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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專利法有個疑惑 第34條第2項關於分割案申請時點的規定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 從逐條釋義可知分割案的申請需繫於專利專責機關始得為之 在讀審查基準時候發現第一篇第十三章2.4 說明發明或設計申請案未經實體審查可提改請 突然有個困惑點是 為何改請可在實體審查前提分割不可呢? 若分割需提實體審查才能提 為何不規定於專利法中 因為就第2項第1款來看 未經實體審查不也在再審查審定前??? 文義上似乎有點令人困惑? 煩請前輩解釋了 <(__ 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61.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91237738.A.58A.html
dakkk: 沒提實審不算係屬 按釋義不能分割 04/04 00:44
budag915: 案子送進去智慧局還沒沒死掉都算繫屬在智慧局吧? 04/04 08:25
budag915: 提再審只是為了繫屬而不是要實審才能割吧?是這樣嗎? 04/04 08:26
budag915: 啊啊啊啊啊,看了釋義後發現我誤會啦,sorry 04/04 08:27
budag915: 還是釋義的意思是包含程序審查,也就是說送進去後會進 04/04 08:30
budag915: 行程序審查,這時候就可以割? 04/04 08:30
budag915: 這真是好問題 04/04 08:32
budag915: 因為程序審查基準說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才不能割,而且專 04/04 08:37
budag915: 利法有規定分割後可以提實審,所以分割應該不用實審 04/04 08:37
budag915: 原PO是不是看到要繫屬審查中的字眼然後認為要實審才能 04/04 08:42
budag915: 割? 04/04 08:42
PHOSITA103: 不懂原po從列出的段落中哪裡得出實體審查前不能分割 04/04 09:36
PHOSITA103: 的結論? 04/04 09:36
nnf: ..........!!! 仔細看了一下逐條釋義的確是說"審查" 04/04 10:27
nnf: 對 他沒有指出一定要實體審查... 我被自己卡住了 感謝 Orz 04/04 10:28
nnf: 因為讀到第2項第2款 疑惑為何要再提再審才能進行分割 04/04 10:28
nnf: 因為初審審定 所以算是不繫於專利專責機關 所以才要提再審 04/04 10:29
nnf: 我誤解為是因為要提實審 04/04 10:29
dakkk: 原來@@! 04/04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