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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發牢騷。 余觀諸審查意見云: 「獨立項未敘明專利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4項之規定。」 惟查,必要技術特徵云者, 於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 係指「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 於民國93、97、99年修正發布的舊版專利法施行細則同條項, 始為「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祈請,勿再將傳承已久的罐頭句子複製貼上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54.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59345982.A.0E3.html
chen7572: 直接寫局長信箱 03/30 22:20
chen7572: 這種審查意見很多都是找不到引證,但又覺得你claim範圍 03/30 22:34
chen7572: 太大,想強迫逼你限縮 03/30 22:34
chen7572: 但又沒有引證和明確的理由來佐證,怎麼能證明範圍太大? 03/30 22:35
piglauhk: 其實貼上來ptt比局長信箱有用 長官們有在看的 XD 03/30 22:43
brson: 哈哈哈 p大你好壞 03/30 22:46
chen7572: 局長信箱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喔 03/30 22:47
chen7572: 貼上ptt長官不會回覆你,局長信箱會直接回覆你 03/30 22:49
chen7572: 我是不是講太多了...... 03/30 22:50
brson: 回你後吃案?在摸摸頭?要你不要吵.貼在板上有輿論壓力,這是 03/30 22:53
brson: p大之意. 03/30 22:53
chen7572: 沒有用我就不會說有「無法預期的功效」了 03/30 23:01
dakkk: 其實我覺得沒差多少 原因在於 發明人認定 可客觀見於說明 03/30 23:21
dakkk: 書 03/30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