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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hshit (DJ歐雪特)》之銘言: : 最近看了一本"台語原來是這樣"的書 : 裡面把我們常用的台語俚語 : 用文字寫出來還包含注音 以及拼音的羅馬字型 : 雖然我們都聽過也會講,但作者以文字的方式表達的話 : 也可主張台語文字的著作權嗎? : ex: 烏ㄡˊ龍ㄌㄩㄥˊ 繞ㄙㄟˇ桌ㄉㄜ˙ 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若表達某一觀念之方法僅有一種或少數幾種時 ,該表達方法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91年度上易字第952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所以,用注音拼音表達台灣俚語似乎就是只有少數幾種表達方式 因為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 故若『觀念』只有一種或少數幾種表達方式,自然就不獲得保護 例如積體電路佈局。 但是實際上,是不是『少數幾種表達』可能還是要法官判斷或舉證 國語同音字也很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18.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05274905.A.D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