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glauhk: 要看您是專利權人、被告侵權人還是第三方鑑定單位 立場 05/06 10:46
→ piglauhk: 不同 重點自然也不同 XD 05/06 10:46
推 piglauhk: 小的認為 站在第三方立場 若沒有不明確的問題 又無需判 05/06 10:52
→ piglauhk: 斷可專利性 就會把專利範圍假設有效下去做文義讀取判斷 05/06 10:53
→ piglauhk: 在上開例子中 小的認為落入範圍的機會蠻高的 05/06 10:55
推 forcomet: 其實要看怎麼解釋,a狀態是一種觸發條件 05/06 11:10
→ forcomet: 還是只是一種狀況描述,兩者有不同的結果 05/06 11:11
→ forcomet: 要怎麼判斷,就看實施例怎麼寫 05/06 11:11
推 MrCAKE: 沒錯,但常是卡在實施例與請求項的文字是一樣的,無從界定 05/06 11:16
→ MrCAKE: 又很難說有沒有明確性問題 05/06 11:16
→ MrCAKE: 尤其是在該步驟不是重點技術特徵的時候 05/06 11:17
→ MrCAKE: 記得之前上徐振康的課有特別在講方法項的因果關係寫法 05/06 11:19
→ MrCAKE: 不過上完課就忘了@@ 05/06 11:19
推 piglauhk: f大 說明書的實施例是示例 (非定義) 不能拿來限縮方法 05/06 11:37
→ piglauhk: 請求項的範圍 範圍應以專利範圍的文字為準。 若有誤請 05/06 11:37
→ piglauhk: 不吝提點 05/06 11:37
推 dakkk: 請求項沒說一定要因果關係吧 可以單純描述執行環境 05/06 11:38
推 forcomet: 因為claim的文字字義解讀可能有一個以上的解釋 05/06 12:09
→ forcomet: 想了解實際上所表示的意義,可以從實施例來看,了解發 05/06 12:10
→ forcomet: 明人的意思 05/06 12:10
推 forcomet: 特別是兩個解釋會影響侵權與否的時候,就更需要這樣做, 05/06 12:12
→ forcomet: 特別是針對你的角色是站在哪一方,這個好像叫什麼內部 05/06 12:12
→ forcomet: 證據之類的 05/06 12:12
推 forcomet: 這個案子幸運的是實施例貼claim的文字,因此,如何解讀 05/06 12:16
→ forcomet: 就比較沒有受到內部證據的限制,但是這種說明書(俗稱 05/06 12:16
→ forcomet: 的三貼法)是很糟糕的!如果撰稿者當初有考慮到這種不 05/06 12:16
→ forcomet: 明確(這其實很容易察覺差異)在說明書就把多種可能性寫 05/06 12:16
→ forcomet: 上,今天對專利權人是 比較好的保障 05/06 12:16
推 piglauhk: 內部證據優先 都沒寫就是用forsita對該詞的理解來定義名 05/06 13:38
→ piglauhk: 詞 而鑑定時 就是用一樣的標準來判斷有無文義讀取 有誤 05/06 13:38
→ piglauhk: 請不吝指正 05/06 13:38
推 MrCAKE: 步驟應無先後順序,全部都是由PHOSITA對claim term的理解 05/06 21:37
→ MrCAKE: 為基礎。 內部證據優於外部證據,但沒有順序上的差別 05/06 21:38
→ MrCAKE: 以上是指美國專利法 05/06 21:39
推 piglauhk: 有啦 小弟念過的案例(手上不方便查)是說若內部證據己足 05/06 22:26
→ piglauhk: 以交代定義 則無需再參酌外部證據 是有優先順序的 05/06 22:26
推 MrCAKE: 說順序不重要的是Phillips案 不過CAFC也常有不一致判決 05/06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