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h47: a大也跳下下玩了 11/08 04:08
推 deathcustom: 那照這樣講一開始幹嘛給乙專利?如果有檢索到甲的話 11/08 07:37
推 deathcustom: 這樣論證下,不管哪一種論點都導向了擬制喪失新穎性 11/08 07:39
→ deathcustom: 以及專31引入態樣(4)規則的合理性啊~"~ 11/08 07:39
推 vicissitudes: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 11/08 08:58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 11/08 08:59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11/08 09:00
推 twinway: 推樓上 11/08 09:26
推 taromsejara: 同意4F的說法 11/08 10:04
推 ipme: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 11/08 10:54
→ ipme: 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 11/08 10:54
→ ipme: 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 11/08 10:55
→ ipme: 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 11/08 10:56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推 deathcustom: 是說如果沒有態樣(4)的話請問怎麼無效? 11/08 11:41
→ deathcustom: 乙相對於甲來說不符合(1)(2)(3)的態樣,所以甲想無效 11/08 11:42
→ deathcustom: 乙就變成要創造新學說、新態樣,那會創造怎樣的態樣? 11/08 11:43
→ deathcustom: 不就是尚包括(4)差異僅在依通常知識均等(可直接置換) 11/08 11:44
→ deathcustom: 然後繞了一圈,告了之後就是創造了態樣(4),洽證明 11/08 11:44
→ deathcustom: 態樣(4)的合理 11/08 11:45
推 vicissitudes: 你說得沒錯 我打錯了 11/08 11:52
→ vicissitudes: 應該是甲乙可以互告侵權 11/08 11:52
推 vicissitudes: 除非甲有一案兩請 審查乙時委員沒發現甲新型已公告 11/08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