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dgame: 真心不懂為什麼討論新穎性還要考慮置換的可能 11/07 17:07
→ deathcustom: 誰叫TW的審查基準加了"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 11/07 17:42
→ deathcustom: 置換的技術特徵" 11/07 17:42
推 madgame: 我就是不懂為什麼智慧局會加那句。就我對智慧局的了解, 11/07 17:47
→ madgame: 他們不是那麼勇於提出新見解的組織。但這種混一點進步性 11/07 17:48
→ madgame: 的擬制喪失新穎性,我沒有在其他國家的專利制度裡面見過 11/07 17:49
→ deathcustom: 沒有人懂,但是舉發戰爭的時候會用到,所以總得搞懂 11/07 17:50
我想,提出一點淺薄的見解
專23某種態樣會這樣
先申請案甲:說明書揭示A+B+C1, +D, +E, +F的實施例
請求項(不知道出於甚麼原因)寫成A+B+C1+D
後申請案乙,申請日在甲公開以前,因此甲為乙的擬制喪失新穎性適格前案:
請求項寫成A+B+C2
而且,C2是C1(在申請案乙的申請日前)公知的均等物,換句話說
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標準
(1)完全相同-不適用
(2)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可能不適用(如果甲的說明書沒寫好)
(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不適用
(4)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適用
如果沒有第(4)款的話,兩案可能均獲准,造成了甲明明先申請,卻會被乙告侵權
WTF!!??
此外,專31的先申請原則在比對時也是準用這四種態樣
如果不準用第四種態樣的話
可能會造成甲拿到A+B+C1
乙拿到A+B+C2
然後甲乙互告,或是丙拿到甲授權之後實施被乙告
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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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wyesman: 沒問題吧 不管怎樣C1C2都會有差異 甲沒揭露 11/07 18:25
→ twyesman: 就代表他的專利範圍就是到那邊而已 11/07 18:25
→ deathcustom: "均等論"...... 11/07 18:26
→ deathcustom: 或是甲的權利僅限於ABC1,但是乙因為均等論涵蓋ABC1 11/07 18:27
→ deathcustom: 如果乙有很好的撰寫說明書的話...始終可能造成專利權 11/07 18:28
→ deathcustom: 被重複授予的可能性~"~ 11/07 18:28
→ twyesman: 厄 是在討論甲乙擬制喪失新穎性 還是討論丙均等侵權? 11/07 18:28
→ deathcustom: 在討論沒有(4)的狀況下會發生的問題~"~ 11/07 18:29
→ deathcustom: 而且有一種可能(應該超少見),甲申請當時不知道C1 11/07 18:30
→ deathcustom: 可以均等到C2,但是在乙申請的當時已經知道了 11/07 18:30
→ deathcustom: 所以甲的均等範圍是ABC1及於C2,乙的範圍至少有ABC2 11/07 18:31
→ brson: 看不太懂,若甲乙都准,為何甲會被乙告侵權? 11/07 19:06
→ brson: 同樣地,丙取得甲的授權,丙會被乙告? 11/07 19:29
→ deathcustom: 甲實施ABC1的時候會不會被解讀成乙的專利ABC2的均等 11/07 19:42
→ deathcustom: ? 11/07 19:42
→ deathcustom: 並取得甲授權但是沒獲得乙授權啊啊啊 11/07 19:43
推 dakkk: 其實這時候甲可以用本身專利來主張對方無法均等到他身上 11/07 19:46
→ brson: 甲先申請,慘一點就是甲申請專利範圍寫差了,因而抓不到乙 11/07 19:48
→ brson: 的產品。乙到底要告甲丙侵權什麼。 11/07 19:48
推 dakkk: 法官解讀均等時限縮的方式不只有禁反言之類的 還要審酌當 11/07 19:48
→ dakkk: 時技術 11/07 19:48
→ brson: 對啊,就是dakkk大講的這樣。 11/07 19:53
→ brson: 甲自己claim就有abc1而且甲先申請,甲去管乙能不能均等闊 11/07 19:57
→ brson: 張抓到自己要幹麻? 是甲先申請耶 11/07 19:57
→ brson: 是甲先申請耶 我需要多講幾次嗎? 是甲先申請耶 11/07 20:00
→ deathcustom: 那對於沒有獲得授權而實施ABC3的丁來說要被告兩個侵 11/07 20:06
→ deathcustom: 權?假設C3是C2跟C1的均等物 11/07 20:06
→ brson: 呃,又出現丁了 11/07 20:14
→ brson: 你可以先說一下為何甲實施自己的abc1是侵權乙。 不需要又 11/07 20:17
→ brson: 半途扯出一個丁。 11/07 20:17
→ deathcustom: 就是會有問題,要不然幹嘛要有(4)的規定 11/07 20:17
→ deathcustom: 對乙來說他持有的專利(在他的認知裡)均等及於ABC1 11/07 20:19
→ deathcustom: 他會發警告信、會提侵權訴訟是理所當然的 11/07 20:19
→ brson: 所以是包括濫訴嗎?亂告告爽的也在這討論範圍就是了? 不 11/07 20:28
→ brson: 會吧。 11/07 20:28
推 dakkk: 我個人只是覺得智慧局單純不想要在未公開階段 跑出一堆很 11/07 20:32
→ dakkk: 類似的申請案 而且分屬不同人 但又覺得用擬制進步性太狠 大 11/07 20:32
→ dakkk: 概4這樣 11/07 20:32
→ deathcustom: 對乙來說他不是濫訴啊 11/07 20:37
推 vicissitudes: 的確 因為乙申請時 甲尚未公開 故先前技術阻卻 11/07 20:50
→ vicissitudes: 不適用。回到台灣擬制喪失新穎性態樣(4)的問題 11/07 20:51
→ vicissitudes: 的確就是為了避免專利叢林。請見 ppt.cc/fwmimx 11/07 20:53
→ vicissitudes: 第54頁開始。 舊基準就有,但以前沒編好... 11/07 20:54
→ vicissitudes: 不過我主管說,委員用進步性就好 通常不會自找麻煩 11/07 20:55
→ vicissitudes: 除非真的找不到可以用來打進步性的前案...... 11/07 20:56
→ deathcustom: 所以我提出的疑慮是真的嘛......~"~ 11/07 21:01
→ deathcustom: 如同其他文中提及,審查委員現在多半就「於目前時點 11/07 21:02
→ deathcustom: 並未發現不予專利理由」...... 11/07 21:02
推 madgame: 求v大引的那篇文章,短網址貌似開不起來 11/07 21:20
→ deathcustom: 智財月刊 vol. 171 11/07 21:31
推 madgame: 感恩兩位大大 11/07 22:05
推 vicissitudes: 同屆同學 別客氣~~ 11/08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