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kkk: 這結論蠻怪的 畢竟均等跟置換不是一樣概念 11/08 11:57
的確不完全一樣 不過很相近
直接置換:相同功能,達到相同功效
均等論: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而達到實質相同的結果
相同功能包含在實質相同的功能中
而若功效可以視為結果 則相同功效包含在實質相同的結果中
因此若是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態樣(4)在前端擋住
乙只要再爭執一個 「實質相同的方式」 即可主張均等至甲的範圍
看專利侵權要點43-45頁的例子 用在直接置換也並無違和
當然實務上在爭執均等論時 方式 功能 結果 三者有時並不易清楚界定
但總是給了乙操作的空間
因此才要規定 (4) 的態樣
推 deathcustom: 法院現在的判斷就是要能發揮同樣效果->最嚴格來說 11/08 11:59
→ deathcustom: 均等(equivalent)就是符合手段、功能、結果實質相同 11/08 12:03
→ deathcustom: 所以均等物勢必發揮同樣的效果(應該無誤?) 11/08 12:04
→ deathcustom: 那我們直接討論一個比較明確定義的均等物的案例 11/08 12:04
→ deathcustom: 是比較不容易出現爭論的不是嗎? 11/08 12:05
推 dakkk: 我少寫了 慣用手段跟直接^^ 11/08 12:14
※ 編輯: vicissitudes (61.222.168.225), 11/08/2017 12:32:07
→ VanDeLord: 均等和置換不一樣,還是細分好一點,wfr與phosita的置換 11/08 12:38
→ VanDeLord: phosita的置換必需要有實際證據支持,而不非必要與wfr扯 11/08 12:39
→ VanDeLord: 在一起 11/08 12:39
→ VanDeLord: 推文贅字,我發文好了 11/08 12:40
推 ides13: 甲乙互告,不是專利法所允許或鼓勵的嗎? 11/08 12:49
→ ides13: 克服進步性後,就可以在別人的範圍內,挖出一個自己的範圍 11/08 12:50
推 ides13: 倒是要考慮,一個產品被兩個人告的公眾。如果後案的提出 11/08 13:07
→ ides13: 對於技術的進步沒有多大幫助的話,是否值得給予的保護。 11/08 13:07