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binson: 不是已經連絡過專利公司(事務所?)了 那幹嘛還自己寫 05/24 16:58
→ plusruhknew: 同樓上,對專利公司這麼好XD 05/24 17:35
推 rockyue: 應該是業界常用的吧 05/24 19:03
→ hidexjapan: 感謝回覆,至於為什麼還要自己寫…台灣一堆腦殘主管 05/24 19:11
→ hidexjapan: 不是說假的,壓榨自己員工然後讓外包爽爽過 05/24 19:11
推 lunkk: 老實說,你技術揭露書寫越多讓撰稿越了解你的技術是好事吧 05/24 19:15
→ lunkk: 不然等一下寫錯技術 或是揭露過少被打不明確 損失的還是貴 05/24 19:16
→ lunkk: 公司 05/24 19:16
→ lunkk: 你說的專利技術揭露書應該是指給事務所了解發明內容的文件 05/24 19:16
→ lunkk: 不是指專利說明書吧 05/24 19:17
推 patentable: 推樓上,說明書的內容越詳細越好,要不然答辯很麻煩 05/24 19:57
→ patentable: 總不能等遇到修正超範再煩惱吧 05/24 19:58
推 iptaiwan: 腦殘的可能不是你主管 05/24 20:26
→ lail: 我覺得發明人或申請人應該是自己研發最清楚的人,自然有義 05/24 21:00
→ lail: 務講重點等等講清楚,若全部外包事務所,沒寫到重點或重點 05/24 21:00
→ lail: 錯誤算誰的? 05/24 21:00
→ plusruhknew: 推樓上,揭露書越清楚,事務所撰稿的方向也會更明確 05/24 22:29
→ plusruhknew: ,以後就不用吵有的沒的-- 05/24 22:29
推 nnf: 我怎覺得你可能誤解了 05/24 22:57
→ nnf: 事務所應該是想要你提供技術的揭露資料吧 05/24 22:57
→ nnf: 不是要你寫專利說明書 05/24 22:57
→ nnf: 如果是這樣 那這的確是發明人的責任啊 05/24 22:57
→ nnf: 專利工程師/專利師又不是專利發明師... 05/24 22:58
→ nnf: 已經寫過一堆說明書實施例幾乎都自己想的... 05/24 22:58
→ nnf: 都快覺得自己才是研發工程師(嘆) 05/24 22:59
→ nnf: 揭露書 = 揭露資料 我想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而不是說明書 05/24 22:59
→ nnf: 提供揭露資料是對公司有好處的 全都給事務所寫 05/24 23:00
→ nnf: 到時候就要看事務所的肯不肯幫你幻想一堆有的沒有的 05/24 23:00
→ nnf: 若照實寫 到時候資料太少 你也不能說事務所錯 05/24 23:01
→ brson: 還是算了. 看你這樣子,大膽猜測 這應該又是一件鳥發明 05/24 23:13
→ hidexjapan: 是鳥發明沒錯,一堆人唬爛老闆有專利以後有利公司估值 05/24 23:40
→ hidexjapan: 嚴格來講,連鳥發明都算不上,就是個概念而已 05/24 23:43
推 trafficboy: 我覺得發明背景不要寫太多,到時被當AAPA拿來核駁 05/25 05:45
推 vnnb: traffic大,請問AAPA是什麼? 05/30 06:45
推 kaikai1112: 申請人自承前案 (Applicant Admitted Prior Art) 05/30 07:09
推 orsonplus: 原po最後兩行的都寫,原則上給撰稿工程師資訊越完整越 06/02 07:00
→ orsonplus: 好。 06/02 07:00
推 jerico: 為了避免AAPA,很多先前技術那一欄都胡謅,真的先前技術 06/02 10:17
→ jerico: 刻意寫在實施例裡面,這是專利工程師常用的手段 06/02 10:18
推 delacruz: 推AAPA。可是事務所很在意發明人講清楚有沒有類似的前 06/13 07:31
→ delacruz: 案。 06/13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