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最近在讀專利法,讀到第38條時對於實審的規定有不懂之處, 所以來版上向各位前輩尋求幫助,先在此感謝解答的大家 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為 第 38 條 (1)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 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2)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 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 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3)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4)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 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就字面上的意思是申請日三年內必須申請實審,未申請者視為撤回 但是若是分割改請案,沒有在三年內申請實審, 要在申請分割或改請後30日內申請實審 我的問題在,既然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就視為撤回 但是為什麼分割改請案會有 「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還存在」的狀況 想請問大家這條法規到底應該怎麼解釋才是正確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90.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87075940.A.772.html
dakkk: 就是分割在母案申請完實審後分割的 02/14 20:53
adimsc: 謝謝~果然是腦袋卡住了 02/18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