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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依本法規定為之。」《專利法》未規定者,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復按專利核駁審定書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 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 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未逐一反駁申復理由,而以概括方式為之者,自形式外觀觀之,即難謂已斟酌『全部』陳 述,是否有違法之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9.23.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04599797.A.E3A.html
patentpong: 不知道審委概括到何種程度,但無論如何,可以放進再審 09/05 17:22
patentpong: 查理由或訴願理由試試,然後以實體技術面或專利面之 09/05 17:22
patentpong: 抗辯為主力。 09/05 17:22
cloud7515: 很難吧 因為這不影響核駁事實 09/05 17:37
cloud7515: 行政訴訟打贏也只會拿到比較詳細的核駁審定書 09/05 17:38
Fant1408: 依其他理由為正當者 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09/05 18:12
brson: 不適用。而且只要獨立項有解釋就可以了,不用一一反駁。很 09/06 01:49
brson: 多申復理由都在鬼扯不然就是失焦了。 09/06 01:49
sidkawn: IPO自撤原處分 然後再收到一個核駁審定書 09/06 23:48
sank: 樓上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09/11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