接侵權還有間接侵權這東東 02/03 19:33
piglauhk: 而且可以抓出廠就把軟體設成預設功能的硬體 例如智慧型 02/03 19:44
piglauhk: 手機 02/03 19:44
lunkk: 可是在純軟體請求項也核准的情況下 02/03 20:45
lunkk: 也不用抓間接侵權了不是? 02/03 20:45
piglauhk: 其實小的在回答第二題 XD 02/03 21:44
lunkk: 原來如此XDD 02/04 01:09
brenthsu: alice理解部分可能有出入 可以多讀一些判決 02/04 09:31
dakkk: 101中有個 明顯多於 的字眼 非常難答辯 02/04 11:02
lunkk: 感謝回答~~~ 03/01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