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kkk: 可惡想玩 07/27 23:03
※ 編輯: simon0810 (220.136.193.98), 07/27/2016 23:10:39
推 natliao: 版友們快找前案無效他阿~~~ 07/27 23:19
推 piglauhk: Keyword:『第一款LBG』 07/28 00:40
→ piglauhk: 花了大概三十秒就找到前案了阿 XDDDDDD 07/28 00:40
推 mystage: 推p大 07/28 01:19
推 SiFox: 為了寶可夢!大家上呀!!!XDDD 07/28 01:21
→ SiFox: 靠!範圍真的有點大~ 哈哈 07/28 01:21
推 SiFox: 我怎麼覺得要1億這個金額有點誇張? 07/28 01:27
推 TllDA: 這專利不是打死所有有GPS定位的遊戲嗎? 07/28 01:27
→ TllDA: 而且不一定要GPS 室內wifi也不行 07/28 01:28
→ SiFox: 合理的收取專利費用才真的有談的機會,例如遊戲獲利10~20% 07/28 01:29
→ SiFox: 1億很扯呀!人家任天堂的代理權、全球行銷費用等... 07/28 01:31
→ SiFox: 如果真因這1億元專利卡住,Niantic大概就兩種選擇 07/28 01:32
→ SiFox: 乾脆台灣不上市、或者上就上!反正打官司花20年也划算 XD 07/28 01:33
→ SiFox: 並非不挺發明人,是真心覺得能夠商品實體化且獲利才是重點 07/28 01:34
→ SiFox: 除非自己參與生產,否則就合理的尋求合作!不然很浪費 07/28 01:35
推 SiFox: 如果我是 Niantic 乾脆台灣不上市,省得麻煩! 07/28 01:42
→ SiFox: 然後公開尋求粉絲們提供有力前案,幫忙能順利在台灣上市 XD 07/28 01:42
推 twyesman: P大秒殺 好強 XD 07/28 01:50
推 ddkkz2003: 這位還有粉絲專頁,雖然是寫文藝評論的XD 07/28 02:29
→ ddkkz2003: 是說claim這樣寫沒有明確性的問題嗎? 07/28 02:35
推 delacruz: 「無線網路」這詞有爭議吧,可以吵一吵。 07/28 07:38
→ bonaqabo: P大好強 07/28 07:53
→ ealvis: 這就是tipo的審查實況啊…不意外…智慧財產法院表示:對 07/28 09:04
→ ealvis: 不起,無效都是我的錯 07/28 09:04
推 piglauhk: 不用吵阿 就是無線的網路 範圍大才好打… 07/28 09:07
推 lunkk: 怎麼有種不適格標的的感覺 XDD 07/28 09:08
→ lunkk: 而且方法請求項 怎麼裡面是包括元件 好怪 07/28 09:11
→ lunkk: 而且執行步驟那邊 不就只是單純的資訊傳送 這樣有進步性?? 07/28 09:12
→ lunkk: 這篇實施例的部分也都在講主機可以做甚麼事(功效),但怎麼 07/28 09:19
→ lunkk: 做到的並沒有說明,這樣不會不明確或無法據以實施嗎 07/28 09:20
→ lunkk: 這樣竟然直接核准!!!!!! Q_____________Q 07/28 09:21
推 lunkk: 氣啊 影像處理的可以噹不適格標的 這種直接核准!!!!! 07/28 09:24
推 magamanzero: 所以說專利局...(攤手 07/28 09:35
→ versusvic: 這人的名聲 嘿嘿 07/28 10:10
推 shiow1026: 樓上有卦? 07/28 10:55
→ bonaqabo: 適不適格要看年份 07/28 12:05
推 heyjude0929: 先去舉發他! 07/28 12:08
推 lunkk: 想再問一下 如果寶可夢在台灣上架 這篇又要怎麼告侵權呢?? 07/28 12:27
→ lunkk: 代理商可能會有的是主機跟app 07/28 12:28
→ lunkk: 使用具有GPS的手機 是在消費者端 07/28 12:29
推 m80s8j10: 對呀,這篇也看不出是物還是方法,解讀上該怎麼認定? 07/28 12:40
推 MasonT: 證明高學歷又有牌的,不一定會寫專利...只是申請到一張廢紙 07/28 12:43
→ lunkk: 這篇寫說他真的有告人 8月要開庭耶 07/28 12:45
→ orsonplus: 後見之明 文人相輕 我們的通病 07/28 12:47
→ lunkk: 抱歉 原PO那則新聞裡也有寫到 XD 07/28 12:47
→ magamanzero: 所以這個專利範圍到底要怎麼解讀...法官表示:... 07/28 14:10
推 oreal: 這告不贏吧?全要件達不成啊? 07/28 15:12
→ twyesman: 應該符合全要件 因為他請的是方法? 只是前案..XD 07/28 15:16
→ twyesman: 勝率一半一半不知道怎麼來的 07/28 15:20
推 chen7572: 如果伺服器不在台灣,全要件要怎麼判斷? 07/28 15:28
推 twyesman: 對耶 我還沒想過專利部分要件在國外的問題._.||| 07/28 15:30
→ Wengboyu: 這專利真的是名符其實的地圖砲 07/28 15:33
→ Wengboyu: 砂鍋大的概念,也沒定義所有技術,真的會有效嗎 07/28 15:34
→ twyesman: 是板友吧 哈哈 07/28 16:40
推 piglauhk: 上新聞了 XDDDDDDD 07/28 18:40
推 piglauhk: 而且由疑問句變肯定句了 媒體真是... 07/28 18:42
→ ithil1: 看看ptt上的討論 真對台灣的智財概念很心寒 07/28 18:44
推 twyesman: 說不定不只這份專利 還有其他專利組合 07/28 19:25
→ pasjcs: 有什麼好心寒的,反正有"貢獻"就行w 07/28 19:56
→ ithil1: 錯 無關喔 07/28 20:05
→ pasjcs: 誰管你對還是錯w w w 07/28 20:09
→ ithil1: 你可以繼續活在你的小世界 反正現行專利就是那樣玩 審查 07/28 20:12
→ ithil1: 時才不會管你有沒有貢獻咧w 07/28 20:12
推 ben1013: 這件的範圍,看到他的附屬項的佈局,唉… 07/28 21:50
推 kaikai1112: 先不要說別的 光是這種把 伺服器端 跟使用者端.... 07/29 08:56
→ kaikai1112: 都一起當主體寫進獨立項的寫法...就知道寫 Claim 的 07/29 08:57
→ kaikai1112: 不懂 Claim Drafting .... 這種寫法 你想抓到誰??? 07/29 08:58
→ kaikai1112: 方法請求項....就已經夠難舉證與主張惹.... 07/29 08:59
→ kaikai1112: 這樣寫還要同時證明 使用者端 與伺服器端都有動作 07/29 09:00
→ kaikai1112: 寫 Claim 的第一要務 就是想清楚你想抓到誰..... 07/29 09:02
推 piglauhk: 換個角度想 若連這專利都要得到錢 我會非常肯定其談判 07/29 10:16
→ piglauhk: 能力 07/29 10:16
→ orsonplus: k大若先不管專利有效性,遊戲商自己必定要有USER端 07/29 10:34
→ orsonplus: 除非他在台灣沒有任何GM 07/29 10:37
→ kolily: 樓上專業XDDD 07/29 10:47
→ orsonplus: 2006年,除了"+"GPS外,其他算習知可輕易理解的技術 07/29 11:25
→ orsonplus: 我覺得重點在"USER端的定位互動"而非說明書的撰寫 07/29 11:28
→ orsonplus: 即便有些瑕疵或你我看不順眼的地方,本質比較重要 07/29 11:30
→ orsonplus: 要打的人,引證案或引證案的組合,要用心了 07/29 11:31
推 lunkk: "使主機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07/29 12:17
→ lunkk: 是"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 07/29 12:18
→ lunkk: 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這動作所達成 07/29 12:19
→ lunkk: 感覺主要技術特徵就是"行動裝置裡有定位系統" 07/29 12:20
→ lunkk: 在2006年時是否真的很難達成?? 07/29 12:23
→ lunkk: 感覺應該不難找到前案吧XDDD 07/29 12:26
→ lunkk: 不過附屬項第11項就有點意思了 "以真實世界作為地圖的遊戲" 07/29 12:30
→ lunkk: 這前案好像有點難找 07/29 12:31
推 piglauhk: 請先定義何為虛擬世界 07/29 13:21
→ piglauhk: 由坐標組成的地圖算虛擬世界嗎?沒定義耶怎麼辦 07/29 13:23
推 piglauhk: 現存引證直接拿美國地圖來玩尋寶遊戲 這樣算虛擬世界嗎 07/29 13:29
推 piglauhk: 明確性有得吵… 07/29 13:32
→ fv: 別人拿專利都是亂准 自己被劾駁就是後見之明 品質不低落也難 07/30 00:02
推 c30: 代理商和開發商又沒有"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07/30 09:00
→ c30: 他到底想抓到誰??? 07/30 09:00
推 iptaiwan: 仗著自己是律師身分打訴訟成本低,其實專業頗…… 07/30 11:40
推 piglauhk: fv大大 新穎性沒有後見之明問題 07/30 11:49
推 devilsudo: 其實想抓不難一種線上遊戲有地圖加gps就可以打了,剩下 07/30 12:13
→ devilsudo: 看附屬項 07/30 12:13
推 kaikai1112: 陳啟桐律師出來搶眼球惹....高招........ 07/30 15:20
推 kaikai1112: f大 問題是這篇真的是亂准阿.....我只能替被"不明確" 07/30 15:29
→ kaikai1112: "無法支持"...卻又得不到合理論述...就被審定的客戶們 07/30 15:30
→ kaikai1112: 掬一把同情之類.....QQ....(已哭) 07/30 15:30
推 twyesman: 同道相殘 XD 07/30 19:03
推 MoonMan0319: 被不明確XD 07/30 23:11
推 WTFCAS: 以 inhouse 的角度, 寫這稿子的工程師跟事務所, 07/31 01:21
→ WTFCAS: 都會列入拒絕往來戶.....寫得不知所云!! 07/31 01:21
推 adimsc: 申請端也要會稿吧,如果IF寫不好,IH會稿沒有意見,兩方都 07/31 18:09
→ adimsc: 有責任吧… 07/31 18:09
推 WTFCAS: 樓上, 這專利的發明人跟申請人跟代理人都同一人ㄟ 07/31 22:51
推 dakkk: 這樣何必掛代理人 07/31 22:53
推 piglauhk: 程序要跑阿 07/31 23:25
推 iptaiwan: 這件案子是發明人自己寫的自己掛名送件 07/31 23:27
推 WTFCAS: 結果律師自己寫成這個樣子...:p 07/31 23:43
推 ZMTL: 畢竟是十年前寫的專利?拿現在的標準看好像有點苛刻XD 08/01 09:38
推 iptaiwan: 十年前寫這樣還是爛到不行,跟時間無關 08/01 10:15
推 piglauhk: 若要用到事務所程序資源的話 立案當一般案子來控管是比 08/01 11:45
→ piglauhk: 較省事的方法 08/01 11:45
→ kaikai1112: PTT 被 highlight 惹 開勳..................... 08/01 13:08
→ kaikai1112: 想不到陳律師有在關注 相望沒冒犯到前輩 冏興...... 08/01 13:12
推 lunkk: 會不會上報,然後報導PTT網友,XX大表示:~~~ XDDDD 08/01 15:16
推 jenson: 拿獵人的green island 可以舉發嗎? 08/01 17:56
推 jenson: 專利名稱看起來是貪婪之島結合網路的遊戲 08/01 17:59
→ aappjj: green island好像是綠島 08/02 02:08
推 jenson: 是greed island 08/02 08:27
推 teardropbox: 這種寫好鬆範圍真大 就是想全吃 08/07 20:22
→ fv: 是不是亂准我不清楚 我只知道駁一定是亂駁 XD 08/08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