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iptaiwan: 更正不能變更申請標的,改裝置項的更正不可能通過的 08/03 17:29
推 iptaiwan: 台灣目前不承認間接侵權的侵權態樣,所以沒戲唱 08/03 17:34
→ ealvis: 選擇有效性的解釋這是法條違憲審查的標準…專利是指推定 08/03 17:57
→ ealvis: 有效。一個再講解釋原則,一個再講舉證責任,恐有混淆 08/03 17:57
→ ides13: 間接侵權,可以適用適用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項。 08/03 18:01
→ ides13: 雖然很少但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曾出現過。 08/03 18:02
推 piglauhk: 題外話 最近在拜讀I大部落格的文章 獲益良多 08/03 18:28
推 piglauhk: 是說 這案件在美國 就是故意輸入不能另作他用的關鍵元 08/03 18:46
→ piglauhk: 件 有成立輔助侵權的可能阿 08/03 18:46
推 iptaiwan: 看不出來哪個元件不能另作他用 08/03 19:11
推 kaikai1112: 事實上 當初不要以全知觀點來寫 Claim 就好了 08/04 06:58
推 piglauhk: 我想法是 寶可夢軟體本身若不結合手機及伺服器是不能玩 08/04 09:10
→ piglauhk: 的 所以視為不能另作他用的元件 請查照 08/04 09:10
推 iptaiwan: 「軟體本身」是哪個元件?系爭項是方法項,不是裝置項 08/04 09:40
推 MasonT: 作專利這麼久,第一次看到方法專利,元件不是以步驟呈現 08/04 13:08
→ MasonT: 的,這樣的專利還是有效的嗎?聽說該律師也待過事務所,真 08/04 13:08
→ MasonT: 另人不敢相信 08/04 13:08
→ iptaiwan: 該律師應該只寫過自己的專利案 08/04 16:32
推 MasonT: 他好像待過國際通商,所以可能沒寫過新案,處女作可能就是 08/04 16:47
→ MasonT: 自己的案子 08/04 16:47
→ orsonplus: 對人的部分,可以移駕其他心情抒發板嗎?這是專利板 08/04 17:53
→ orsonplus: 對於專利文獻的撰寫內容及審查品質,討論是公領域 08/04 17:56
→ orsonplus: 至於專利權人的經歷或有無寫過新案,是人身討論 08/04 17:59
※ 編輯: ides13 (61.231.51.79), 08/04/2016 21:41:07
推 piglauhk: 不是人身攻擊啦 說他沒寫過案感覺蠻中性的(?) 08/04 22:53
→ mordred: orson:這就是我為何刪文….:D..怕推文的會有事……:P 08/05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