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tozzz (z)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專利法第八條第二項
時間Fri Jul 1 00:01:51 2016
不好意思,本人是新手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如果受僱者在任職內,無使用公司資源,申請且取得非職務性的個人專利;其公司屬於服
務業,無生產產品,亦無和受僱者簽屬任何製造相關契約,受僱者仍必須六個月內書面通
知僱用者嗎?
若僱用者反對或考績給予不良該當如何?(ex: 怕受僱者落跑...)
若不通知會被如何懲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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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eepman: 明顯跟工作無關的發明創作,你老闆也好意思說是職務發 07/01 02:19
→ cheepman: 明,那就該換個工作了! 07/01 02:19
→ asiguo: 似乎是通知而無關爭取同意? 07/01 09:13
推 piglauhk: 簡單來說 這是說 老闆在收到通知六個月內要表示意見 07/01 12:52
→ piglauhk: 六個月後不能主張為職務上完成 用意是減少爭議 不通 07/01 12:52
→ piglauhk: 知不會怎樣 在本案中也不太會延伸出其他刑責的問題 所 07/01 12:52
→ piglauhk: 以通知與否均可 07/01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