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iantbear: 小弟IP新人試討論之,R大可以參考專利法96條第一項後段 08/17 08:36
→ giantbear: ,專利法96條「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 08/17 08:36
→ giantbear: 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後段「有 08/17 08:36
→ giantbear: 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本條文適用於發明專利權 08/17 08:36
→ giantbear: 人,推定包含物之發明、方法之發明、用途之發明專利權 08/17 08:36
→ giantbear: 人,依上述推定我認為這種狀況應適用專利法中防止侵害 08/17 08:36
→ giantbear: 的部分。 08/17 08:36
→ giantbear: 也是新手鄉民...排版... 08/17 08:37
推 ides13: 唯一直接侵權用途的話是間接侵權 08/17 08:49
推 jack80924: 原po的例子,若機器已經使用了該方法專利之步驟,應該 08/17 17:04
→ jack80924: 還是構成侵權? 08/17 17:04
推 jack80924: 終歸該機器已然使用了該方法,應構成侵權,小弟淺見... 08/17 17:07
推 patentpong: 如果該系爭裝置只能執行該專利方法,印象曾有一個台灣 08/17 21:07
→ patentpong: 判例是被告製造完該裝置時,必然會測試,即執行該方法 08/17 21:07
→ patentpong: 而落入專利權範圍。 08/17 21:07
推 taromsejara: 樓上說的情況,我比較有印象的是中國的華為 v. 中興 08/17 21:29
→ taromsejara: 的侵權訴訟。或許原po可以去看看華為在該案如何主張 08/17 21:30
→ RUFT: 專利法並無直接定義間接侵權,但在民法中有共同侵權的案例 08/18 02:30
→ RUFT: P大所言,但公司因研發的測試,並無構成營利行為 08/18 02:31
推 patentpong: R大所言甚是。被告落入專利權範圍後,可能會如此辯稱 08/18 07:31
→ patentpong: ,這又形成是一個爭點(被告行為是否為專利權效力所不 08/18 07:31
→ patentpong: 及情事)。 08/18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