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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說: 廣告,寄送價目表都不算販賣之要約。 (民154-2) (最高法院 097年 台上 字000365號判決) 於判決中,提及<販賣之要約>係採民法154-2之定義,亦即需負覆約義務者,才算是要約 。 乙說: 廣告,寄送價目表均屬販賣之要約。 (TRIPs) (智慧局釋字) 司法院102年 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販賣之要約源於TRIPs 28條(立法修正理由有註明),其效果應得及於廣告及寄送價目表的 行為。智慧局採此見解 小弟的問題是,根據法律優位原則,法律 > 習慣法 >法理; 甲說依法律 乙說依法理; 理 應以甲說優先 而智財法院若採乙說則與該原則有違 是這樣嗎? 以上 請先進們不吝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20.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75465772.A.BB9.html ※ 編輯: piglauhk (223.142.88.149), 10/03/2016 12:14:26
twyesman: 單純猜測 是台灣專利制度東拼西湊湊發生的問題 10/03 15:07
twyesman: https://goo.gl/YVspUc 10/03 15:08
twyesman: https://goo.gl/3JOouF 10/03 15:09
twyesman: 搜尋這兩份內有"廣告"的地方看就可以 10/03 15:09
twyesman: 意匠法明示廣告行為不准 台灣專利法沒有 10/03 15:10
poeoe: 是154條第二項吧 10/03 16:36
poeoe: 座談會肯定說是把專利法58條的要約解釋為涵蓋要約之引誘 10/03 16:45
poeoe: 所以就算依民法非要約而僅為要約之引誘 仍認為涵蓋於專利法 10/03 16:49
poeoe: 要約範圍內 10/03 16:49
poeoe: 所以還是要看專利法的要約要怎麼解釋 10/03 16:52
kaikai111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10/03 17:01
twyesman: TRIPs https://goo.gl/MbHmtE 10/03 19:41
twyesman: 看起來專利法58條確實是有少東西 怎麼解釋還是法院決定 10/03 19:45
twyesman: 雖然兩邊都是司法院-.- 10/03 19:46
twyesman: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10/03 20:13
twyesman: 是採用乙說無誤 10/03 20:14
kaikai1112: 感謝樓上大大 10/03 20:18
nogahiel: 應該只限專利權吧。 10/09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