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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vicissitudes: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 11/08 08:58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 11/08 08:59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11/08 09:00 : 推 ipme: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 11/08 10:54 : → ipme: 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 11/08 10:54 : → ipme: 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 11/08 10:55 : → ipme: 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 11/08 10:56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直接回文 不是什麼喜歡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麼繞圈子 為什麼不看清楚前提呢? 前提就是「如果」現在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態樣(4)的規定 就會有這種兩發明很相近 產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權的情況 所以「現在才要」設一個態樣(4)在前端就擋掉不是嗎? 我不懂這有什麼好爭執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168.2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0110988.A.C19.html ※ 編輯: vicissitudes (61.222.168.225), 11/08/2017 11:52:40
dakkk: 這結論蠻怪的 畢竟均等跟置換不是一樣概念 11/08 11:57
的確不完全一樣 不過很相近 直接置換:相同功能,達到相同功效 均等論: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而達到實質相同的結果 相同功能包含在實質相同的功能中 而若功效可以視為結果 則相同功效包含在實質相同的結果中 因此若是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態樣(4)在前端擋住 乙只要再爭執一個 「實質相同的方式」 即可主張均等至甲的範圍 看專利侵權要點43-45頁的例子 用在直接置換也並無違和 當然實務上在爭執均等論時 方式 功能 結果 三者有時並不易清楚界定 但總是給了乙操作的空間 因此才要規定 (4) 的態樣
deathcustom: 法院現在的判斷就是要能發揮同樣效果->最嚴格來說 11/08 11:59
deathcustom: 均等(equivalent)就是符合手段、功能、結果實質相同 11/08 12:03
deathcustom: 所以均等物勢必發揮同樣的效果(應該無誤?) 11/08 12:04
deathcustom: 那我們直接討論一個比較明確定義的均等物的案例 11/08 12:04
deathcustom: 是比較不容易出現爭論的不是嗎? 11/08 12:05
dakkk: 我少寫了 慣用手段跟直接^^ 11/08 12:14
※ 編輯: vicissitudes (61.222.168.225), 11/08/2017 12:32:07
VanDeLord: 均等和置換不一樣,還是細分好一點,wfr與phosita的置換 11/08 12:38
VanDeLord: phosita的置換必需要有實際證據支持,而不非必要與wfr扯 11/08 12:39
VanDeLord: 在一起 11/08 12:39
VanDeLord: 推文贅字,我發文好了 11/08 12:40
ides13: 甲乙互告,不是專利法所允許或鼓勵的嗎? 11/08 12:49
ides13: 克服進步性後,就可以在別人的範圍內,挖出一個自己的範圍 11/08 12:50
ides13: 倒是要考慮,一個產品被兩個人告的公眾。如果後案的提出 11/08 13:07
ides13: 對於技術的進步沒有多大幫助的話,是否值得給予的保護。 11/08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